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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準則是什麼?
2010/03/11 11:32:15瀏覽1626|回應1|推薦9

「人性本善;人性本惡」世間均有一體兩面之事實,兼顧兩面之哲學非一面之詞可以解決的。

以保障人權為理由來廢除死刑,這一點我不同意。加害人有人權,被害人的人權在哪裡?台灣司法的盲點就是動不動就以人權為前提來抵制行政公務的執行,然而這些盲點若是一直不解決,司法一直停留在爭議中,豈是人民之福,堅決一方的理想固然可敬,單就現實來說怎能不考量?

以教育來說吧!一個頑劣學子經過無數次的勸說和原諒,多次的改過機會仍然個性使然,行為乖逆,不服管教,想這樣的學子除了施以更嚴格的體罰才能讓其深知悔悟,才能讓其同理體諒被害之同學的心境;若是無法讓其頑劣加害學子以其相同受害的心境去感受被害同學的心境,卻以人權為考量的放縱了加害人,以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來說是不符合效益的。

保障人權,不是以廢除死刑就能讓人權得到平衡,就能符合公眾利益,贊成死刑也不能讓社會的被害人減少;相對的,廢除死刑也無法讓被害人減少,唯一能讓犯罪減少必須從社會道德去開發,當社會上的公眾道德得到全民共識的時候,才是獲得全民廢除死刑,保障人權的最佳時機,在歐美國家廢除死刑,其原理是社會上公共道德的普遍成立,人權始乃於侵害社會大眾利益而出發,試問:台灣公共道德建立嗎?公眾利益建立了嗎?社會道德有共識了嗎?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家庭在深夜吵架吵翻左鄰右舍不得寧,若此時有人出來勸架,必有人會以關你家屁事,多管閒事來糾正勸架者,還得煩勞警察人員前來調停兩造當事人,如此,鄰里小事只要鄉里間可以解決的事大家不願一起集合力量合力化解,必須透過執法警力來勞師動眾,當然,警力對於潛藏在社區間的意鬧份子有義務給予適當的司法處分是有必要的,如果此時若是以人權來保障意鬧份子,那社區裡多數民眾的人權是否顧及到了?

過去,我一直認為有的人權團體做法確實有矯枉過正的行為,並非真正以社會道德公眾利益去執行司法人權。

所以劃定生死線安定美麗島是很重要,死刑不是執行司法的唯一目標,死刑也絕不是保障人權的唯一準則。劃定生死線,然而這個生死線就是社會道德的力量,當社會公眾力量起來時,人民無須恐懼,無須犯罪,無須徘徊生死交關的生活邊緣。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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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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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的主張,中國古已有之,並非現代人權進步的人道主張
2010/04/03 19:15
尚書大傳:「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以白話文來說,就是「唐堯虞舜之時的象徴性刑罰,死刑者穿赤色去緣的衣服以代之。」

看看荀子正論篇所說:
世俗之為說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蚤(蚤加部首忄)嬰,共艾畢,菲對屨,殺赭衣而不純,治古若是。」

以白話文來說就是:
世俗的論說有曰:「古代的治世無肉刑而有象徵性的刑罰,用墨畫代黥刑,用掛草纓代劓刑,斬刈遮膝的祭服代宮刑,穿枲麻鞋代刖刑,穿赤色去緣的衣服代死刑,古代的治世是如此。」

不過荀子反對人道的象刑,也就是反對廢除死刑。

荀子說:「‧‧‧‧,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憎惡惡行,或為止惡之意),且徵(懲戒)其末(未來)也。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竝(並)起於亂今也。‧‧‧‧。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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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不知道應該有仁愛、同情、寬恕的心懷,然而廢除死刑,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死刑所殺的人都是罪孽深重的人,廢除死刑,不知惡的庸人,所殺的人都是無辜的人。

只有太平治世的國家,而且人民的素養良好,才夠資格侈談廢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