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國家(公家)的錢,放入自己的口袋,當然犯法,但是不一定叫做貪污。貪污罪的構成要件裡,你必須要有至少以下一件身份,一是公務員(如果在民間公司,則是該公司的員工),或是雖然非公務員(如果在民間公司則是非該公司員工),但是主持或佔有某種公務職位(受理該公司委託從事某工作)。
因此,對一般公務員來說,以自己的妻子代收賄品,自己不出面,如果被發現,妻子所犯的是幫助貪污,但因妻子不是公務員(不在職位上),因此,不是貪污,只有該公務員才是貪污罪。
如果妻子收受賄品(意圖用來賄賂他先生的賄品),而當公務員的先生完全不知情(不知其妻子受賄,不知所見或所用是賄品),則妻子的行為,在法律上他的先生不必負責,而因為賄品乃由非公務員收受,其妻子在法律上亦無法追究其罪責,送禮的人也沒有罪,因為該賄品在法律上不能以賄品來論定。
這就是為什麼有人會用太太去收賄的原因,因為即使真的有受賄被抓到了,只要否認知情,而調查者無法證實你說謊,法律上就不能判你罪。
這次陳水扁就是說謊被證實了,而且親身參與侵吞公款的工作,才會被判罪。公務員侵佔公款和受賄一樣,都是因職務或職位所產生的不當所得,當然都是一種貪污。
吳淑珍因為不是公務員,也沒有被任命從事公務工作(不是公務員也可能被任命從事公務工作的,如某某委員會委員或主席等),她得到的不當利益,並非由公務權力或職位所來,而是利用個人特殊的身份,使在職的公務員和她配合來取得公款,因此,她的罪名應是侵佔公款或竊取國庫,貪污罪名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