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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仁可能用錯罪名起訴了(原標題:陳瑞仁可能判錯罪名了)
2006/11/04 14:50:08瀏覽1518|回應8|推薦7

小弟不是法學專家,但是基本常識還有。吳淑珍既無官職,又非公務人員,拿了公家一百元也好,或是將一億元中飽私囊也好,都不能叫做是貪污。因為從法律上,貪污是特指有公職的人,利用職務或權位的方便,從公家或從私人方面,取得不當的金錢和利益,佔為己有已用。

吳淑珍的罪名應該是利用特權和身分,侵占公款,或者也可以說是裡通公務人員,剽竊國庫錢財,據為己用。

至於陳水扁,因為具備公職身份,國務機要費又本來只有總統才能動支,因此他同時犯了侵占國庫罪和貪污罪。

純粹就事論事,歡迎補充或提供不同意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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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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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大說得是
2006/11/08 01:15

是的,用什麼正式罪名起訴不是老百姓關心的,老百姓關心是他們是否起訴,判刑和下台。

陳瑞仁不過是做他所應做的事而已,一個人認真的做好他該做的事,當然值得尊敬和尊重,但是弄到萬民感戴,不免令人感歎司法監察環境的惡劣至此!

這突顯了一個制度問題。檢察官是行政系統的一部份,從體制上來看,陳水扁是檢察官的上司,起訴上司,這的確不易!

當初會設立監察院,還是有遠見的,只是監察院從一開始功能就被限制,到了李登輝修憲後,監察院的力量還不如一個法務部。


莫大小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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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如何引用
2006/11/07 01:40

我們老百姓不管了,只要起訴就大快人心

說來台灣人怎能可憐到這種程度,食公祿的檢查官按本份辦他宣誓應當做的公務,

竟然還讓全民感載,到底我們這些頭家,怎能這麼沒志氣,似乎 上得台來為所欲為就理所當然。貪官戀棧,還較我們納稅盡義務的人民 更有情理呢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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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一仍有疑問
2006/11/06 13:07

田兄二則回應,第一則回應我能同意,但是法條對無公務員身份,亦無相關職位者,以貪污罪起訴,我認為這個法條訂得太過粗糙。

第二個回應裡說國務機要費只有陳水扁能用,因此扁嫂無法侵佔或竊取,我感到有點疑問。

第一,如果說因為只有陳水扁能用,所以扁嫂無法侵佔或竊取,那麼,扁嫂即使把國務機要費拿去花光光(不論用什麼方法),也沒有罪了,因為,她無法侵佔或竊取,也就是說,她根本就沒有這些錢,即使有這些錢,也不是以侵佔或竊取的方法取得。

第二,正因為國務機要費只有陳水扁能用(從法律規定而言),如今錢卻由扁嫂拿去用,那麼只有兩個情形,一是陳水扁把錢拿給她去用,二是她以某種方法侵佔或竊取。如果是第二種情形,扁嫂自然有罪,如果是第一種情形,則陳水扁一定有罪,但扁嫂不一定有罪。

依陳瑞仁的起訴書陳訴,錢的確是進了扁家私用,而至少有一部份的錢,是由扁嫂動手污下來的,扁嫂能這麼做,自然是在扁的授意或同意之下所進行的,否則扁的幕僚沒有這麼大膽,敢把發票報銷掉並取錢出來交付。所以扁是貪污,而扁嫂是共犯,斷無疑義。

本文的質疑點是貪污共犯,若非公務員亦未在其位,應以其它法條起訴,而不應以貪污罪起訴。侵佔或竊取只是我這個非法律人有限的字彙用語,想來要起訴一個無公務員身份亦無相關職位的貪污共犯,不會找不到適用的法條吧!


田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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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2006/11/06 01:35

國務機要費只有陳水扁可以用,所以吳淑珍無法侵佔或竊取。

田英奇


田英奇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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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起訴書第27頁
2006/11/06 01:33

吳淑珍所犯之偽造文書罪,是依刑法起訴,不必公務員資格;所犯之貪污罪者實為陳水扁,吳淑珍是依刑法第31條列為共犯。同時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與前條人員(即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所以陳瑞仁沒有錯。

還有老包標題又錯了,陳瑞仁是檢察官,只能起訴或求刑,但不能判罪,那是法官的事。

田英奇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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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名的成立必須有特定條件
2006/11/05 03:03

侵吞國家(公家)的錢,放入自己的口袋,當然犯法,但是不一定叫做貪污。貪污罪的構成要件裡,你必須要有至少以下一件身份,一是公務員(如果在民間公司,則是該公司的員工),或是雖然非公務員(如果在民間公司則是非該公司員工),但是主持或佔有某種公務職位(受理該公司委託從事某工作)。

因此,對一般公務員來說,以自己的妻子代收賄品,自己不出面,如果被發現,妻子所犯的是幫助貪污,但因妻子不是公務員(不在職位上),因此,不是貪污,只有該公務員才是貪污罪。

如果妻子收受賄品(意圖用來賄賂他先生的賄品),而當公務員的先生完全不知情(不知其妻子受賄,不知所見或所用是賄品),則妻子的行為,在法律上他的先生不必負責,而因為賄品乃由非公務員收受,其妻子在法律上亦無法追究其罪責,送禮的人也沒有罪,因為該賄品在法律上不能以賄品來論定。

這就是為什麼有人會用太太去收賄的原因,因為即使真的有受賄被抓到了,只要否認知情,而調查者無法證實你說謊,法律上就不能判你罪。

這次陳水扁就是說謊被證實了,而且親身參與侵吞公款的工作,才會被判罪。公務員侵佔公款和受賄一樣,都是因職務或職位所產生的不當所得,當然都是一種貪污。

吳淑珍因為不是公務員,也沒有被任命從事公務工作(不是公務員也可能被任命從事公務工作的,如某某委員會委員或主席等),她得到的不當利益,並非由公務權力或職位所來,而是利用個人特殊的身份,使在職的公務員和她配合來取得公款,因此,她的罪名應是侵佔公款或竊取國庫,貪污罪名是不成立的。


nothing speci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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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5 02:34

再回頭讀新聞:
是確定 吳淑珍 用發票買的 衣物 皮鞋 太陽眼鏡 鑽戒是 自己使用
(DA 很仔細 確認 大小size 退回修改 等的細節)
請領的國務機要費 是 總統專用的帳
(所以說是共同犯案)
拿國家的錢 用到私人口袋
就是貪污!


nothing speci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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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配偶
2006/11/05 02:12

的身分吧??
聽過 有人送月餅 禮盒 等物 內藏 現金
事發 都算貪污

倒底 陳瑞仁用的是哪條法哪一理
還要 懂法之人 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