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的案例,比法條設想的複雜多了。
這兩個案例如果發生在台灣,法院的判決應該會很不同。
1. 第一個案例的女生,顯然並未死亡,嫌犯誤認其已死亡而為性交行為,並不會成立侮辱屍體罪,這是因為該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為屍體,而本案並無屍體。本案嫌犯認為被害人已死亡是屬於主觀認識錯誤,與客觀事實(被害人未死亡)不符,屬於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不能論以故意,而只能以過失論。亦即嫌犯誤人為屍體而強制性交之,因發生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故只能論以過失犯,但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需要「故意」,沒有過失強制性交罪,因此本案行爲人無罪。
2. 第二個案例的女生,鑑識結果是案發前已死亡,但嫌犯等誤認其未死亡而為性交行為,並不會成立侮辱屍體罪,這是因為該罪的構成要件是要「明知」其為屍體,惟嫌犯等顯然「不知」其已死亡。本案嫌犯等認為被害人未死亡是屬於主觀認識錯誤,與客觀事實(被害人已死亡)不符,屬於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可以阻卻故意。亦即嫌犯等誤屍體為人而強制性交之,因發生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可以阻卻故意,且沒有被害「人」,但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需要有「故意」與「被害人」,所以不會成立強制性交罪,因此本案行爲人等皆無罪。
* 這個案例是否屬於不等價之客體錯誤,檢察官可以爭執一下,但屍體是物,不是人,兩者不等價,應是我國法院一致之見解。
《刑事訴訟 - 毀損(?) 屍體-18X》
.
剛想起來一月底時,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那邊發了一篇講毀棄損壞屍體罪。 那時候我有留言提到以前也讀過毀損屍體的案例。 記得是刑法教mistake的時候讀到兩個…完全相反的案例 XD。 另外這篇限制級。 未滿18歲的觀眾請自己離開謝謝
.
第一個案例就是 一個女生自殺,
送到醫院急救後沒救回來, 醫生宣佈死亡後當然就送太平間。 管太平間的人看到這具"屍體"覺得, 這具屍體真漂亮。。。然後就脫褲子, 插進去。。 我不知道他插了多久啦, 書上沒寫。 重點是屍體活過來了! 檢查結果是她之前心跳太弱, 醫生一時沒聽到。 所以就宣布死亡等等。 所以現在問題 就是:這算不算性侵?
.
.
.
.
稍微空幾行…
.
.
.
.
法院裁決是: 不算! 因為推來太平間的都是屍體。 這個管理人也覺得 他是在上一具屍體, 所以沒有性侵的意圖。 當然這個管理人還是有罪: 毀損屍體。
.
不過某些程度上他也算是做了件好事。 畢竟如果真的把這個”屍體”冰進去….應該就會變成真的屍體了
.
第二個案例是個酒吧撿屍體案子。 幾個美國大兵圍著一個女生跳舞。 跳一跳這個女生倒在舞池那邊, 然後這幾個大兵就把這具屍體撿回家輪流上了。 然後第二天早上醒來發現, 靠杯怎麼變成真。屍體?! 驗屍結果是這個女的酒精中毒爆肝, 所以她在舞池那邊倒下去的時候就已經死了。 也就說這幾個美國大兵是真的輪流上了一具屍體。 好那問題就是: 這樣算不算性侵?
.
.
.
再空幾行
.
.
.
法院裁決是: 算性侵。 因為這幾個大兵認為自己是在上一個活人。 雖然他們上的其實是一具屍體, 但還是有性侵的意圖。 所以每個都算性侵。 都被關了幾年。
.
OK 可以回去繼續懶了 (倒)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我看了,認為美國法院是common law,比較注重意圖與實質正義,所以給予一般人也認為合理的有罪判決。而台灣法院屬於大陸法系,必須嚴格遵照罪刑法定主義與案件「事實」來裁判,所以我仍認為會都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