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讀後感想:[這些女人和那些女人-- 存在21世紀美國裡的一夫多妻制 ]
2007/02/21 10:14:16瀏覽1712|回應0|推薦7


推薦不飛的網誌及這篇這些女人和那些女人-- 存在21世紀美國裡的一夫多妻制 文章。

這裡牽涉到幾個嚴肅課題:

  • 所謂公序良俗的定義是什麼?為什麼?
  • 為什麼要加諸個人不可違背公序良俗的義務?
  • 可不可以自願過不道德的生活?
  • 可不可以自願成為他人的性玩物?
  • 可不可以讓小孩在不道德的環境中教養成人?
  • 可不可以教養小孩讓其自願成為他人的性玩物?
  • 信仰或集會結社的自由,包不包括破壞法定的家庭和婚姻制度?
  • 維持人性尊嚴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 國家所謂的人權保障,到底是在保障什麼? 為什麼?

不過,我認為這裡的小孩的權利(發育、生長、教育...)和基本人權(生存、受教育、親權、婚姻...)的保障受到極度的忽視和侵害,集體亂倫更是再明顯不過的違法情事了。我很震驚於美國政府竟可以長期忽視這些非法行為。

就像作者說的,美國憲法最重視的[選擇的自由]+[宗教的自由]竟成了他們的最佳護身符。實在無法想像主要是由清教徒的後代所建立的國家,最後卻變成如此的[過度]自由。以前也看過一部電影,描述大衛教派信徒與FBI發生衝突,集體自殺的案件。選擇的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但不被改造,不被洗腦、不被控制的自主權利,更是需要努力捍衛的自由。我很不喜歡去鼓吹[限制自由]的任何措施,不過為了那些小孩子免於被扶養、教育,被洗腦後自願成為別人的性玩物(或成為被控制物),我還是希望美國政府趕快去掃蕩這些利用信仰來遂行私慾的所謂宗教教派,不讓他們繼續危害社會。

我國的憲法還是比較站在公序良俗這一邊,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說,基本權利應以不妨礙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為要,我們亦允許國家創設限制人民自由與個人權利的法律,以防止公序良俗的崩壞。

大體上,美國及我國的憲法學者及釋憲實務皆引[權利不得濫用]的基本法理,推導出基本權利的本質界限或內在限制,也就是說:

  1. 基本權利的行使不可侵害他人之基本權利。
  2. 基本權利的行使不可違反憲法上之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3. 基本權利的行使不可違反當代的道德規範。
  4. 基本權利的行使不得構成對國家社會秩序之[嚴重、立即而明顯]之危險。

以保障小孩的生長權、受教育權、發育權為出發點,以及為了維持所謂的公序良俗及社會倫理道德,類似的教派在我國應該都會被掃蕩、禁絕的。這些新興宗教的道德正當性其實都是很薄弱的,很多都只是拿著聖經或教典裡的一段話,斷章取義自以為是,然後就胡作非為了。像日本的一些新興宗教,賣教主的洗腳水。像韓國的真理教派,教徒任由教主夫婦來亂點鴛鴦譜。錫安教派佔據台灣一個山頭,宣稱錫安山遷移到了台灣,意圖占山自治。還有很多類似的類宗教,不過都不被我國法律所允許,我很贊成政府掃蕩他們。

真的,蠻高興自己是無神論者,而且生活在一個宗教不能制約人們生活的國度。我對這些藉由宗教斂財操弄信徒的諸多現象,除了感嘆之外,還是感嘆。好像只要它有在做好事,口中有唸聖喻、阿拉、佛號,有去燒香、參拜聖殿、神廟、做禮拜,所做的其他狗屁倒灶事情都可以不管了,都完全被赦免了。其實要做好事,不必信教也能做,也應該去做。不是嗎?而做了好事,自己覺得平安喜樂就好,也不需要宗教的加持。不是嗎?

有人需要信仰的指引,才能行善,才不會為惡。非常好,請繼續。關我啥事?但我並不需要宗教來告訴我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我看了太多假宗教之名而為惡的行為,沒辦法認同任何宗教。我也不覺得有這種需要。反正,我就是認為"讓人為他犧牲生命的宗教絕對有問題。"看了該篇文章,你就會明白我是徹頭徹尾的無神論者。

另,該文討論區裡對於夫妻制度亦有所討論,我認為我國堅持改成"一夫一妻制"其實是為了落實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的權利保障,包括親權行使、夫妻之間、扶養、教育責任等的平等、共享、共同承擔,而夫妻財產制則是落實財產因共有、分享、共同承擔所導致的真實平等。我國從"妻、妾成群",轉變到"一夫一妻制"也不過是百年光景,但其成效不可不謂巨大。 同意宗教不是一夫多妻的成因,而是將其合理化的藉口。不過該回教徒對於一夫一妻制的反擊,其立論實在不堪一擊,只要將他自己擺在他的妻子的地位來想一想,他會覺得公平嗎?男性回教徒可以合法的[長期、連續、預備與實施通姦行為](註:這是我國最高法院於民國19年民法剛剛實施時,對於男性納妾行為的形容,形容得很貼切),女性回教徒做同樣的事卻會被擲石處死。這哪能叫做公平,還可以用來說嘴,說別人一夫一妻制不高明?

