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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26陳水扁貪污案台北地院分案審理情形
2008/12/26 20:24:54瀏覽1354|回應0|推薦2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97.12.25

就本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院分案審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係由本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所有刑事庭法官參加)訂定。依分案要點第十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第四十三條規定:「本要點所稱審核小組,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並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準此,審核小組於後案承辦法官簽請併案後,始有議決之權限。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起訴被告陳水扁等所犯貪污等罪嫌(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即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弊案、洗錢案等,97年12月12日抽籤由衛股承辦,審判長為周占春法官),部分犯罪事實與本院之前受理之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被告吳淑珍等貪污等案件(即國務機要費案,團股承辦,審判長為蔡守訓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關係。後案受理法官本於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認有合併審理之必要,簽請合併由前案法官一併審理,前案法官簽註不同意見,協商不成,後案合議庭即依規定簽請審核小組議決(詳如附件一、二)。


三、本院刑事庭案件審核小組召集人刑一庭庭長於本(25)日上午11時20分許收到後案上開簽呈後,即於中午12時30分召集審核小組成員開會討論,至下午2時尚未決議,因部分庭長需要開庭,乃暫中斷,並定晚間7時繼續討論,至晚間8時審核小組做出決議,決議內容為:「依照本院前例,後案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全案併由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


四、審核小組決議之理由:
(一)上開二案件有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部分證人相同,為避免犯罪事實認定歧異及重複詰問證人,徒費司法資源,且後案之起訴書第8頁載有「吳淑珍、馬永成及林德訓此部分所涉詐領非機密費及行使偽造文書罪嫌與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08號案起訴書有裁判上一罪及事實上同一之關係,移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等情,益徵二案確有合併審理之必要。


(二)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自95年11月16日收案迄今業已開庭43次(訊問2次、調查1次、準備程序33次、審理7次),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案件雖起訴範圍較廣,至今只就被告陳水扁有無羈押必要經開庭訊問2次,尚未進行其他訴訟程序,團股承辦之案件,已就實體事實進行審理,就訴訟經濟言,後案併由前案審理或較能縮短審理期間;況本院有關相牽連案件由後案並前案審理者,不乏前例,例如拉法葉案、新瑞都案、力霸案等等重大矚目案件,均於抽籤輪分後,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併由前案法官承辦。審核小組爰為上開決議。


五、本日某報社論論述指摘,本院分案不符規定,容或未詳閱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五條但書規定,不無誤會。
附註: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五條
數人共犯一罪,經多次起訴(含自訴),先後繫屬本院者,分由最初受理且尚未審結之法官辦理;但繫屬在後之案件係重大社會矚目者,依第三十八條抽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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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09/09/28 17:56 【cfang0606 的網誌】 法律與人權教室》法官法定與阿扁的司法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