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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22:26:02瀏覽823|回應0|推薦1 | |
誹謗罪部分(有真偽內涵的言論): 1,真實言論,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 雖非真實但言說人經合理查證主觀信為真實者,亦同。(釋字第509號解釋;柯P根據客觀事證主觀認為這些人很王八蛋呀呀呀!) 2,若為自衛自辯故,亦不罰。(刑法第311條第1款;因為這位網友先罵柯P才是王八蛋。) 3,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還是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 而所謂適當,是指使閱聽者完全知悉所評論事實之全貌而言,縱然用語尖酸刻薄,亦屬適當。(『法院 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之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在評論時一併公開陳述 ,其目的在讓大眾判斷表達意見人之評論是否持平,是否為大眾所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若誹謗性評論所依據之事實係隨同其評論公開陳述,縱其評論內容所用之字眼、形容詞輕率、粗俗,亦不影響其評論之適當性』,參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979 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聲判字第 36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227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483 號判決等。) 公然侮辱罪部分(無真偽內涵的斥罵): 另,王八蛋如果是意見表述,那不涉及公然侮辱罪。(例如,[台灣高等法院97上易2276],A立委對B立委譏諷:「你長得那麼醜,你是美女嗎?你不要丟臉了,你是美女嗎?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法院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理由在於「因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且純屬個人主觀標準,每人都可以表達自己之評價,被告以其個人評價,認為以其最低標準,仍評斷告訴人「很醜」,充其量僅係被告個人對告訴人外表美醜之意見表達,殊無涉及是否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這個見解後來又在[高雄地院102審易2120]出現,法院認為在臉書塗鴉牆針對對方試穿服飾的照片下方留言【好醜】,雖不順耳,並不會損及對方的人格與社會評價,所據理由,美醜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美學標準,也未必一定要以委婉的方式表達美學觀點。) 或如果言說人沒有侮辱故意,係為凸顯他人行徑之不當,也不成罪。(『應就其發言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發言時之環境情狀,以明其陳述時之真意,而為全盤之斟酌認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罪』。」『若核其所述非無事實上根據,其中措詞或非適當,然其意在凸顯告訴人前揭行徑之不當,並非無端對於告訴人個人之人格漫加指摘或專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為目的,則被告尚無侮辱告訴人之主觀犯意』,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自第 110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自第 95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自第 94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6229 號等。) 總之,「對於惡行,做出義憤的、合於人情世故的議論,應當受到允許,否則言論自由受到箝制,輿論的道德力量無從發生,終非社會之幸。」(參林東茂,刑法綜覽(六版),頁 2 之 89 參照) 這位網友要告柯P,很容易,但要告成,並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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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