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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合主義〈Korporatismus, Corporatism〉
2010/02/08 22:56:06瀏覽7042|回應0|推薦1

統合主義〈Korporatismus, Corporatism〉



所謂的統合主義〈Korporatismus, Corporatism〉,在歐洲亦常稱之為新統合主義、自由的統合主義或民主的統合主義,而在美國經常慣以所謂的統合型國家〈corporate state〉,主要是指一種社會團體參與國家政治形成的政治形式。所謂的Korporation, Corporate,原意都是團體、社團的意思,當然,名稱雖然類似,但統合主義與歷史上封建時代曾經出現過的所謂「社會團體國家」〈Standestaat〉仍不相同,它必須植基於一政黨的、民主的議會體制之下。

特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談到統合主義,不論是理論或實務上的研究,焦點全部是擺在「國家、工會、企業主團體〈資方團體〉」三者間的利益主張、貫徹與政治影響與形成的三角關係上,進一步說,所謂的統合主義,就是指社會的重要團體,特別是工會與資方團體,不但相對於國家,努力的試圖貫徹自己會員〈勞工、企業主〉的利益,同時面對自己的會員,某個程度的透過參與政治過程,代表了政府的決策與意志。換言之,談到統合主義,其實包含兩個主要的面向及功能:

1.社會團體以貫徹自己成員利益的立場,去影響、形成、參與政治 → 功能:利益團體的私利目標。 2.透過這樣的影響、形成與參與,社會團體遂便成國家政治的一部份 → 功能:整合、協調、相當程度的抑制社會團體主張的體制化目標。

一般說到統合主義,常誤認只有第一種內涵,也就是過分強調不同社會團體對於政治過程〈政府、議會〉的影響,其實這比較接近所謂的遊說主義〈Lobbyismus〉或壓力政治〈pressure-politics〉。統合主義的特徵,其實是在第二種內涵,也就是不但將社會團體某個程度的融入政治體系或主體之中〈例如北歐國家的全國經濟委員會〉,使之成為「政府」的一部分,進而達成一般民主體制的假設下所難以達成的「整合功能」,也就是在政治體系之下整合代表不同利益的社會團體,促成社會與政治穩定。

在這樣的統合主義體制下,對於社會團體之間的衝突,例如勞動與資本之間,國家的任務就是提供遊戲規則與某些管制衝突的規定,讓不同利益的社會團體能夠衝突、卻也能協商、合作、達成和解與共識。

因此,國家必須建立制度化的協商體系〈如團體協約、工廠會議〉,不論運作是靠多數決或一定的比例決定,總是以一致協商結果的圓滿外貌呈現出來。 歷史經驗顯示,統合主義的政治形式幾乎唯有在社會民主的體制中,才有孕育發展的可能,其他如缺少第一種內涵的社會主義國家,或是沒有第二種內涵的自由主義國家〈如英美國家〉,都沒有形成並出現統合主義模式的機會及條件。我們幾乎可以這麼說:

◎只有在社會民主的體制及價值下,社會才會出現發展統合主義所需的共識及條件。

◎在統合主義的體制中,勞工透過組織工會,形成一定力量的社會團體,影響、參與並形成政治。

◎在歷史上已經出現的政治形式之中,社會民主與統合主義的統治體制,是勞工最能夠參與政治形成的一種模式。

當然,理想的統合主義必須仍然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勞資社會力量的相對對等,文化及意識霸權的不相對偏頗或一面倒〈例如「全面經濟戰爭」、「國家競爭力」〉。統合主義是一項制度性條件,不是社會現實的寫照,制度性的框架仍然必需社會力量的鬥爭去具體化。任何一種政治形式,都不能單純用結構或行為的片面角度來理解或批判。社會民主體制下的統合主義,也因為現實的經常難以配合,不斷的招致空談、無作用、美化現實等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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