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律師公會存在的意義
2016/06/03 12:21:42瀏覽650|回應0|推薦0
我真的覺得這些律師公會的主事者,應該要好好想想到底律師公會存在的意義是什麼先。我以前寫的幾個舊文章,也可以參考一下。

陳宜誠律師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213.htm)
現行法律規定(註1),如律師法、專利師法與會計師法等,強制律師、專利師與會計師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前期文章《專技人員必須加入各技術類別職業團體的合憲性疑問》就已經點出了該等規定似有違憲的疑慮,而且此規定的存在如筆者於《專技人員的組織應該法人化 刻不容緩》一文中所詳述的,也會給專技人員行業的正常發展帶來許多限制,筆者因此強烈建議專技人員法人組織應該採取有限責任制產生規模經濟以利其永續經營,並開放財團與營利法人可以直接雇用專技人員執業以增加其就業機會後,接續為文探討為什麼法律會要求專技人員必須加入同業公會才能取得執業資格呢?

陳宜誠律師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219.htm)
根據前期文章《專技人員為什麼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業?》所述,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的五大理由,也就是律師公會應該具有的五大功能,即代表、自由、自律、養成與訓練,本期接續為文檢視我國相關規定與我國律師公會(兼及於其他專技人員公會)的實際運作,探查其是否能夠滿足如此的需求。

陳宜誠律師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225.htm)
檢察官與法官,也就是律師在法庭上的對手與裁判,竟然能夠進入律師懲戒委員會,審理律師的懲戒事項,奇怪之處還不僅如此,律師懲戒委員會裡的法官與檢察官人數,竟然還多於同業律師人數,這種他律的律師獎懲制度,可見我們的國家不願律師們採行與國際接軌的自律與自治,好方便其將身為自由業的律師,也納入國家對於專技人員的整體控管機制。

陳宜誠律師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233.htm)
專技人員的養成教育,本來就是由各國律師公會或協會主管,這叫做「入會篩選」與「同儕審查」。這是因為只有專業人才自己,才能決定誰能進來這個圈子,什麼樣的專才能滿足客戶的需求,誰又才夠資格成為自己的同業,與自己共食這塊業務大餅,而不是交給啥都不知道,也沒資格評斷的政府來做決定!
---
文 / 孫斌 日前蔡英文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明白將司法改革列為新政府施政重點,得到觀禮民眾一片歡呼,顯見司法改革…
PNN.PTS.ORG.TW
( 時事評論政治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599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