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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10:42:26瀏覽1299|回應0|推薦3 | |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也是政府組成與施政的依據,所以有可能違憲的是法規或公權力的行使,不是行為人。行為人行使的都是合憲的言論自由權利,只是他的發言可能仍然違法(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權利)。 這是言責自負的意思。你可以因為我的言論違法而懲罰我,但是你不能阻止我發言。 這也是為什麼以前的出版法有出版內容審查機制,審查通過的才能出版,後來就被大法官解釋認定為違憲,而必須修法除去之的緣由。 而私人企業執行公權力,例如臉書這個私人企業,對於使用者的貼文進行言論內容的審查,會不會違憲呢?我認為以私人企業受委託執行公權力或提供公眾服務的角度來看,應該是受到同樣的規範,否則就有公權力藉由委託或特許私人企業經營,遁入私法自治,而逃逸公眾的監督之弊病。 因此,例如特許經營網路資訊交換平臺,就要合法經營,不能私設言論自由的箝制或審查機制,否則也是違憲的。 我認為這時臉書是無故違法刪除我的言論(其使用規範不能抵觸強行法規,例如網路平台相關法規,刑法的妨礙電腦使用、毀壞電磁紀錄罪等),然後因為憲法是最高階層的法律,它當然也違憲。 當然,這也是為什麼中國的微博、微信等設有關鍵字發文審查機制,還有因為主管機關恣意認為其內容敏感而刪文、屏蔽、取消帳號等,也沒有申訴機制,法院也不能立案,甚至僅據朋友圈內的私人通訊言論內容(違法監視監聽),就加以起訴判刑(例如李明哲;而且,單純的鼓吹推翻政府,說應該換人做看看,未使用暴力,是不可能涉犯內亂罪/顛覆政權罪的),都被認為是明顯違憲的言論箝制措施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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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