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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滿朝皆是謝志偉‧百官莫不莊國榮!
2007/12/13 00:28:21瀏覽1540|回應0|推薦13


引用文章:男人「娘」,是一種進化 

引用文章:我愛娘娘腔  

我的看法與該文作者很類似。說人家很"娘",在現代社會裡可能已經沒有侮辱的意思了。

首先感謝我國政治人物、文武官員,每天都盡心盡力努力提供該等人員各式民、刑法觸法的實際案例,讓我們課堂討論不至於流於理論講述,值得表揚。

今天林東茂老師就在刑法分則的課堂上提到有關人格法益的犯罪,討論莊主秘這些公然對政治人物的批評,就是他說過的話,中間最讓人印象深刻的三句經典名句:"馬英九很娘!","郝龍斌很Gay!",還有"馬英九是小孬孬!",會不會構成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呢?

首先,他這些話,是一定不會成立刑法第310條的毀謗罪。因為莊主秘並不是用有真假內涵的言辭,去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公然侮辱所用之詞句,並無真假內涵,是單純用來貶抑其人格即可。

所以,以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來說,公然這部分是沒問題的。所以,大家肯認評斷是否成罪的關鍵點是在於,莊主秘所使用的形容語句,對於其意欲批評對象的人格(社會地位)貶抑程度,還有旁聽的大眾也要能感受到其言辭的殺傷力。

例如,假設他們兩個人都是留學火星歸國的,都會火星話,所以莊主秘若用火星的髒話罵馬英九,可能整個地球只有他們兩個人互相能了解這是髒話,那莊主秘就極有可能不會構成此罪。

再者,大眾對於這些字詞的負面感受,可能也會因時、因地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台灣,叫女性同胞"小姐"是個尊稱,而你在大陸廣東地區,叫餐廳女服務生"小姐",可能會遭到冷淡對待,甚至白眼,因為在那裡,小姐是"三陪小姐"(陪酒、陪玩、陪睡)的簡稱,跟罵她沒什麼兩樣。要叫她們靓(發音"亮")女,才有人理妳。

其實,據說"小姐"這個名詞,最早是指妓女,後來指丫環,再後來指千金小姐,再來變成對年輕女性的尊稱,現在於廣東地區又回復到原始的定義。

最後,刑法所欲規範的這兩個罪,所欲保障的個人人格權,都跟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產生極度的對立與碰撞。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是這樣說的: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09)

解釋日期

民國 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長話短說,今天初步的結論是這樣的,我們類推適用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對於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就是第311條所列的四個項目)範圍的適度擴大的精神,較偏重保障言論自由。尤其對於政治人物的批評,我們應該減輕發言者的舉證責任(合理確信其為真實,或經過合理查證)或言論尺度。也就是說,我們把釋字509號解釋(解釋毀謗罪的合憲性)的精神,適用到公然侮辱罪上來。

也就是說我們認為應該放寬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尺度,以用在以下幾個場景裡:

  • 政論節目來賓對於政治人物言行舉止的批評,
  • 旁觀群眾基於義憤辱罵回到犯罪現場重建現場的重大犯罪者,
  • 在公開場合,高聲嗆扁、嗆謝或嗆馬等。

---

關於莊主秘說"馬英九很娘":

同學大部分認為以現在社會通念來說,莊主秘說馬英九很"娘",可以等同莊主秘說馬英九"沒有魄力",這個"很娘"的形容詞,是不恰當,但對於人格的貶抑程度,還不到侮辱的程度。很"娘",也可以說是很"女性化",可能再過幾年,這會是讚美的形容詞也不一定。也就是說,現在這個"很娘"的形容詞,已經較趨近中性,對人格沒有那麼大的殺傷力。

關於莊主秘說"郝龍斌很Gay":

說人家"很Gay",其對人格的貶抑程度可能就更加重了,殺傷力可能更大,蠻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的。不然為什麼那麼多同志要自殺或不敢出櫃呢?當然這個形容詞的殺傷力,隨著這個社會通念的進步與包容,也是在減弱中。但是,現在對於非同志或尚未出櫃的同志來說,說他們是Gay,其實還是對其社會地位與其人格有相當殺傷力的。反面舉例來說,我認為莊主秘看起來比郝龍斌更像Gay,他假如自認說人家很Gay沒有貶抑其人格的意圖的話,那他為什麼還不快點出櫃呢?

關於莊主秘說"馬英九是小孬孬":

這邊殆無疑義,大部分的人都認為這個說法已經構成公然侮辱罪,是沒問題的。因為,對於大部分的旁觀者來說,"小孬孬"就等同"小孬種",就是罵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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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大家,說人家"妳怎麼這麼許純美?"是會被判公然侮辱罪的,這個已經有法院判決支持此說。同樣的,而以後說人家"你怎麼這麼莊國榮?"也很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大家要小心。

我原本以為我國教育部長"杜正勝"或新聞局長"謝志偉"會最快超過"許純美",成為我國負面學者從政形象的代言人,想不到我們教育部真是臥虎藏龍,半路殺出個主秘"莊國榮"來,短短幾天,就搶下史上最負面形象學者從政的寶座,佩服,佩服!

這些人真的是讓[斯文掃地]呀!一嘆!


Zulu

政治人物罵來罵去的話語,照法院最近的判例來看,似乎是傾向以擴張言論自由的範圍為目的而大多判決無罪。感覺上法官是有點「要罵就罵到爽,最後大家用選票決定」的味道。

莊國榮一個事務官,自比為閣員,嗆馬火力比三寶還猛。同樣是留德的,硬是把謝志偉給比下去了,綠軍還真是人才濟濟啊。如果以中華民國國民的立場來講,我國公務員言行如此不堪,那真是悲憤莫名了。不過,我退一步只當個藍軍鄉民,民進黨自己要給自己丟臉,還真的是不用幫他們惋惜啊。
 

2007-12-13 19:21:57
 
To Zulu
 
其實很多挺綠的,也覺得這些人物的離譜表現,只會替綠營減分。


滿朝皆是謝志偉‧百官莫不莊國榮

原以為謝志偉已是民進黨負面形象的巔峰,莊國榮的出現始發現民進黨的「底線」難測;原以為將蔣介石定位為「二二八元凶」已是民進黨的論述極致,沒想到又將蔣經國評價為「他媽的」。

倘若認為謝志偉的輕浮已經令人作嘔,則莊國榮的狂妄更加令人不齒。然而,謝莊二人如今卻是民進黨的選戰先鋒,不啻昭告選民:倘若認同謝莊二人組的品味風格,即應再選民進黨;民進黨保證必將台灣建造成「謝志偉品味的國家」、「莊國榮風格的政府」。

謝莊的言行乖異到如此地步,非但源自民進黨的指使,更是出自民進黨的栽培。看謝志偉受到綠營群眾的愛戴,看莊國榮甚至蒙總統向他「致敬」,即可證實:民進黨若再勝選,必是「滿朝皆是謝志偉,百官莫不莊國榮」。

聯合報社論全文在此:

滿朝皆是謝志偉‧百官莫不莊國榮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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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1449627
 引用者清單(2)  
2009/06/04 11:20 【老痞子在UDN】 謝志偉歪嘴批馬嫂耍猴戲,有罪否?
2008/03/17 22:59 【老痞子在UDN】 Re: 莊國榮失言 「一人抵四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