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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二審判決之不合理處2-非機密費
2010/06/16 23:42:19瀏覽836|回應5|推薦50

前一篇提到: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從第四條第一項內容,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者,至少要有期徒刑10年以上,嚴重到無期徒刑之重罪。

國務機要費屬公有財物,必須「因公支出」,每月平均400萬元供總統使用,分為「機密費」及「非機密費」兩種,非機密費完全是由總統府會計處負責,全部必須要有單據來申請,這部分的錢,扁家就是利用「假發票」、「假犒賞清冊」來把錢「取走」,也是一審認定「貪污」,而二審認定「偽造文書」的爭議點。

在認定是「貪污」或是為了「總統行使職權」之經費而被迫「偽造文書」來領取這筆費用,可以由下列數點來分析判斷:

1.支領當時是否因為有「重大贊助事件」,必須立即提供贊助經費。(when)

    陳水扁從95(2006)年國務機要費爆發後,先是將發票列為機密,不准查看,然後又假造「南線專案」,之後又拿出六項機密外交,然後三番兩次自己翻案,拿出更多「重大事件贊助」,明白可見,在申請當時,並沒有確切的「重大事件」必須急於資金提供,造成必須造假領錢的窘迫狀況。所以陳水扁才會一再拿出新事證來補充,只要核對陳水扁提出的那些「贊助事件」發生時間,與請領「假發票」、「假犒賞清冊」之時間,就可確定此點。若這些申請金額都是運用在「特定事件」上,要提供資料應該很容易,何須花費兩年時間一再變更,而一開始還故意打壓、湮滅、隱匿證據。

2.支領當時之實際原因為何?(why)

    依所有被告、證人之證詞,當初為何造假,完全是因為非機密費不能撥充到機密費,所以只好利用「假發票」、「假犒賞清冊」來欺騙總統府會計處之基層公務員,藉此取得3278萬4941元,這些錢都沒有立即因為「重大贊助事件」而經由總統府辦公室人員轉交出去,反而全交給非公務員之總統夫人手裡。而吳淑珍也並沒有在任何「重大贊助事件」,負責支付受助者款項,顯見吳淑珍並非「重大贊助事件」之經手人,既非經手人、亦非公務員,為何將錢交給不相關之人?

3.支領到的款項是否放在公家機構保險箱內,抑或拿回私人住所收藏。(where)

    透過陳鎮慧申請,核撥後的金額,都立即轉交至官邸吳淑珍手上,以吳淑珍的證詞,都放入官邸的私人保險箱內。依陳鎮慧及陳心怡證詞,三樓總統府辦公室內陳心怡負責一保險箱、二樓陳鎮慧辦公室內亦有保險箱,且保險箱容量皆大,比官邸大,公款根本不需要離開公家單位。另一方面,這些錢都是現金收付,非存入帳戶內,所以沒有借用存摺使用的問題,顯見吳淑珍並非人頭戶頭。

4.支領到的款項是否由專人保管,抑或拿回家交給非公務員存放。(who)

   依所有被告證詞證明,國務機要費由陳鎮慧保管、請領、收付,而陳心怡負責收取「政治獻金」,並且執行陳水扁交辦事項「支付事宜」,可見執行重大專案贊助款,並非由吳淑珍負責,既然專款有專人負責,亦有「專用保險箱」,實務上根本不可能需要仰賴非公務員來執行保管之責。轉由非公務員保管,除了「挪用、侵占公款」外,哪有必須依靠「非公務員」保管的理由。

5.被告除了此項款項存疑外,是否有其他貪污事項,證明此人並非僅此無心過錯而已。(what)

 從爆發出來的六大案顯見,扁家夫婦合謀貪污並非單一事件,而在一、二審中龍潭案、南港案、陳敏薰案都已經確定貪污的事實,即便國務機要費案,亦有從中貪污之證據及刑責,顯見扁、珍已有主觀犯意及客觀犯罪事實。而從上述評估,吳淑珍非公務員亦非「重大贊助事件」經手人,實無將公款交付至其手中之必要。

另吳淑珍之言,不會拿這些小錢貪污,由陳敏薰行賄1000萬元都收的例子,國務機要費高達上億元,焉是小錢不放在眼裡?

