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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夠機車!停機車停車位竟被拖吊
2008/05/21 16:12:10瀏覽7050|回應5|推薦14

真是有夠機車!在臺北市把機車停在合法機車停車格內,竟然也會被拖吊?

新黨臺北市議員王鴻薇21日表示,日前接獲一位林姓機車騎士陳情,他5月初停在八德路2424號附近一處,由市府停管處劃設的合法停車格位的最外側一格,未料竟被不明人士移置格位外而遭拖吊,他隨即繳清罰單並領回機車共花了850元,已經夠生氣了,未料1星期之後又接獲同一地點的違停逕行告發單遭罰600元。先生不滿地說,停合法停車格被人移置,還被開兩次罰單,實在太可惡了,難道是市府缺錢又來「搶錢」?

王鴻薇說,先生同一日先被停管處的交通助理員拍照並逕行舉發,稍後交通大隊又至同一地點進行違停拖吊,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交大與停管處助理員應該避免在同一時段與同一路段進行違規查處,如果兩張罰單開立的時間差不多,且同一地點違停,相關位應該主動撤銷其中一張罰單。

停管處與交大等相關單位則解釋,如果發生遭人移車而被開單,同一車與同一駕駛人僅能申訴撤銷一次,而且僅限停車格線最外側的第1輛,第2輛以上則不適用。交大和停管處還提出良心的建議:「以後機車騎士停車時,最好避免停在最外側」。

王鴻薇指出,這種規定「真的很機車」,實在不合理,停機車停車位最外側的就活該倒楣?依這種情況,全臺北市有多少機車騎士要倒楣?尤其,先生這樣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被開兩次罰單的情況確實也很普徧,她要求,交大與停管處應自行研議解決爭議之道,以保障機車騎士的權益。

王鴻薇說,現今手機多有照相功能,建議騎士們停機車停車格時最好拍照存證,一旦遭他人搬移而致違停拖吊,便可以藉此向停管處與交通大隊聲明異議,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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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ong2006&aid=1887808

 回應文章

簡單
很簡單
2008/05/28 10:10
這很容易解決     只要在車位前配置類似腳踏車車位的鎖前輪鋼架  問題就解了   除非騎士不鎖  那就活該囉

MikaHakkinen
也遇過一樣的事
2008/05/26 05:08
自己也遇過這樣的問題,但是像我這種小小死老百姓當時也只好認了,民不與官鬥啊。後來小人我學乖再也不敢把歐多掰停在最外側的停車格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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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不說 那個人原本就是停在外面呢?
2008/05/23 12:12

從照片來看

就是停在格子外

警察或是停管人員看到

開單有錯嗎?

車主當然可以主張他是被移開的

但是證據呢

搞不好是他自己偷吃步

然後來想辦法凹

也是有可能阿

什麼事都要講求證據

從這張照片

就是停在格子外

跟議員您的標題 完全不符

除非就是議員您去把它的車子移開的

不然 你怎麼這麼清楚?

記住 好的億元 不能只聽陳情人片面之詞的

標題也不能亂下

我是鴻薇(wong2006) 於 2008-05-23 15:43 回覆:

警察開罰單時,看到機車停在停車格才開單

但是,很多機車騎士原來是停在停車格裡面,後來是被人家搬出來了(您可以觀察很多機車位停得有多滿)。這種事確實常發生,我的助理自己就發生這種事,只是還好她沒有被開單。所以陳情人向我們投訴,我們發生這種事確實困擾了機車族。

只准申訴一次,這並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很多騎士已經會拍照存証了,如果可提出舉証,當然應該要給陳情人再次申訴機會。

而且,已經另有規定,在停車線外的第二個車位(含)以外就沒有申訴機會。

人民依法行事,不能因為有人偷吃步(偷移車)就活該倒楣,這是處罰好人。


真機車
防小人?
2008/05/23 00:04

我十分贊同議員所言:同一車、同一駕駛人,這種被他人移置違規的,只能申訴一次,太機車!如果收費停車也發生這種情形,停管處退費否?是被沒有公德心的人惡搞,就得認栽?這是緃容皮厚,反正你沒我移置的證據,能奈我何的心態?

我曾在新店一個山路旁看過寫著斗大的字「亂丟垃圾,絕子絕孫」,難道只得在機車上寫著「移我車者,絕子絕孫」?說真的,這種人,就是低劣,可以形容。教育都沒用!


kinloch923
停車問題~~
2008/05/22 23:09
停機車靠近外面被移動這問題常常都會有,我早在前年開始如果我車停的靠近外面我就會拍照留著,但是只有一次申訴成功其餘皆失敗。重點還是在現在人的道德心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