其實回教對於所謂[男女平等]這件事可以說是完全忽視的,種種措施都是在歧視與物化女性,這可能來自於遊牧民族的傳統。而所謂基本教義派回教徒對於女性同胞的物化與歧視,實在到了令人觸目驚心的地步,看看伊朗、阿富汗等國的現況就知道了。


看了待業的研究生的網誌文章,印度婚姻中的悲劇- Dowry Murder,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地發生的[嫁妝謀殺],還有非洲各地慘酷可怕的女性割禮,我還要再修正以上的說法,對於女性加以物化、歧視、剝削的主要成因,應該是來自於社會文化,宗教只是將其合理化所用的藉口之一。種姓制度在印度等地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

如作者所述:"就我所知,印度幾乎沒有離婚這種制度。印度傳統觀念裡,一個女人嫁出去之後,就像潑出去的水,是不可能再回去娘家。我猜測,因為沒有離婚制度,男方對媳婦不滿意的時候是不能 ” 退貨 ” 的。 "所以,沒有離婚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度也會搞得很可怕。童養媳這種制度還好在台灣已經絕跡了,這種沒人性的傳統文化,說實在的,不要也罷。

婚姻中的家暴問題(例如鄧如雯殺夫案)當然也跟傳統文化裡勸和不勸離的觀念,落伍的貞操觀念,又為了維護小孩權益,以及婦女處於經濟弱勢等因素,造成[離婚不易][離婚讓家族蒙羞][離過婚的女人沒人要][離婚後,小孩會判歸生父扶養]的結果,脫離不了關係。


看了女醫師■♀醫溯文擷字不監督政府守法來監督女性守貞?一文,作者認為應以"性行為的認識與評價"改變許多深植人心不平等的 價值觀念,而非如兩位女性立委大開民主倒車的以法律途徑規範守貞義務的作法...

  • 所以, 並不是只有男性才會是沙豬主義者。
  • 台灣的宗教團體還是有點影響力的,竟試圖透過立法將其信仰的道德價值判斷,強加在人民身上,尤其是我們的下一代。
  • 其實只要不要妨害他人的自由,成年人絕對有過不道德生活的權利,假如立法院竟然會通過這樣的法案,我們還有司法的釋憲管道可以提供救濟。

另,推薦閱讀台東女孩的"女性主義vs男性沙豬"一文,尤其是附錄裡的相關文章整理。

個人認為,歷史上、傳統文化裡,真正歧視女性的,還是女性本身。例如,婆媳問題,傳宗接代,重男輕女,古中國的裹小腳,大陸的墮、殺女嬰,回教禁止婦女拋頭露面,非洲的女性割禮,印度的嫁妝謀殺,... 連對犯了通姦罪的回教婦女處以擲石死刑的也都是女性。只要還有這些女性在鼓吹或捍衛歧視女性的言論或措施,男性就可以更自在的歧視女性了。

個人非常同意不飛所說的,[自主選擇]的自由,是女性同胞首先要捍衛的基本權利。

選擇的自由應該是"決定自己該怎麼過活"的權利,而不是讓別人來決定自己該做什麼,或怎麼做才會幸福。包括單身的自由,離婚的自由,不生養小孩的自由,自願成為他人性玩物的自由等等。應歸類於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表現自由等的基本人權層次,是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

女人嫁不出去或男人娶不到老婆又怎麼樣?誰規定一定要結婚才能得到幸福的?誰又能保證結婚了就能得到幸福?

所以,女性首要的任務是要能自覺,還有影響其他女性。就先從妳的家人,尤其是從妳的老媽開始教育。


推薦去Peri in Xanadu看這篇影評:從姊妹電台呻吟事件看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這部電影對言論自由有極深刻的描寫,而我寫的評論文章評論 許玉秀痛批 釋字617號解釋文充滿歧視對此議題亦有所著墨。


天蠍浪子的網誌文章台灣社會殘存的父權思想之靈魂講得沒錯,我們社會的男女不平等,問題出在這兩點:" (1) 兩性互動之地位的不對等; (2) 父權支配機制的運作。"不過,我覺得台灣不自外於華人社會,[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結合了[壓制年輕人]的父權思想,是一直存在的,並不是殘存的歷史文化遺跡,而且是與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完全結合的社會通念。


感謝引用。

誠如我在文章裡講的,父權支配機制的運作,比以前要來得奸巧許多,它不只結合「壓抑女性」和「壓抑青年」,也透過媒體極力傳達這個觀念:女性嫁入豪門比較好。不然,就透過一些節目、書報雜誌對女性身體的呈現來物化女性,但不知為何,這些東西婦運團體都很少出來抗議。

by  [天蠍浪子]

 


女主播或女明星嫁入豪門,是他們自主選擇的。我們可以批評他們是社會及自我價值觀的扭曲,但她們也可以反擊我們完全是酸葡萄心理,自己享受不到,所以只能胡亂批評。就像郭台銘與劉嘉玲拍拖,男的未婚、女的未嫁,有什麼好批評的呢?有人認為他們的行為,敗壞社會風氣,我反問他們:他們到底敗壞了甚麼社會風氣,你倒是說說看,我洗耳恭聽。  

我認為只要是她們自主的選擇,中間沒有強迫、歧視或壓迫的情形存在,女性運動者當然不該發聲。

我寫的短文的意思是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這種傳統觀念,是首先要被打破的觀念。就像言論自由,必定隱含了不表達意見的自由。既然有信仰自由,當然就有不信仰的自由。所以,既然有選擇配偶與婚姻的自由,當然就有保持單身或不生育的自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760756
 引用者清單(3)  
2007/05/08 09:46 【老痞子在UDN的窩】 冷漠台灣 路人無視 當街毆妻老外搭救
2007/04/20 22:54 【老痞子在UDN的窩】 我贊成宗教自由
2007/03/03 16:18 【老痞子在UDN的窩】 評論:菸燙刀割虐女 求重刑卻判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