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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01:38:55瀏覽1182|回應1|推薦31 | |
笛卡兒說:「我思故我在」,巴斯卡說:「人類原屬脆弱,如同蘆葦,但是他會思考。」
人類文明的發展在於匯聚共同的智慧,思想自由是人類文明的母親,也是言論(含象徵)自由的基礎。 言論自由是先於國家(憲法)而存在,我國憲法於第11條雖然說「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的自由。」然而那僅是將業已存在的言論自由「發現」出來而已,因為它(言論自由)於本質上是作為一個人天生所必須要擁有的權利(採天賦人權說),亦即它是成為一個有尊嚴的人所無法或缺的條件,這點是獨裁野心政客們常常要唬弄、混淆、愚民我們的把戲,我們要特別的注意。(就政治性言論來說,除非是極端的危害,否則任何政府都沒有限制言論自由的權利,而核心言論自由的剝奪則已經是進入暴政的領域,然不在本討論範圍內。) 就言論自由的衝突來說,可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指人民平行間的衝突,例如妨害名譽等問題(釋字509)。第二種是指與政府垂直間的衝突,例如國家安全等問題,本文僅就第二種情形來討論。 國家安全法於2011年11月23日業已公布刪除原先第2條所謂的「不得主張【分裂國土】或【共產主義】」,而更久以前的1992年5月16日也已經修正公布了刑法100條的內亂罪,即於第1項增添「強暴、脅迫」為客觀構成要件,於第2項刪除「陰謀」的規定,亦即不管是主張「台獨」或「親共」的思想表達都不會有構成內(叛)亂罪的疑慮,這是開放社會必然要「返璞歸真」的時代潮流。 對於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的衝突,按我國憲法第23條的規定必須要有四種公益的理由(即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及衡量所謂「必要」的比例原則(德國人說【勿以砲擊雀】,我們說【殺雞焉用牛刀】)之後才有資格能用「法律」來限制。 就是否有必要限制的部分來說,美國人發展出「明顯立即危險」及「客觀顯見嚴重」兩種審查基準,前者以傳神的比喻說「任何人都不可以在戲院裏大聲謊喊失火」,後者就如我國1992年刑法修正而增添「強暴、脅迫」及刪除「陰謀」適足彰顯「客觀顯見嚴重」,而國安法第2條的刪除也是證據之一,逾越此範圍有關言論自由的限制都是與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本質有所不符,除非我們願意容忍獨裁政府的宰制,否則我們是要有義務協力防堵開放社會的共同敵人。 主張「親共」或「台獨」既然都是言論自由的範疇(釋字445),為何一定要推動「禁掛五星旗」,除非只許官家放火(【務實的】台獨工作者),不許百姓點燈(【飄揚的】懸掛五星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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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