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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6 16:38:56瀏覽1588|回應1|推薦1 | |
日前我架設在光復南路上新黨全委會對面的看板被拆除了,台北市建管處函文指是依建築法規定予以拆除。不過,令人質疑的是,既然我的看板不合建築法,那何以拆除我的看板後,原本的「陳總統加油!」的廣告依然存在,這豈非「一個市府,兩套標準」?雖然事後「陳總統加油!」的廣告看板也緊急拆除,甚至連廣告鋼架都拆除,但凸顯市府官員的顢頇無能和玩法弄權。 當初建管處來函要求改善或自行拆除,是依據違反建築法規定,但後來在開會協調時,建管處卻又稱我的看板是「疑似政治廣告」,是依「台北市競選廣告管理自治條例」,因此才決定予以拆除。 建管處之所以改口,是因為他們知道自己捅了「馬蜂窩」。因為如果建管處拆除我的廣告看板是依建築法,那麼以台北市現有數以萬計的廣告物,能算是合法的廣告大概相當有限,因為絕大多數的廣告都未經依法申請,甚至連廣告結構物都未必有申請雜項執照,或曾提出不會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的證明,因此建管處如果要依建築法來執行拆除行動,那麼就請建管處依法拆除全台北市所有「違規」廣告物,因為行政單位的執法不能有兩套標準,採取只針對選舉廣告物的選擇性拆除行動。 不過,正因為建管處未能強力執行違規廣告物的拆除工作,自然也很容易讓外界聯想,建管處所以未能全力以赴地執行拆除工作,除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的應切實執行職務的要求外,其中所牽涉的龐大廣告商機,是否會有官商勾結,或是利益輸送的情形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這一部分台北市長馬英九和工務局長實在不容輕忽,因為一旦日後爆發廣告業者與市府建管人員勾結或利益輸送的不法情事時,恐怕只會讓民眾更加失望。 至於,建管處稍後又對外表示此次拆除行動是依「台北市競選廣告管理自治條例」,但該條例雖有五點內容和上刊時間的規定,但如果申請的廣告內容只有二點,建管處又憑什麼可以做出拆除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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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