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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辯護乎?政治廣告乎?
2010/09/19 12:51:49瀏覽307|回應0|推薦1
社論-政策辯護乎?政治廣告乎?
  • 2010-09-19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經濟部日前連續兩天在報紙刊登「如果沒有石化業,民生物資將成為生活上的負擔」廣告,不僅引起反對黨立法委員及公民團體之抨擊,並且監察院已受理檢舉介入調查。工業局長的回應是:「關於石化業在台灣的重要性,政府有責任把話講清楚……政府不作政策說明才是失職。」本案涉及所謂政治廣告(political advertising),也就是以影響人民、決策者、政策、立法的決定或公共意見為目的之廣告。不容諱言,二次政黨輪替後此種政治廣告越來越多,不論政府部會或工商團體均經常具名或不具名刊登此類廣告,其所引發的爭議與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息息相關,值得深入探討。

     誠然,廣告作為商業言論是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護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一四號解釋已有闡明。然而在市場運作下的廣告需要大量金錢的支持,因此很容易流為權力與財勢的傳聲筒,而不成比例地影響社會輿論與國家政策走向,所以應該有其內在的限制。也就是以商業訴求為本質,若是超出此種範圍,而帶有政治性質,依據上述第四一四號解釋之解釋,應該受到較嚴格的限制,否則將顛覆民主數人頭的基本原則。

     老牌民主政治國家的英國對於此項問題,早有處理的經驗並已經形成明確的法律規範。對於非廣播媒體(也就是一般所謂平面媒體)的廣告,英國僅採取業者自律的方式進行管理,而其由廣告業成立的「廣告標準私人有限公司」(ASA)廣告委員會(CAP),並未禁止政治廣告。但是英國自1950年代開始商業廣播以來,國會就透過一連串立法禁止在廣播電視作政治廣告。1990年廣播法第八條禁止在電視及廣播作政治廣告:包括由其目的是或主要是政治性質之人所作的廣告或為之廣告、導向政治目的的廣告以及與任何產業爭議有關聯的廣告。但是政府部門公共服務性質的廣告以及政黨政治廣告則不在此限。

     2003年通訊法第319條重申禁止電視及廣播政治廣告的立場。英國通訊辦公室(類似我國NCC)與ASA以共同管制方式落實此項禁令,ASA廣播廣告委員會(BCAP)制訂的電視廣播廣告標準準則第7條特別闡明何謂「政治性質或政治目的」:企圖影響選舉或公民投票之結果、改變立法或影響立法程序、影響地方或全國政府之政策決定、影響(依法律或國際協議)有決策權人士的政策或決定,影響公共爭論議題之公共意見,或為政治目的鼓吹特定團體或組織之利益。業者若有違反之行為,由ASA移送通訊辦公室處罰,通訊辦公室可處以罰鍰或撤銷其執照。

     鑒於廣播電視無遠弗屆的特性,我們以為可以參考英國立法禁止在廣播電視作政治廣告,政府及官員要作政策說明或辯護應該透過國會質詢、公開討論、政黨辯論、記者會等各種平台,與國民、公民團體、媒體及反對黨作平等雙向的溝通。當然政府還是可以透過廣播電視單純提供例如疫情、消費者保護等重大資訊。然而在國光石化環評的關鍵時刻,政府以國家預算在媒體刊登「如果沒有石化業,民生物資將成為生活上的負擔」、「沒有石化業,甚至會讓42萬人失去工作」、「請支持新世代石化業,別讓台灣付出令人心痛的代價」的廣告,確實構成政治廣告,國人不可不察。

     其次,就平面媒體而言,同樣也不適宜作政治廣告。因為媒體作為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原本就應該與政府保持適當距離,最好不要有金錢往來。特別是在網路興起、傳統媒體普遍面臨經營困難的情形,以國家預算支持的政治廣告會對其形成致命吸引力,媒體一旦接受政府有償委託而為其刊登政治廣告,難免陷入「吃人嘴軟,拿人手短」的窘境。但是鑒於平面媒體太多,其廣告量太大,所以建議對其政治廣告的管制交由業者自律。

     馬政府自上台以來,一直以深化民主自許,對於不利於民主深化的政治廣告,確實應該保持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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