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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大法官你來當:誰作弊?
2013/06/05 23:52:34瀏覽3202|回應25|推薦23

中壢國小發生了一個教師和家長對"作弊"的認定不同的案例。我覺得這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公理正義的問題。那麼,你認為的"公理"和"正義"應該是什麼?

 

案例:考試時,甲生將自己的答案寫在紙條上,傳給給乙生抄寫,乙生取得紙條,尚未抄寫,即被發現。

中壢信義國小五年級教師袁老師認為:甲生作弊行為已完成,以作弊懲處;乙生作弊行為未完成,所以不算作弊,以證人對待之。

甲生家長認為:甲生的答案乃是自行填寫(並非從他人處取得),(雖然將答案傳給乙生),不能算是作弊;乙生取得甲生答案,並意圖抄襲甲生的答案,才是作弊。

請問,你怎麼說?

=============================

 

懲處作弊被家長反彈 老師想換班

中壢信義國小5年級袁老師在調查、懲處作弊學生時,引發學生家長情緒反彈,袁老師認為,「與家長的教育互信基礎」已遭破壞,主動要求下學期調班換老師,讓更多學生家長擔心「好老師難覓」,中壢市民代表劉邦德等人昨天到校關心,希望慰留袁老師繼續指導這班學生。

校長江莉蓁表示,袁老師這班學生在考試時,會寫題目的學生將答案紙條傳給不會寫考題的同學,被老師發現。會寫題目的學生被視為作弊,收答案紙條的學生被當證人。

袁老師在調查、懲處作弊學生時,家長質疑,兒子會寫考題,不算作弊。將答案轉告同學,應是不會寫考題的學生作弊。

袁老師認為,不會寫考題的學生拿到答案紙條尚未填寫即被發現,作弊行為未完成,因而視同證人。而寫答案傳紙條的學生已構成作弊要件,視同作弊懲處。

江莉蓁表示,袁老師與家長在「作弊行為的見解上發生爭議」,擔心下學期仍教這一班時,與家長無法達成教育共識。雖然學校與家長們一直慰留,袁老師決定昨晚返家沉思並與家長們溝通,再決定下學期是否換班教學。

【2013/06/05 聯合報】



全文網址: 懲處作弊被家長反彈 老師想換班 | 桃竹苗 | 地方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3/7943473.shtml#ixzz2VMC3P7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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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然
2013/06/14 11:28
之前寫的有點太偏了……

不考慮前因後果的話…來講…

兩造都有犯意上的連絡及犯罪行為即為共同正犯!
犯意連絡即為甲同意抄小抄讓乙再騰寫入考卷,而甲已將小抄交予乙方,雖尚未抄入考卷中,但以上的作弊動作違法且是甲乙雙方的合意行為即應共同承擔.

但老師(法官?)拘泥於法律字眼,並片面武斷,同樣有書匠之氣,況以實際情形來論,除非甲生貪圖獎賞而主動誘引乙生,否則一般都是成績不好的要求他人幫忙,在法律上來說是主犯,應加重其罰,怎麼會變成這位"法官"的證人呢?說起來,這位"法官"也因貪功而怠惰於發掘事實真象,最不可取!

又開始寫偏了…不寫了…>"<

林鴻
2013/06/10 10:58
嚴格講…兩方都作弊…
但…事實真象是上學期…乙方寫不出答案…猛丟紙團給甲方(班級第一)脅迫抄下答案…丙方於本學期告知老師…
後由老師經"調查"決議…甲方作弊…乙方無罪…

說明
1.報導不實…斷章取義…被老師發現…指的是…作弊行為於2個月後丙方告知被老師發現…=.=
2.上月初…該老師已因四項原因轉呈教評會了…「與家長的教育互信基礎」已破壞…只是其中一條
呃…忽然發現講太多沒用…
重點在於…看了版主與各位大大的"結果論"後…只能說…
當時不傳…被打活該……主謀無罪…幫兇無情可講…
再者…本篇講求的是"事實"法律之下…講求的也是事實…
我只是拿紙條參考而已哦…沒罪…而且還是"証人"呢…隔壁的長頸鹿同學也是…罪人是…沒保護好答案的人…連他媽媽把他生的那麼瘦小也有罪…因為擋不住答案…

