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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4 23:01:59瀏覽1007|回應2|推薦5 | |
什麼是公然侮辱?根據資料顯示: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參照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認為,筆者簡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換句話說,只要事件事實成立就不構成公然侮辱,若是將事件以傳播的方式擴大解讀,造成當事人的身心受創就是毀謗。毀謗是有意圖下的犯罪行為,侮辱是捏造事實的犯罪行為,本文中,學生因為常常遲到被老師說是遲到大王,這是事實,並非捏造,老師無意犯罪,提醒學生遲到的次數是全校名列前茅,學生仗著自己的家長公務人員不知反省自己的行為而反告老師公然侮辱,這是不是說這位學生經常遲到是老師捏造出來的?老師講出事實被挨告,行為不正的學生竟然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反觀這樣判,將來是不是所有學校的學生只要遲到被老師罵,就可以說老師公然侮辱? 社會上的解讀怎樣是個人因素,但是,相對於一個國中教育的啟蒙,它是失敗的,一個涉世未深,身心智育各方面都還在成長的青少年朋友,我們的社會是這樣教育下一代的,青少年朋友正值吸收社會各種千變萬化的訊息,當吸收負面訊息的行為導向時將對未來的身心發展受到負面影響,若是吸收正面訊息導向時,對其將來身心發展也對社會有一正面貢獻,從「遲到大王」法官判例一案,接受的訊息是負面的,即使認定老師不該在公眾場合上說出事實傷害學生,但也不能一味地單向判決老師的錯,判決老師之前,先給予青少年作適當的行為輔導才是正確的判定。 由這個案件來看,我們的司法真的是為有錢人、有社會地位、有門路的人而設立的,走的通的人無罪,走不通的人有罪,這樣的司法除了情理法,法理情,更要兼顧社會道德的公約束。 學生或者家長以老師「遲到大王」是事實,說「公然侮辱」只是藉口,因為學生藐視學校規章,將來出了校門,他也會不管社會規章。這就是我說的社會道德,我們用這樣的學校教育去教導出這樣的學生?究竟是學校的錯?還是家長的錯?還是司法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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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