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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3 20:19:00瀏覽1848|回應8|推薦4 | |
引用:法定法官員原則是何義─從扁案談起,引用:民進黨綁架陳水扁,引用:理性看待扁案─法官心證不能和政治一樣有藍綠 我之所以會說你們都被綁架了,其實心中有許多的無奈和解釋說不出來,因為在我心裡一直都覺得扁案重判似乎有一點點的奇怪,只是因為筆者言辭遲鈍無法很成功的表達出來,連續找來三篇不同專業人士的文章分別以不同角度的看法說出筆者認為奇怪的部分。 文中說的好: 其一【扁案抄作紛擾臺灣三年多,如果不能反思為制度和法律上的改良,終究只是論為黨派鬥爭,或許某些人和黨因為落扁下石而得利,但是法律制度上的模糊地帶不能改善,下次輪到被整肅的可能就是他們。】因為我們都會說歷史共業,什麼是歷史共業?不就是制度上的問題嗎?為什麼國民黨和民進黨不著手改變現行大家認為有問題的制度?至於法律問題,台灣表面上有法律,其實在社會上來說對於法的執行面卻是很空洞的、很缺乏的,大家會不會覺得有時候到警察局報案,警察會告訴你:目前無法條可依循。你我權利就此睡著了。我們有時間跟著媒體名嘴在鬥扁案,為什麼不好好監督政府拿出一套有利於目前台灣社會的制度和法律? 其二【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學界多引用德國憲法第101條為範例,而此原則相當重要的一個內涵,即是禁止「特別法庭」的存在,這是指為了某種特定目的,或為了某特定人士,所開設的一種特殊法庭,不管此種目的為何,都不允許。如此的原則確立,正在防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藉由外力來干預案件審理,而影響司法公正,甚而侵害被告的訴訟權保障。我國憲法雖無法定法官原則的明文,但卻不代表此原則不存在,而是依據憲法第16條的被告訴訟權保障及第80條的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中導出。惟此原則的重點並非在憲法是否明文,而是在實證法中是否已將之具體化,若此工作有所欠缺,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將只是空談。】我不清楚台灣目前的司法法官是否有所謂的法定法官原則,那麼法定法官原則的運用又將如何,希望大家一起來思考!其實真正要說的是這一句:【台北地院的處理爭議,似也凸顯人民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一種不信任,試想,假若司法公正性深植人心,而人民必然相信無論是哪位法官的審理,皆會公平對待每個人下,一個換法官的決定,肯定不會造成如此大的猜疑。】長期以來台灣內部社會對於司法的不信任、不公平、不公正、不平衡,四不公的司法判決才是讓人民最頭疼的,如果司法長期以來有做到四準則(公平、公正、信任、平衡),今天任何法官的判決都是值得民眾信賴的。 其三:【國民黨如果能操縱司法,最聰明的做法就是儘速釋放陳水扁,讓他操縱議題、製造對立,而且他在黨內造成的對立一定比外邊的為多。另外一向靠阿扁坐牢累積政治資本的挺扁徒眾,必須重新歸隊,自然消除部份山頭,民進黨內將區分為扁/非扁兩大系統,也將進行另一回合的角鬥大洗牌,國民黨可以獲得些許喘息空間,洗牌後的政黨對決,更有利政局發展】有網友說過,阿扁趕快放出來,會比較熱鬧,筆者雙手贊成,因為阿扁放出來對國民黨未必不利,真正要考驗的才是民進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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