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儉約不夠奸巧 馬自陷危機
2007/02/14 12:12:50瀏覽939|回應0|推薦6
圖/聯合報提供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因涉及特別費案而被起訴,陳水扁總統則在去年因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被列為共犯,藍綠兩大天王都被檢方指控涉嫌貪汙罪。比較兩案,卻可發現檢方的偵辦標準並不相同。

所謂的特別費,依照行政院八十七年及九十三年的函令見解,半數需要單據,另一半不用單據、可以領據列報核銷。

過去因公務員薪資微薄,不用單據核銷的特別費被視為公務員薪資的實質補貼。檢察官侯寬仁偵辦馬特別費案,對於需以單據核銷的部分,認定馬不知情,並未指使余文,因而未追究。但對不需單據部分,侯寬仁不論是匯入馬的薪資帳戶或其他帳戶,或是未進入銀行帳戶的每筆資金,都查得清清楚楚,最後認定只要馬沒辦法證明該筆支出是用在公務上,就列為貪汙所得。

至於陳水扁涉及的國務費案,審計部認為國務費每一筆都需要單據核報,但檢察官陳瑞仁放了扁一馬——在起訴書中自動將國務費分為一半要用單據核報,另一半不必用單據核報。

陳瑞仁結果查出陳水扁以秘密外交名義A國務機要費,不僅上下勾串,提出的六件秘密外交只有支付海外民運人士及支付卡西迪公關費是事實。

檢方查出陳水扁夫婦四處收集發票,詐領需要單據的國務費,扁嫂甚至用國務費為自己買鑽戒,因此被依貪汙罪起訴。

特別費案與國務機要費案,馬英九與陳水扁都被檢方認為涉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但陳水扁在案發至今並未將款項捐出,而馬英九在市長任內捐了四、五千多萬元,特別費案發生後又捐款一千一百六十萬元,但檢察官仍認馬英九既知特別費是公款,卻沒有將特別費支出,而將馬起訴。

【2007/02/14 聯合報】@ http://udn.com/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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