6.結論(how)

若將公款交給不相關之非公務員放入私人口袋內,此行為不算貪污,那所有公務員將公款帶回家私用,只要再拿回公家,就不能算是貪污。

而從陳水扁用大水庫理論來做為脫罪之詞,以扁家財務並未交由陳鎮慧記帳保管,且陳鎮慧帳務中除銀行結清的445元及出書之版稅(陳鎮慧另外記帳)外,國務機要費機密費並未有扁家私款混入。而陳心怡保險箱中,尚有其他從企業、財團要來的「政治獻金」,陳鎮慧並未將這些「假發票」、「假犒賞清冊」請款來的錢給予陳心怡,也證明並無「混用」之處。既然公、私款在專人手上,都沒有「混入」之情況發生,為何要將不相關之人併入計算?

以正常會計作業,公司會計人員,是否可以把錢拿回家,放入私人口袋,然後將其他單位之帳款支出,任意移動,當做自己負責之會計支出,拿來報帳?如果不行,為何國務機要費這些「非機密費」,可以任意交給不相關之非公務員,而從其他處取得之經費及支出都算入「因公支出」?

*  *  *  *

身為最高公務人員,當以身作則、清廉執政,為民表率,其行為足以影響所有公務人員之操守,所以觸犯貪污罪行,更應該給予最嚴厲的司法制裁,做為社會炯誡,否則法律將形同虛設,司法正義將無法有發揮監督、懲戒之責。

貪污或是偽造文書只是一念之間,這一念是循私或公正客觀,可以由上面評斷得知。若硬要將有貪污之事實,硬坳成「因公支出」之不得已手段,司法的天秤傾斜當然也將遭到質疑。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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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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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是最大的黑幫
2010/06/18 09:14
黑幫不如警政署,
警政署不如法務部,
法務部不如司法院.
最典型的組織犯罪結構.
一.法官是終身職. 權大.待遇高.
二.訓練,考核,獎懲,升降,都是密閉式, 大哥說的算.
三.越高階越腐化. 才有更十審多多. 三十年後.無罪定讞.
四.速審法當遮羞布, 世界奇聞, 賴英照院長被綁架,
五. 改革不在法而在人, 修法只是推,拖,拉的官場現形記,
六 .鐵證如山, 任何人從管理學, 組織學, 都能證實,
歡迎賴英照院長提告,以公開審判,證明之.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6-18 12:31 回覆:

給法官終身職、權大、待遇高,就是要他們不受上級拿職務來威脅,不受政治壓力、金錢誘惑,只可惜給得了物質卻給不了骨氣及膽量。

台灣現在最可憐的是,整個教育只看成績,教不了道德及操守(國中公民與道德教的是外籍新娘的權益及家暴的自保,學治標不學治本),法官考試也只能考讀書的能力,卻考不了邏輯思維及是非判斷能力,身為法官,連最基本的超乎政治、意識型態都做不到。

我還是對司法有所期待,畢竟光罵沒有用,要幫助他們學習對自己職務的尊重及榮譽,司法如果不能強勢跟行政、立法相抗衡,說甚麼民主都沒用,只變成權勢者的奴才跟走狗而已。他們尊重自己的專業及信念,才能讓社會把整個司法的無能及懦弱觀感轉變,去尊重他們。自重者、人恆重之。


overseare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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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好办事
2010/06/17 18:23

难怪扁家打死都不原意把钱吐出来,

因为有钱,连法官都看钱办事!!!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6-17 21:56 回覆:

最讓人不恥的情況:有錢就有籌碼,還出現在這社會上,實在是讓人笑不出來。

我一直想往好的地方去看,搞不好二審法官故意這樣判,吸引扁家把錢交出來,反正還有三審,但是實在是不想這樣自欺欺人,況且這樣做也不光明磊落,整個判決就是讓人無法信服及尊重,更不容許默認接受。

