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6/20 15:02:23瀏覽979|回應0|推薦0 | |
沒有人應該會因為說出真話而受罰,「法律不處罰講真話的人」,所以,真實言論是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明文規定不罰的。 而我也認為他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的評論,所以符合我國刑法第311條第3款善意言論不罰的明文規定。 我認為這是冤獄。 (本來訂在刑法分則的第310條第3項真實言論不罰與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乃我國民初立法者特別制定以調和人格權與言論自由的衝突,具有憲法的高度,所以不只刑法,民法也應優先適用,而可以阻卻其行為的不法性(也就是說,該行為合法)。因此,此等特別不罰事由,不只用在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上,也應適用在民事侵權行為判斷上,當然也能阻卻不法,也就是使該等行為沒有違法性。如此一來,既然不是侵權行為,當然就沒有損賠責任。王澤鑑與孫森焱大法官都曾為文闡明此點。) 都是「人渣」惹的禍?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