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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6 23:11:43瀏覽1728|回應4|推薦39 | |
今天早上10點,地檢署通知召開偵查庭,以被告的名義過去。 九點近50分到達3樓第26偵查庭,挺扁大嬸來了近10名過來相挺「小辣椒」許鳳珠,看到那麼大~陣仗,整個沙發坐滿人,還真覺得好笑,人來再多也沒用,不過看到告一個來一堆,也值得啦。 因為我告許鳳珠公然侮辱、妨害自由、傷害等罪,許鳳珠也告我公然侮辱及傷害,所以今天一起召開偵查庭。由於前一組案件,當事人太多了,所以我們這一序號等到10點40分才能進去。在走道沙發上等叫名字,那群挺扁大嬸,就有人忍不住走過來,故意在旁聽高聲大罵馬英九,實在被這群大嬸打敗了,我又不是馬英九老婆,故意講給我聽沒用啦,等到輪到我們進去,往走道盡頭的偵查庭走過去,那群挺扁大嬸,又故意大聲在罵馬英九,哇咧,下次換馬英九去告你們好了,這麼愛罵人。 進入偵查庭內,檢察官說上次我沒去,我嚇了一跳,甚麼?已經開過一次了?我怎麼不知道缺席了?結果檢察官說是她們地址寄錯了,所以我沒收到,哇,嚇了我一跳,還好不是傳票收太多,自己又迷糊忘掉了。 檢察官要我先簽證人結文,以證人身分問我,到底告許鳳珠甚麼?我說不是我當被告嗎?檢察官說:你不是也告人家嗎?我說是阿,檢察官說那就一起問阿。我就把公然侮辱的情況及可傳喚當天旁聽排隊的62、63號當證人,然後妨害自由情形說一遍,要求調閱法庭內三台監視器當物證,最後傷害的發生狀況,可以拿法院二樓走道的監視器畫面當物證。 檢察官說:許鳳珠打你,你有受傷嗎?我說沒有,檢察官說沒有受傷就不能成立傷害罪,我說那一整天被人家這樣騷擾、攻擊是打好玩的喔,不能告人家?檢察官再問:她也告你傷害,你有何意見?我說:我根本沒去打她,可以調監視器畫面,順便要求調中正一分局偵查隊的蒐證DV,晚上七點到七點半,我當場要告許鳳珠,她從法庭出來,行動自如,根本沒有跛腳。檢察官再問:她說你罵他「下係下症」(台語)是不是有這回事?我說當天我沒罵她這一句,但是她們插隊的時候,我是有這樣罵她們過。(廢話,排隊插隊又占位,不罵「下係下症」難不成還要稱讚她們嗎?) 檢察官轉向許鳳珠,問她:從監視器畫面來看,是你先過去打她們,你有何意見?許鳳珠竟然說:對,她們兩個人,還有另一個人許希爾,一起打我,那個許希爾上星期還打警察,我也要告她傷害……劈哩啪啦說了一堆語無倫次的話,檢察官要書記官打上「答非所問」四個字。 繼續問:明明監視器畫面就是你先過去攻擊人家,你要不要自己看一下,然後就把手中的資料傳給許鳳珠,原來當天監視器畫面已經印成好幾張A4紙,每張上面好幾張照片,清楚明白顯現當天發生的狀況,結果許鳳珠瞄了兩眼,繼續說:對,就是她們先一起攻擊我,還造成我腳受傷,到現在還沒好,我也要告許希爾傷害……劈哩啪啦繼續自言自語,檢察官再叫書記官打上「答非所問」。 檢察官告訴許鳳珠:你再這樣說話,我就叫你簽證人結文,起訴你偽證罪(不過檢察官倒是沒這樣做),許鳳珠好像完全沒在聽檢察官的話,繼續說她自己的。結果沒人理她,檢察官問我:你們以前有恩怨嗎?我說沒有,但是他是挺扁的,我是反貪腐的,她們看我不順眼,已經這樣挑釁我一年多了。 檢察官要書記官把筆錄印出來要我們簽名,順便把身分證還給我們。檢察官問我:那天旁聽62、63號找得到人嗎?我說高院旁聽都有登記姓名、電話還有地址,去高院調閱旁聽名冊就有了。講完才發現說錯了,62號是鄭羽秀、63號是王大姐,王大姐有重聽,應該傳64號她老公才對,而鄭羽秀就是要許鳳珠盯著我的人,說不記得的機率比較大,可是筆錄印出來了,算了,反正傳鄭羽秀也好,讓她也跑一跑法院。若說謊就再傳61、64、67、68號。 檢察官說沒事可以走了,許鳳珠還在那裏自言自語,完全不管偵查庭已經結束了,法警跟我說可以先離開了,我聽到趕忙拿起包包去開門。回頭看一眼許鳳珠,她還在口沫橫飛繼續說她的呢。 門口的挺扁大嬸看到門打開,紛紛站起來,我頭也不回,直接就走了,因為真的很想爆笑出來,監視器畫面都印出來給她看了,還能這樣睜眼說瞎話,繼續掰故事,真的是遇到瘋子了。 看來傷害跟公然侮辱成立機會較小,但是法庭內妨害自由,希望調來監視器,可以成立。至於許鳳珠告我傷害跟公然侮辱,我看檢察官不告她偽證,她就該偷笑了,但是我加告她誣告罪是一定要的啦。 其他相關文章:提告第四位挺扁迷—許X珠—事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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