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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10:14:45瀏覽475|回應0|推薦1 | |
有人說這選罷法排除黑道的修法草案會違憲,我建議現行的規定,選罷法第26條規定,大家看一下先。該條文已經明文規定,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妨礙投票、賄選罪,且判決確定者不能參選。那麼,修法草案的組織犯罪、犯檢肅流氓、槍砲彈藥、毒品、洗錢,都比這個貪污、妨礙投票或賄選嚴重多了吧?還有,連破產者,只是沒錢而破產,都不能參選耶!請你看一下。 而參政權中的被選舉權並不是重要基本權利,而且民意代表的資格要求是「不貪贓枉法」(不貪污也不是黑道),說真的,蠻合理的(目的正當、手段能達到目的、沒有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不合憲?那也要等人提起訴訟,還要三審都敗訴確定而提起憲法訴訟的啦。因為沒有法官會閒到為被告的參政權而停止訴訟,浪費時間去寫聲請憲法裁判狀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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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