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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08:09:14瀏覽204|回應0|推薦4 | |
是否由於媒體的乾坤大挪移,致使政府的監督責任獲得了「不當的利益」?還是保險公司天生就有背負黑鍋的宿命?
人死為大,敬表同情,生命無價,頗難彌補。 由於是國內罕見的重大交通傷亡事故,不僅震驚了國人的心靈,也激起人民普遍的同情,更因媒體大肆報導有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往生者一家三口,致使民粹如排山倒海般的交相指責承保「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 謹就個人所知的範圍內說明如下: 一、遊覽公司投保「強制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就每一個人死亡的部分各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即200×2=400萬元);蝶戀花旅行社投保的「旅遊責任險」也是每一個人的死亡部分為200萬元,就一般來說,每一個人的死亡,就責任保險可獲取部分,總共會有600萬元(其他民事求償的部分,不在本討論範圍內)。 二、本次車禍中,李家最為不幸,李傳海夫妻及么女等三人均罹難,僅餘留長子李先生獨自承受所有人間骨肉離散的苦難。原先預計3人死亡的賠償,就責任保險的部分應該要有1800萬元(600×3=1800),因礙於法律的規定,除強制險的200萬元外,對於妹妹死亡的另外400萬元(乘客責任險【200萬元】及旅遊責任險【200萬元】)無法取得,經由相關媒體的披露,該兩家保險公司即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即承保乘客責任保險的富邦產險及承保旅遊責任保險的旺旺友聯)。 三、由於責任保險部分涉及填補「被保險人」(遊覽公司及旅行社)就被請求的責任範圍,因此「責任保險」就會與民法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民事損害賠償發生必然的連動關係,即與會民法第192條的支出醫療、增加生活需要、殯葬費(第1項)、受扶養權利喪失(第2項)及民法194條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精神慰撫金(李家大哥就慰撫金請求的部分,除非修改現行民法,不然現行法律規定相當明確。)發生連動關係。 四、對於殯葬費部分,因為是屬於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填補),必須要考量李家大哥受領妹妹強制險的200萬元,如果還有不足才得以請求。對於受扶養權利喪失部分(妹妹有扶養哥哥的法定義務),民法第民法第1114條雖然規定,兄弟姊妹間互負撫養的義務,然而那僅是預定的範圍及順序,還要符合第1117條第1項「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的要件,才能使權利發生,這也是現行法的規定。 (轉載修改自今年2月25日本人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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