扯遠了…只是想說…法律永遠是保護真正的犯罪人的…
因為…有權…有利…有錢…才能創法…………

我是誰?…嗯……該班丁生家長……






(sandman12377@yahoo.com.tw)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6-10 17:44 回覆:
原來如此。

所以,乙生是主犯,甲生是從犯,但甲生是被乙生脅迫而幫助乙生作弊。結果老師"判"甲生為主犯,乙生變成證人。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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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handed
2013/06/06 21:40

甲生百分之百作弊,沒有任何藉口。he is red handed. 乙生也是。



麵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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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
2013/06/06 21:22

其實只要釐清甲生的犯意即可,甲生是從提供乙生答案可以得利,還是受到乙生脅迫,不得不協助乙生作弊。

路人所說可以陷害人,應該不至於。在考試期間,傳遞紙條及接收紙條的動作,就可推定是有犯意的,不然沒事拿人家傳來的紙條作甚麼?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6-07 05:50 回覆:
甲生是因為受賄,或是被脅迫,才幫助乙生作弊呢?這是更進一步的議題。

這裡要先釐清一個客觀事實:到底甲生這樣算不算作弊?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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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作弊 看結果
2013/06/06 21:10
家長是誰,決定一切.

正義與法官無關, 大法官更不管,

是律師管:

沒律師保駕,有理扁擔三,

有律師保駕,

沒理也能輕鬆吃豬腳麵線!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6-07 05:54 回覆:

有權力的人說的話才算數。了解。

所以,一開始就先封各位一個官:教育大法官。


陽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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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生在幫助乙生考試
2013/06/06 16:03

自然算作弊.  乙生拿了答案, 自然是事先就講好的, 要不然甲生這麼雞婆幹嘛?

維護小孩到這種程度, 是這小孩之福嗎?

難怪現在人被抓到用死豬肉, 會說又不是殺人放火.  

我又不是抄別人答案, 怎麼算作弊? 這種似是而非的說法也說得出來, 真是學政客學得很快.


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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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義
2013/06/06 11:53

若考試作弊是指用不正當手段獲得題目的答案,使考試分數發生不公平不確實狀況.

那麼甲生無罪,乙生無罪.

若是指整個考試的舞弊行為,那麼甲生犯的是洩答罪. 乙生無罪推定.


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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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救學生的話
2013/06/06 11:16

考試過後給他們講道理,

考試成績都給60分。

課後留校每人罰背一篇古文──『滕王閣並序』。

不留下任何紀錄。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6-07 05:58 回覆:

三十五年前的事了,不知道現在怎麼樣。

據了解,當時師大附中的學生,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學生都做過弊。

顯然大部份的學生都沒有被抓到,更不必說記過了。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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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都作弊
2013/06/06 11:14

我相信兩造都作弊是正確的判決。

至於乙生必須為自己的清白提出辯白,證實後,自然可以還他清白。

甲生是確實作弊無誤,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只是想到,這是學校,家長有心的話做陳情、認錯請求寬容,學校是可以有權力做最後決定的。但是甲生及其家長如果用任何其他手段要求老師收回原來的判決是不對的。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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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生事先不知情沒參與,那麼當然不能拿他當作弊辦
2013/06/06 10:56

麵線:

就像公務人員收賄一樣, 兩造都有罪, 老師只認定寫答案的同學有罪, 當然會引起家長不滿.

但那 "家長不滿" 也是很奇怪, 自己小孩犯錯, 還不帶回管教, 跟老師爭甚麼?

============

甲生的家長應該只是想盡辦法讓自己小孩脫罪。

這篇報導並沒提到乙生如何參與,因為乙生收了答案紙條但還沒填寫。

我想到的是一個學生把答案寫在紙條上傳出去,如果乙生事先不知情沒參與,那麼當然不能拿他當作弊辦,否則下次隨便一個學生把紙條傳給第一名的,就兩個都作弊處分,那給人一個大好的害人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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