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醫院」追追追
「醫師納入勞基法」會議 誰支持?誰反對? 研發組研究員 邱宜君
醫改會召開血汗醫院、醫院暴力零容忍兩場記者會後,引發各界重視。除了立院三讀重罰並公佈黑心雇主外,也促成勞委會二度也邀集醫界代表研商醫師納入勞基法、訂定勞安規則以杜絕醫院暴力與過勞等問題。
這期電子報我們就帶大家來追蹤後續有哪些進展,以及政府機關與公會團體代表在相關會場上,是否真的發言捍衛白袍勞動權益與病人安全?
血汗醫院議題持續發酵 觸動修法改革浪潮
一、立院三讀重罰並公佈黑心雇主
在各界關切下,立法院已於 100 年6 月 13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點看)」,以後如果醫院老闆讓白袍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強迫勞動、違反休假規定,罰金提高為五倍,最高可罰三十萬元;醫院期限內還不改善,將連續處罰。
這次還增訂「公布血汗雇主」條款,政府得公布違規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讓正宗血汗醫院、黑心醫院老闆無所遁形。
二、附帶決議:要求特別檢討醫護過勞問題
立委也以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一個月內與衛生署研擬醫護人員疲勞管理對策、五個月內檢討勞基法第 84-1 條(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之業種適用性。
「勞委會」會議大追蹤:部分「醫界」代表 態度消極
一、研商「如何保障醫護勞動條件」會議
誰代表出席參加會議:點看出席名單。
勞委會決議:
1、制訂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師的工時規範,並考量配套措施。
2、要求衛生署檢討醫院評鑑基準、進行工時相關研究,供下次會議討論工時規範參考。
3、其他適用勞基法之醫事人員的勞動條件,應以勞基法為最低標準。
「醫師納入勞基法」,衛生署、醫院代表與醫師全聯會是否支持?
單 位 | 意 見 |
衛生署 | 衛生署 1、對衛生署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健康,因此希望能給予醫事人員良好的工作環境,但這是二難的。 2、目前人力供給有問題、納入勞基法有困難,國內民眾也尚無法接受外籍醫師,這是目前的處境。 3、建議主治醫師部分暫不考量,至於較弱勢的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則可以先處理。目前被立法院要求在3個月內清查住院醫師的工作情況,未來將會有分科別且更新的資料。 4、有關權益保障部分,目前想到可由醫院評鑑來處理,現行評鑑標準可持續進行、持續檢討。這個議題很重要,但需謹慎,冒然納入勞基法,其反彈恐非衛生署所能承受。 |
醫師 公會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1、醫師的工作特性與一般勞工不同,具有持續性、緊急性與夜間急救等特性,其工時計算亦非工作結束即可下班。因有適用困難,才會一直溝通中。 2、醫界會考量病人的權益與照顧問題,如果處於醫師休息時間或招募不到醫師的科別關閉時,病人就醫的權利應如何處理?因此目前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仍有困難。 3、希望醫療人員能受到良好的照顧權益,惟因為人力與健保等問題影響,並不容易制定規範,惟如有相關規範,將盡力落實,但某些情況,因為職業性質關係,非一般所想容易執行。 4、希望能定一些規範照顧受僱醫師,但目前仍不適宜適用勞基法。 5、國內每年約栽培出1千3百位醫師,故無法短時間內大量栽培出人力因應。建議可由醫院評鑑制度,規範醫師之工時限制,較為有保障。 |
醫院 協會 | 台灣醫院協會代表 1、公會也相當關心醫師權益。惟病人會反應無病床,為滿足病人需求故擴張病床數,否則醫院也不希望持續擴張。 2、有關退休保障部分醫院也有提供,只是有無符合醫師期待的問題。 3、有關工時保障或每人服務床數部分,衛生主管機關如果能透過評鑑制度規範,是較為可行的作法,不一定要納入勞基法才能享有這些保障。 4、實習醫師可考量參考勞基法建教生制度,納入勞基法,惟可能會造成實習醫師有超時工作情形,希望能集思廣益來研究。 5、醫師與醫院究為僱傭還是委任關係應先釐清,大部分醫師不認為自己是受僱,因其醫療核心業務,雇主完全無法插手。如果醫院管理監督的比例如此低,如何稱為「受僱」。個人不反對醫師適用勞基法,但配套措施一定要有。 6、醫師過勞死部分,勞委會擬以法律課雇主責任,目前過勞死之定義係以工時,定義方向是否正確仍有討論空間。而且醫師過勞死,往往是為符合醫療法上醫師對於病人照顧的責任,雇主並未要求長時間工作,此部份請一併考量。 7、健保給付制度要求醫師假日或例假日要到院診察,才有診察費。因此雖然醫師適用勞基法後可用84條之1規定,仍不易遵守勞基法。 |
