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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 19:16:23瀏覽1589|回應0|推薦8 | |
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沒修法前,我曾與一位法官討論過社維法,他認為「罰娼不罰嫖」不公平,要嘛都罰、要嘛都不罰,「憑甚麼嫖客爽完沒事,性工作者卻要受罰呢?」 大法官會議解釋「罰娼不罰嫖」違憲後,雖警方還是不時以社維法裁罰娼妓,但無論「全套」或「半套」性交易,送到這名法官手中,大都不罰,理由是社維法中的「意圖得利與人姦」,不可能證明有性器官的「接合」,所以不罰! 現修法後規定各縣市規劃設立「性專區」,專區以外娼嫖都罰,好像公平了點,但「性專區」好像遠在天邊的雲,看得到、摸不到,全台幾乎都拒絕。這結果不意外,畢竟,誰願意性專區設在自家旁邊? 結果社維法修法後,可憐的不是「不罰變罰」的嫖客,而是站壁的性工作者,雖現在改稱為「性交易服務者」,她們不像網路性交易難抓,而是站在街頭攬客,目標明顯,警方要績效,她們往往首當其衝。 前天採訪一篇取締性交易的新聞,員警沒查獲保險套,六十多歲的性工作者說「賺都不夠了,我還花錢買保險套咧」,冒著染病危險,一次性交易1000元,被查獲罰1500元,除了倒賠500元,還要被嫖客奚落「原來年紀這麼大喔?!」。 老實說,如果不是生活困難,誰願意賺這種皮肉錢?警方強調,「執法沒有空窗期」,抓幾次之後風聲傳開,她們就不敢了。 但是,不敢了,她們要去哪呢?日子要怎麼過? 修法應該讓制度更完善、社會更公平,但社維法修法後並沒有,連員警都私底下說「抓這些站壁的,實在沒意思」。 性需求天經地義,否則叫光棍「何處發洩」,我贊成性工作合法化,也許修法的本意,是要達到某種程度的合法,但性專區設立,沒有強制力也沒有時間表,現在沒有,將來也很難有,結果變成弱勢的更弱勢,性交易依舊偷偷來,修法未解決問題,反而衍生更多、更大的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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