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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生命無價與死亡保險
2019/04/10 00:12:31瀏覽1241|回應0|推薦44

生命的價值是無法以世俗的貨幣來評價,因此說生命無價,就人性尊嚴及物化排除的角度來說,也是。

試舉一則曾經聽過的小故事加以闡釋有關生命無價的本質,據說有一位老樵夫於某天經過一座森林,看見一隻獅子抓住一隻小鳥,老樵夫即拜託獅子放過可憐的小鳥,但是獅子說這是我的晚餐,老樵夫說我願意以我身上的肉來彌補你的損失,於是獅子就拿來天平將小鳥放在天平的一端,另一端則由老樵夫逐次的割捨身上的肉放上此端天平,試圖衡平,也不知道是什麼緣故,老樵夫這邊的天平始終壓不下去,後來老樵夫終於想通了(悟道?),就將整個人坐上天平,這時天平的兩端才緩緩的達成水平,原來生命的真諦即是眾生平等(小命=大命)。

就保險制度的歷史來回顧,首先是先有火災、海上保險,蓋水火本無情(大自然),又為人力所無法抗拒,有關死亡保險是晚近才逐漸的形成,又中國人向來忌諱談論死亡這件事,因此就以「人壽」來代替「死亡」比較容易為大家所接受,至此有人壽保險制度的誕生,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自己生命的利害關係為保險標的(保險利益?),其實是包括早死(死亡保險)及老衰(生存保險),前者是害怕自己活得不夠久以致於至親(遺屬)生活無著而告貸無門,後者是害怕自己活得太久以致於積蓄耗盡又無人奉養(至親?),一般以「壽險」與「產險」這兩塊來概括當下的保險市場,就我們現行保險法的設計是以人身保險(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及年金保險)與財產保險(含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保險)來區分,而學術界則認為應以「定額保險(無價的人身部分)」及「損害保險(得估價的財產部分【含消極及積極財產】)」較合宜,例如「定額給付(免收據)」與「實支實付(要收據)」。

保險法第107條有關童幼投保死亡保險的限制(註),歷來修法很多,政策也頗為搖擺,究竟何去何從,見仁見智,就死亡保險是為生存者(受益人或繼承人)而存在的理想,父母對於子女的天性是應著墨於該子女在世時的醫療、教育或日後成家立業的儲蓄,而這些卻又都不是死亡保險的立法目的(保障活人),就現實世界養兒(女)防老的傳統思維及白髮人送黑髮人的鉅痛至悲(以金錢彌補聊以慰藉)也是說得過去。

註:

1、保險法(下同)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第107之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第107條及107條之1,108年1月16日修正施行,是由原99年的107條拆開成兩條並修正成【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而來)

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按同法第12條之1第1項有關物價指數調整規定,108年公告為123萬)。……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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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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