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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吃屎]比較快啦!
2009/10/11 12:32:26瀏覽995|回應0|推薦9

引用文章: 受AIT指示? 阿扁犯了外患罪 

看了阿扁寫的這個請願書,我的反應跟白宮官員聽聞歐巴馬竟然得了諾貝爾和平獎一樣,問說:「今天是愚人節嗎?」。

看來阿扁真的有認真看他帶進看守所的那本大仲馬寫的[基度山恩仇記],裝瘋賣傻地向美國總統跪地求饒,連八年任職我國總統期間,完全聽命於美國在台軍政府,這樣的瘋話都掰得出來,令人嘆為觀止。這個請願書也馬上被美國軍事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擲回,那我們就看看他還要到哪裡繼續遞狀啦。天天有鬧劇可以看,也是不錯的啦。

美中不足的是,我們台灣人看人裝瘋看得太多了,美國人也一樣,所以看都沒看就馬上擲回你的請願書了。阿扁你這樣向[美國主子]跪地磕頭要求保護、停止羈押,這樣其實還不夠「瘋」,而且你繼續到處遞狀,也都被馬上擲回,這樣的丟進去、擲出來的戲碼也是很無聊,不會有什麼收視率。

建議一下,阿扁,你這樣跪求[美國主子]是沒有用的,[吃屎]比較快啦!阿扁你要裝瘋,就該學中國的歷史人物孫臏,為了從牢獄中脫身,他卯起勁來吃自己的屎尿來裝瘋。阿扁也要這樣做,才有夠「瘋」,也才有不被我國法院繼續羈押的可能。

而且,據說台灣一般精神病院的伙食都比台北看守所或監獄的伙食好,而家人也可以隨時去探視,阿扁應該可以認真考慮這一招。阿扁,你可以先私下練習吃幾天,看看效果怎樣,然後在你每天放風時,在全國媒體面前表演一下,保證轟動。

總之,陸以正先生說得一點都沒錯,阿扁簽署的請願狀其實就是他犯了刑法外患罪的自白書,阿扁在那篇聲明裏明白承認他在八年總統任內,「屢次接受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即使他們的指示干擾到我作為總統的決定權」,他更在請願書中表明,他是軍政府委託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de facto civil administrator),「身為總統,請願人秘密知悉了有關涉台之美國軍政府存在等訊息,也本於職責接受美國軍政府官員的命令」,其在台期間皆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即使這些指示不符總統的決策」,凡此種種敘述,明明白白就是他犯了刑法外患罪的自白,特偵組依法有責任徹查。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4    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阿扁於法庭上公開總統之緊急撤離管道,也犯了洩漏國防機密罪。

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阿扁與民進黨人愛告洋狀,不是新聞,不過,他可能沒有料到其中的外患罪,是可以處死刑的。

說真的,如果能夠的話,趕快給阿扁這個賣國賊一個痛快吧!我們法院趕快判刑,給他一顆子彈,或者在把他家藏在海外的資產全部匯回來後,叫美國人趕快把他帶回去好好管教,這樣可以省了我們繼續蹧蹋多少糧食來供養這個賣國賊與其一家人,這才是能夠解救台灣人民於苦難的正解。

真的無法再忍受阿扁這家人了。這家人都是心理扭曲、價值觀畸形、行為貪腐,讓人無法再忍受的人神共憤可恥竊賊。台灣人民看到法院陸續批露他們的犯行,還會繼續挺扁的,能有多少人呢?

我看除了來領便當與走路工的人外,只剩下精神病患吧。


扁案/扁:我是「美軍政府在台代理人」

根據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提供給媒體的一分訴狀,顯示前總統陳水扁日前並非如其委託人所說,要「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而是「請求」美國承認他是「美國軍政府代理人」,並飭令「現任台灣民政首長」撤銷他的無期徒刑。

美國軍事上訴法院,上周已用「缺乏管轄權」為由,拒絕審理陳水扁案。但根據法院十日提供給台灣媒體的陳水扁訴狀內容,陳水扁是以「請願人(petitioner)的身分,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提請願書,請求美國政府用「強制令」(writ of mandamus),提供他「特別救濟」(extraordinary relief)。

也就是說,陳水扁並非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控告」任何人,而是「請願」,請求美國法院提供協助。這分請願書中,看不到美國總統歐巴馬,也看不到國防部長蓋茲的名號。

