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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實不符由敬老到保證
2019/03/17 22:23:37瀏覽842|回應0|推薦44
國民年金是否有排富條款(註1)?就國民年金是社會保險的性質來說,當然不應該有,然而會有此爭議,原因在於歷史的因素及政客巧妙、美化的結果(註2),整體來說都是名實不符惹的禍。

一般來說,商業保險強調雙方對價的平衡(保費與風險),社會保險則強調社會的適當性(未必著眼於對價的平衡,而是以社會連帶的思想及所欲達成所得重新分配為目的),然而不管怎麼說,也不管或多或少的對價(保費),領取按既有約定(契約)
就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死亡時另有受益人【未必等同於民法上規定的繼承人】的設計)的權利,因此不會有排富條款的爭議。

「敬老」原為我們社會傳統的美德,深具倫理道德的社會意義,「救濟」也是,然而如果將敬老與救濟混為一談就會產生許多問題,至少會使敬老的意義折損過半,因此照理來說,敬老是不應該有排富條款才合宜,救濟才應有。

「敬老」是崇高的理想,「保證」是確實的信用,由敬老到保證的雙重背書,就字面來說似乎是四平八穩,就實質來說卻因僅具福利的性質(可有可無)而(方便)附掛於社會保險(國民年金)之上,因此會有誤會,只是這個爭端的播種者卻不是升斗小民中的老人。

字面上是「敬老【普遍無分貧富】」,實則是「救濟【設有排富條款】」,原來「敬老」是「近貧」之誤,或敬老與中低收入同義,也說不定?



註1: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並無「排富條款」(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發布日期:2008-07-14
關於97年7月14日報載「國民年金訂有排富條款」一則,勞保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國民年金開辦時,未滿65歲國民,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者,勞保局將會主動納保並寄發繳款通知單。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累計保險年資,至年滿65歲時,無需再繳納保險費,可以申領老年年金給付。如果保險費正常繳納,且未領取政府社會福利津貼,老年年金金額原則上每月可領3,000元以上,保險年資愈長者,領取金額愈高,並無排富條款之規定。
至國民年金開辦時,已滿65歲國民,因非納保對象,如已領取敬老津貼者,開辦後整併入國民年金,改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其給付權益不受影響。惟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領取資格,仍不得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情形。不過如土地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得扣除土地之價值;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新台幣400萬元。
是以國民年金開辦時未滿65歲國民,符合納保資格者,只要按時繳交保險費,即能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並無排富條款規定。只有國民年金開辦時,已滿65歲國民,因非被保險人,無需繳納保險費,申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才有排富條款規定。

註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維基百科國民年金)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為維護原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97年9月30日廢止)者的既有權益,故整併該津貼並改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名稱接續發給,屬補充性的福利津貼性質。
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時已年滿65歲(32年10月1日(含當日)前出生)的國民,若無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可以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3,628元(105年1月起由3,500元調整為3,628元)。
1、未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
2、最近3年內任一年未在中華民國居住超過183日。
3、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4、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月退休(職)金或是一次退休(職、伍)金者。[12]
5、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6、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7、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3]
8、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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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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