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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齊下 展開司法改革工程
2010/09/14 21:32:11瀏覽237|回應0|推薦0
社論-多管齊下 展開司法改革工程
  • 2010-09-1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連續三個關於幼童遭到性侵害的司法判決,判決罪名、理由及量刑均受到社團輿論的討伐,甚至引起街頭抗議的憤怒激情。最高法院日前召開刑事庭法官會議,決定以《民法》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人的規定為度,凡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侵者,不論是否違反其「意願」,均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一決議可以成為下級法院裁判之普遍依據,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社會不滿一連串司法判決的聲浪。

     為了幼童性侵害的案件,司法受到責備,殊非無故;但若只是檢討法官判決的態度,其實未必看到了全部的問題;司法與判決的不合理,也與立法的內容欠妥有關。現行刑法規定,對於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性交者,有兩種罪名,較重的是「強制性交」,較輕的是「非強制性交」;前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上認定是否強制性交的分野在於是否違反幼童的「意願」;引起撻伐的案件,法官是以各種方法論述各該案件中的受害兒童未受強制,並無違反其意願的情事。這樣的判決普遍引起不滿,因為一般的認知是,七歲以下的幼童與人性交的「意願」怎能做數?法官顯然是不食人間煙火。

     持平而論,此中有司法的問題,也有立法的問題。立法上一旦將與幼童性交罪區分為強制(違反意願)與非強制(不違反意願)兩類,法官當然就要設法判斷個案中的加害者究竟有無違反幼童意願。社會通念以為幼童與人性交,根本無所謂「意願」可言,那麼問題的根源其實在於刑法,竟然假設幼童會有「意願」與人性交。執法的法官為了選擇適當的條文定罪,而不是一概以為受害的幼童均是受到強制,不過是在避免使得立法的分類成為無意義。努力判決幼童有無意願的法官,自會認為是代立法者受過而滿腹委屈;然而社會不滿的,其實卻是法官心中「惡法亦法」的態度。

     雖然處罰的立法條文確實才是罪魁禍首,但是遭到社會責備的法官也已犯下錯誤。法官的問題可能出在原則上假設與人性交的幼童並未受到強制,因此若是沒有看到足夠認定「強制」行為確實存在的證據時,均以之為並未違反意願;如果法官能從加害者的行為通常當然具有強制性的客觀角度出發,只要加害者確實已將受害者置於己力支配之下,即不再去論述受害者的「意願」問題,判決書中或許不會出現令一般讀者不忍卒讀、難以接受的判決理由。

     更進一步來看,既然立法本身問題很大,當然也就不能只是期待法官均能使用判決的技巧解決立法的錯誤。而該在責備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判決品質不佳之外,同時修改法律,以求徹底解決。思考修法的方向時,也還必須再行檢視處理性侵兒童的社會對策,是否只加重刑罰為唯一的出路。重罰的最大效用,在於阻遏犯罪並給予一般社會大眾宣洩憤怒與平撫安全感受挫的管道,卻未必真是解決或幫助治癒受害兒童身心創傷的良方。有時,過重的刑罰反而會使社會誤認刑罰可以解決一切的問題,因此忽略了過度的道德譴責態度,可能也會是受害者心理創傷難以回復的深層原因。過分依賴嚴峻的刑罰治療社會問題,畢竟是廉價而實際效益有限,甚至具有多重負面效果的社會誤區所在,必須謹慎。

     回到司法判決品質的問題,法官習於被動的適用惡法,卻常常缺乏足夠智慧,於合乎法律文字規定範圍內,運用判決說理回應社會需求,減輕甚至避免內含於實證法律的錯誤形成社會傷害,也值得正視。這個問題上,最高法院的決議展現了亡羊補牢企圖;法學教育、司法制度、司法行政乃至於全體法官,都應該自我反思、檢討調整並重新出發。政治領袖也必須負起責任,在需要多管其下從事努力的司法改革工程中,以立法與行政的力量給予必要的支持,實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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