陳水扁這位「請願人」,在請願書中將自己定位為對台灣仍具管轄權的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雖曾擔任「前中華民國總統」,但他秘密得知了美國軍政府仍存在台灣,「也本於職責接受美國軍政府官員的命令,以維持在舊金山和約下的現狀,並捍衛台灣,抗拒敵人。」

因此,陳水扁在請願書中說,他是軍政府委託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de facto civil administrator),在台期間皆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即使這些指示不符總統的決策」,他被台灣法院控訴的行為,則是發生在他擔任民政首長期間。

陳水扁在請願書中也宣布,他向法院及全世界公布,美國軍政府的確在台灣存在,他依美國軍法尋求救濟,美國軍方也應出面,保護他這位曾擔任過美國軍政府在台民政首長的權利,並干預台灣法院對他的無期徒刑判決。

陳水扁這位請願人,因此以一位被判無期徒刑的前台灣實質民政首長身分,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請願」,要求法院下令:

一、飭令美國對台軍政府,承認陳水扁是其代理人。

二、承認陳水扁會遭判刑坐監,都是在他擔任美國軍政府實質行政長官期間的行為。

三、飭令美國軍政府,指示「現任台灣實質民政首長」,中止對陳水扁及與他有關的政治起訴,撤銷他的無期徒刑,並恢復他的人權及公民權利。

四、如有必要,法院應指派一位特別專員,並採取其他法院認為必要的救濟,以解決此案。


只為得到「美國主子」賞臉? 阿扁拿全民尊嚴陪葬
2009-10-11 中國時報 【劉屏/華盛頓採訪側記】

     這天上午,美國總統歐巴馬獲得諾貝爾和平獎。華府新聞專業電台的主播說,太意外了,「不管你支持歐巴馬,還是反對歐巴馬,聽到這個消息,第一個反應大概都是:怎麼可能?」

     這天下午,陳水扁向美國軍事法院提出的訴狀全文披露。不用閱畢廿四頁全文,只要讀到第三頁,「陳水扁要求法院命令軍政府指示馬英九撤銷判決、立即放人」,就令人不敢置信。不管你挺扁、反扁,聽到扁這樣東拉西扯、低聲下氣,第一個反應大概都是:怎麼可能?

     有人邊看邊搖頭,喃喃自語:「是真的嗎」。有位資深記者,確定文件是法院提供的,才放心下筆,不住的說「臉都丟光了」。

     明明是總統,卻甘為「特首」;明明有領土、人民、主權,卻寧為「流亡政府」;明明是兩任的民選元首,卻自稱「外國占領軍的軍政府代理人」。

     如此自貶身價,簡直是曠世奇談。把美國在台協會主席拖下水,還拿全民尊嚴陪葬,難怪法院說「沒看過這種案例」。

     法院沒看過的還多著呢。前一天,扁在台北把總統的撤退路線全盤曝光;這一天,陳情狀的第一段就要求美國「指派專人,以免請願人或答辯人洩漏機密」。面對美國人就信誓旦旦,面對自己同胞就口無遮攔,這是我們的元首風格?

     門禁森嚴的軍事法院裡,有人問,扁到底貪了多少錢?當聽到數字時,此君瞪大了雙眼,久久不能置信。半晌,問了句:「存在瑞士?」得到答案後,她低聲說,「恐怕得花不少功夫才能追回來」。

     半個多月來,華府總聽到「阿扁告歐巴馬」、「阿扁告美國國防部長」。不管「義」正不正,「辭」倒是挺嚴的。然而阿扁究竟告什麼?眾說紛紜。

     有人質疑:阿扁敢嗎?萬一惹惱了歐巴馬,不怕美國把黃芳彥遞解回台?

     如今真相大白,扁沒有「控告」,而是「祈求(pray,見訴狀第一句)」。誠如法院所說,「完全是陳情」。只是,請願陳情如此沒格,只為了得到「美國主子」賞臉?


請願書英文原版: 

http://api.ning.com/files/SHE1XnGnhHJDH8PAMRQHXsdElMqJ-9csj-*m7Mgx6VdDIBtJ75v*yz5YCudjHvdxCJ9DFeKRZ-bsZ1ORSxezYlD6olUYBKTN/ChenShuibian.pdf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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