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來以清廉自許的馬英九,卻因特別費案被以貪汙罪起訴,相當因素是他不夠奸巧與儉約生活造成。套句檢察官說法,特別費就是「鼓勵首長拓展對外關係」,交往單純、日常開銷不多的馬英九,顯然不適合官場。
即使以「貪汙」罪起訴馬英九,但包括陳瑞仁、侯寬仁等曾與馬英九共事過的檢察官,被問到偵辦本案後,對馬英九「部長」與馬英九「市長」觀感有無不同,他們也只能說起訴本案是「對行為、不是對人格作判斷」。
共同偵辦過國務機要費案與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坦承特別費直接匯到帳戶,確實比較好查。當初馬永成每個月初領走國務機要費一半數百萬現金,但檢方未發現流向陳水扁相關帳戶,只能認定全數花用在公務上。相較之下,馬英九不但將錢直接匯入帳戶,也無法像陳水扁提出「機密外交」等讓檢方難以查證的公務支出說詞,只好被認定納入己有。
另一方面,馬英九從事公務以來,匯入薪資帳戶中的錢本來就多數轉入太太戶頭。對他而言,可能覺得天經地義;他沒想到的是,這樣誠實無隱的作法,如今卻絆了他一跤。
馬英九個人銀行帳戶與一般官員比較,連檢察官都不得不說,「馬英九的帳戶很單純,支出明細不會很多頁」。但是,就因為馬英九日常生活、往來單純,即使他努力從帳戶內找出可視為特別費的支出項目,仍然花不完過去八年市長任內的特別費,等於是自陷於貪汙罪被告的漩渦中。
檢察官認為,政府編列給首長的「特別費」,就是鼓勵首長拿去犒賞員工以助提升機關內人員士氣,或用在拓展機關對外關係,進而達到「政通人和」之效。
以這樣的標準檢視,馬英九因為不像其他政治人物到處跑攤、花錢綁樁;因為平常生活儉約、花費不多;因為他誠實留下帳戶記錄、不懂得掰出亂七八糟的公務支出理由,因此被檢察官認定犯罪。
如果檢察官認定本案的標準成立,馬英九也確實不適合繼續留在台灣政壇,歷史也會記錄——這就是檢察官以刑事角度查處應是行政規範處理的特別費,進而拋給台灣人民的政治人物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