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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11:42:11瀏覽764|回應0|推薦2 | |
我要看最高法院怎麼說,畢竟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對於自由地區(台澎金馬及附屬離島)「以外」的大陸地區人民,我國憲法是授權立法者另訂特別的法律來處理,則既有明定只有「國民」才能適用的法律,例如國家賠償法,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特別的法律並未明定大陸地區人民也可以適用,就只有自由地區人民才能適用才對。 其實,照現行憲法規定,一個大陸地區人民走在自由地區的街道上,碰到漏電的路燈而死亡,與一個外國人碰到同樣的事情,並沒有兩樣。外國人(包括大陸地區人民)的家屬,如果該國(包括大陸地區)對於中華民國國民也有國賠制度(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當然就可以依照國賠法相關規定提告市府監管及/或承包商維護有疏失,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請求損害賠償呀。有疏失就賠,沒疏失就不用賠。若侵權損賠請求權的時效已經過了,那法院就駁回或不受理呀。 總之,國家賠償法是訂給自由地區人民適用的特別制度,畢竟取之於民(納稅/服役),用之於民(國賠/施政/健保),才會合理。這個判決在這裡的論理並沒有寫好,才會引起爭議。 ——-(後記)——-
【陸委會特予澄清 前函復高雄地院內容並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
針對有媒體報導,本案法官經函詢大陸委員會獲函復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乙節恐有誤會,本會函復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次查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更多訊息:https://gov.tw/W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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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早先如果是這樣回答,表明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即自由地區人民,亦即表明「中國大陸人民並非中華民國國民」,所以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之規定,適用國家賠償法,法院就據此曉諭當事人應提出中華民國國民在大陸地區也享有國賠權利的證據,或判決提不出該等證據但堅持依據國賠法提訴的中國大陸人民(非中華民國國民)敗訴或不受理,那不就好了呀!
但是,判決有明文指出:「本院函詢主管中國人陸地區事務之大陸委員會關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應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或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之規定,適用國家賠償法,經大陸委員會以109年7月29日陸法字第1099906751號函覆本院: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等語」!
明明陸委會說的就是「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陸委會是睜眼說瞎話!陸委會這個盲腸單位,應該馬上裁撤,所屬人員歸建外交部中國司。
法務部則更可笑,法務部也是國賠法的主管機關,在82年的函釋竟然說『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這函釋真的荒唐可笑!刑事審判權是統治權的核心,請問法務部,你能起訴中國大陸人民在自由地區以外的犯罪行為嗎?對你來說,中國大陸人民,就是外國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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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