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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6 23:42:19瀏覽836|回應5|推薦50 | |
前一篇提到: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從第四條第一項內容,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者,至少要有期徒刑10年以上,嚴重到無期徒刑之重罪。 國務機要費屬公有財物,必須「因公支出」,每月平均400萬元供總統使用,分為「機密費」及「非機密費」兩種,非機密費完全是由總統府會計處負責,全部必須要有單據來申請,這部分的錢,扁家就是利用「假發票」、「假犒賞清冊」來把錢「取走」,也是一審認定「貪污」,而二審認定「偽造文書」的爭議點。 在認定是「貪污」或是為了「總統行使職權」之經費而被迫「偽造文書」來領取這筆費用,可以由下列數點來分析判斷: 1.支領當時是否因為有「重大贊助事件」,必須立即提供贊助經費。(when) 陳水扁從95(2006)年國務機要費爆發後,先是將發票列為機密,不准查看,然後又假造「南線專案」,之後又拿出六項機密外交,然後三番兩次自己翻案,拿出更多「重大事件贊助」,明白可見,在申請當時,並沒有確切的「重大事件」必須急於資金提供,造成必須造假領錢的窘迫狀況。所以陳水扁才會一再拿出新事證來補充,只要核對陳水扁提出的那些「贊助事件」發生時間,與請領「假發票」、「假犒賞清冊」之時間,就可確定此點。若這些申請金額都是運用在「特定事件」上,要提供資料應該很容易,何須花費兩年時間一再變更,而一開始還故意打壓、湮滅、隱匿證據。 2.支領當時之實際原因為何?(why) 依所有被告、證人之證詞,當初為何造假,完全是因為非機密費不能撥充到機密費,所以只好利用「假發票」、「假犒賞清冊」來欺騙總統府會計處之基層公務員,藉此取得3278萬4941元,這些錢都沒有立即因為「重大贊助事件」而經由總統府辦公室人員轉交出去,反而全交給非公務員之總統夫人手裡。而吳淑珍也並沒有在任何「重大贊助事件」,負責支付受助者款項,顯見吳淑珍並非「重大贊助事件」之經手人,既非經手人、亦非公務員,為何將錢交給不相關之人? 3.支領到的款項是否放在公家機構保險箱內,抑或拿回私人住所收藏。(where) 透過陳鎮慧申請,核撥後的金額,都立即轉交至官邸吳淑珍手上,以吳淑珍的證詞,都放入官邸的私人保險箱內。依陳鎮慧及陳心怡證詞,三樓總統府辦公室內陳心怡負責一保險箱、二樓陳鎮慧辦公室內亦有保險箱,且保險箱容量皆大,比官邸大,公款根本不需要離開公家單位。另一方面,這些錢都是現金收付,非存入帳戶內,所以沒有借用存摺使用的問題,顯見吳淑珍並非人頭戶頭。 4.支領到的款項是否由專人保管,抑或拿回家交給非公務員存放。(who) 依所有被告證詞證明,國務機要費由陳鎮慧保管、請領、收付,而陳心怡負責收取「政治獻金」,並且執行陳水扁交辦事項「支付事宜」,可見執行重大專案贊助款,並非由吳淑珍負責,既然專款有專人負責,亦有「專用保險箱」,實務上根本不可能需要仰賴非公務員來執行保管之責。轉由非公務員保管,除了「挪用、侵占公款」外,哪有必須依靠「非公務員」保管的理由。 5.被告除了此項款項存疑外,是否有其他貪污事項,證明此人並非僅此無心過錯而已。(what) 從爆發出來的六大案顯見,扁家夫婦合謀貪污並非單一事件,而在一、二審中龍潭案、南港案、陳敏薰案都已經確定貪污的事實,即便國務機要費案,亦有從中貪污之證據及刑責,顯見扁、珍已有主觀犯意及客觀犯罪事實。而從上述評估,吳淑珍非公務員亦非「重大贊助事件」經手人,實無將公款交付至其手中之必要。 另吳淑珍之言,不會拿這些小錢貪污,由陳敏薰行賄1000萬元都收的例子,國務機要費高達上億元,焉是小錢不放在眼裡? 6.結論(how) 若將公款交給不相關之非公務員放入私人口袋內,此行為不算貪污,那所有公務員將公款帶回家私用,只要再拿回公家,就不能算是貪污。 而從陳水扁用大水庫理論來做為脫罪之詞,以扁家財務並未交由陳鎮慧記帳保管,且陳鎮慧帳務中除銀行結清的445元及出書之版稅(陳鎮慧另外記帳)外,國務機要費機密費並未有扁家私款混入。而陳心怡保險箱中,尚有其他從企業、財團要來的「政治獻金」,陳鎮慧並未將這些「假發票」、「假犒賞清冊」請款來的錢給予陳心怡,也證明並無「混用」之處。既然公、私款在專人手上,都沒有「混入」之情況發生,為何要將不相關之人併入計算? 以正常會計作業,公司會計人員,是否可以把錢拿回家,放入私人口袋,然後將其他單位之帳款支出,任意移動,當做自己負責之會計支出,拿來報帳?如果不行,為何國務機要費這些「非機密費」,可以任意交給不相關之非公務員,而從其他處取得之經費及支出都算入「因公支出」? * * * * 身為最高公務人員,當以身作則、清廉執政,為民表率,其行為足以影響所有公務人員之操守,所以觸犯貪污罪行,更應該給予最嚴厲的司法制裁,做為社會炯誡,否則法律將形同虛設,司法正義將無法有發揮監督、懲戒之責。 貪污或是偽造文書只是一念之間,這一念是循私或公正客觀,可以由上面評斷得知。若硬要將有貪污之事實,硬坳成「因公支出」之不得已手段,司法的天秤傾斜當然也將遭到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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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