地區醫 院協會 | 台灣地區醫院協會代表 1、主治醫師較有自主性,可自行開業;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因訓練未結束,較受醫院限制,故較容易有權益受損之情形,也是現在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部分。 2、受僱主治醫師之業務性質因有持續性、緊急性與不可預期性等特性,加上工作時間亦不固定,例如進行手術,故適用勞基法仍有困難。 3、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部分,的確應該受到保護。以往的訓練模式,並非現今就要持續維持,惟應注意,並非所有科別的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的訓練情形皆一致,只有部分科別工作較為繁重,如急診等。即便有所改變,仍無法吸引醫師投入此一科別,因涉及未來發展、健保等多層面問題。 4、醫師之職業災害並不容易認定,與一般勞工不同,不易確定因果關係,且醫師應有能力自行避免。 5、國內檢討健保費率時,從未將醫護人為薪資調整做為健保給付調整的協商因素之一。 6、如果限制主治醫師的看診人數,其他病人應如何處理?醫師人力供應是否充足?社會是否做好準備? 7、如果訂定政策後醫院做不到,醫院將會倒閉,而當地就醫的便利性亦將受影響。 8、地區醫院常因地處偏遠,故各科人力時常不足,故常處於 on call 情況,納入工時計算恐有困難。另評鑑要求必需有討論會,無論醫師人數多寡,故常利用中午休息時間開會,實不易確定正常工作時間。 9、工時計算如只計入醫療服務時間,個人認為對醫師不公平;如將所有工作計入工時計算,則不知該如何規範。 |
二、研商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安全衛生規則」會議
誰代表出席參加會議:點看出席名單。
勞委會決議:
1、衛生署應提供相關規範供勞委會參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應參考過去的勞安規則草案(103 條),完成指引後,放置於衛生署網站供各界參考。
相關醫界公會代表發言重點:
單 位 | 意 見 |
私立醫 院協會 | 二、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 (一)對於近期之過勞事件,勞委會不應隨媒體起舞;另我國之醫療費和其他國家差異甚大,勞委會應衡酌學者研究之建議內容是否妥適。 (二)有關醫療院所應遵循之相關規範,已散落於各部會之各相關法令,惟醫療業務係屬專業,且勞動檢查員人力不足,建議應由一機關統籌管理而非多頭馬車造成醫療院所之困擾。建議勞委會可和衛生署溝通協調,對於期待醫療院所欲達成之目標或應遵守之相關規範訂於醫院評鑑或設置標準即可。 (三)台北市政府對於勞基法84條之1適用醫護人員之加班時數已訂定上限標準,惟加班時數之計算全國應有一致之標準,建議勞委會應儘速制訂之。 |
基層醫 療協會 | 三、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一)本日會議並未邀請醫療保健服務業之所有相關人員共同與會。 (二)相關規範之制訂,將增加瑣碎之行政文書工作,診所人力有限,且其重點應為服務病患,建議應排除診所之適用。 (三)診所雖未有評鑑之機制,惟依據醫療法第2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衛生局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已定期實施督導考核,相關內容已含於該考核項目內,故建議由衛生署一條鞭管理,勞委會不宜重複規範。 |
醫師 公會 | 四、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一)醫療保健服務業涵蓋醫療院所(西醫及中醫)、醫事技術、助產、獸醫等事業,但勞委會過去卻未邀請中醫、牙醫院所、獸醫等其他醫療服務事業團體參與會議,於程序上有嚴重瑕疵,應讓所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實際參與表達意見。 (二)過去所訂之「醫療保健服務業安全衛生規則」(草案)內容與衛生署醫院評鑑項目有疊床架屋之情形,且醫院之核心為服務病人,相關規範之制訂將增加各類文書工作,反影響民眾就醫權益。 (三)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對於醫療保健服務業安全衛生現況調查之樣本並未交代清楚,其結果是否適用於基層醫療診所? (四)勞委會之權責為保護勞工,衛生署為保護病人,當二者矛盾時應予調和。建議相關規範回歸專業,由勞委會提供資料予衛生署就現有保護病人之內容操作,訂定醫療專業使用之規定。 |
家 庭 醫學會 | 七、中華民國家庭醫學會: 相關規範之訂定宜回歸專業,並應以務實、有效益為考量,建議勞委會可和衛生署連結,針對相關危害若有不足之條文,制訂於衛生署之相關規範。 |
延伸閱讀:血汗醫院之醫改大事紀;更多內容請上醫改會網站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