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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1 11:32:15瀏覽1626|回應1|推薦9 | |
「人性本善;人性本惡」世間均有一體兩面之事實,兼顧兩面之哲學非一面之詞可以解決的。 以保障人權為理由來廢除死刑,這一點我不同意。加害人有人權,被害人的人權在哪裡?台灣司法的盲點就是動不動就以人權為前提來抵制行政公務的執行,然而這些盲點若是一直不解決,司法一直停留在爭議中,豈是人民之福,堅決一方的理想固然可敬,單就現實來說怎能不考量? 以教育來說吧!一個頑劣學子經過無數次的勸說和原諒,多次的改過機會仍然個性使然,行為乖逆,不服管教,想這樣的學子除了施以更嚴格的體罰才能讓其深知悔悟,才能讓其同理體諒被害之同學的心境;若是無法讓其頑劣加害學子以其相同受害的心境去感受被害同學的心境,卻以人權為考量的放縱了加害人,以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來說是不符合效益的。 保障人權,不是以廢除死刑就能讓人權得到平衡,就能符合公眾利益,贊成死刑也不能讓社會的被害人減少;相對的,廢除死刑也無法讓被害人減少,唯一能讓犯罪減少必須從社會道德去開發,當社會上的公眾道德得到全民共識的時候,才是獲得全民廢除死刑,保障人權的最佳時機,在歐美國家廢除死刑,其原理是社會上公共道德的普遍成立,人權始乃於侵害社會大眾利益而出發,試問:台灣公共道德建立嗎?公眾利益建立了嗎?社會道德有共識了嗎?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家庭在深夜吵架吵翻左鄰右舍不得寧,若此時有人出來勸架,必有人會以關你家屁事,多管閒事來糾正勸架者,還得煩勞警察人員前來調停兩造當事人,如此,鄰里小事只要鄉里間可以解決的事大家不願一起集合力量合力化解,必須透過執法警力來勞師動眾,當然,警力對於潛藏在社區間的意鬧份子有義務給予適當的司法處分是有必要的,如果此時若是以人權來保障意鬧份子,那社區裡多數民眾的人權是否顧及到了? 過去,我一直認為有的人權團體做法確實有矯枉過正的行為,並非真正以社會道德公眾利益去執行司法人權。 所以劃定生死線安定美麗島是很重要,死刑不是執行司法的唯一目標,死刑也絕不是保障人權的唯一準則。劃定生死線,然而這個生死線就是社會道德的力量,當社會公眾力量起來時,人民無須恐懼,無須犯罪,無須徘徊生死交關的生活邊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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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