若姑息不提出質疑,那以台灣之前許多貪污案三審變成無罪定讞的情況,再次出現就不難預料了,與其將來懊悔,寧可現在發揮輿論力量,讓司法有所警惕,別想官官相護,搓掉湯圓。


大衛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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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已死一切向錢看
2010/06/17 17:27

這個案子,高院打從開始即鎖定金錢為目的,故一再恫嚇扁家,「把錢匯

回來就能交保」,因為他們在乎的就是能追繳多少錢回來,追得愈多則分

配到的積效獎金就愈多〈分成的哩〉,錢才是攸關貪官們利益的事,對於

罪嫌的犯行

根本與其無關,所以『金錢換刑期』是最常見的齷齪刑事判決!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6-17 21:47 回覆:

民主社會,就是希望「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醜陋狀態可以消失。

偏偏這些高喊司法改革、司法人權、民主進步的人,卻只追求犯罪者的「特權」,努力為犯罪者奔走、減刑,卻無視平民百姓,要求平等、民主法治的基本人權。

如果這些都要用「獨立建國」來崇高化,難不成這些人是要建貪污共和國,還是罪犯共和國?要獨立建國就可以搞貪污,當土匪收保護費,欺負老百姓來充實自己荷包?這些行為就可以變成合理、該受憐憫?

法官的素質如果只能停留在意識形態,沒有將職業尊嚴及國家法制放在眼裡,這些法官要讓人尊敬、尊重其判決,實在是要我把自己當白痴、鴕鳥來自欺欺人。


林口 豆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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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6/17 11:35
他要出來選立委耶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6-17 21:37 回覆:

全世界那些貪污的人都是搞這一套,用政治迫害來模糊焦點,偏偏就是有那些愚蠢的支持者,明明就看到這家人開百萬名車、住豪宅,吃香喝辣,卻還在那幫他們喊迫害。

今天法庭內,聽馬維建說,吳景茂把箱子送到他家,打開一看全部是現鈔時,吳景茂還說「阿扁很可憐,選舉這麼多趟,全身上下就剩這麼一點,請你們一定要幫忙,這是他退休後的生活費」,拜託,7.4億元耶,一個三級貧戶靠選舉可以賺到7.4億元,誰比較可憐?老百姓?那些被硬討「政治獻金」的企業?還是陳水扁?

而且吳景茂還沒說,海外還有一缸子的錢,是陳致中、陳幸妤、陳潔欣的「退休生活費」,這家子真是吃人夠夠,揩了馬家2億元的油,還故意不說是現鈔,把箱子騙進去保險箱放,最後還要收利息,全世界無恥之最,扁家絕對可以排在前三名。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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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請北檢依法偵辦 監察院彈劾
2010/06/17 11:05
果然罪證確鑿,
依法辦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6-17 21:16 回覆:

是要針對被告?還是法官?

拿出來討論,才能知道法官的心證跟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差距多大,也才能知道社會上口口聲聲喊司法改革,改革些甚麼?

法條不是唯一要改的地方,最重要的是,法官的辦案有沒有預設立場,偏頗離譜,其實最讓社會大眾詬病的,就是法官在法條上的解釋,如果法律是由人高興去任意解釋,這種離譜的情形就會不斷出現。法條是死的,法官是活的,活的人去解釋死的東西,可以解釋成自己高興、不合常理的地步,也是讓人傻眼兼罵三字經。

可惜法官法到現在還躺在立法院,老百姓選的一些立委除了愛上媒體罵人外,自己本業上該做的事情,一樣也沒做好,陽光法案、法官法...不是被改成四不像、畫蛇添足般的空殼法條,就是還像屍體躺在立院般無人聞問,這些立委真的該全部撤換掉,舊面孔不斷連任,法條就繼續胎死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