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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03:47:38瀏覽984|回應0|推薦31 | |
還記得那首扣人心弦的吉他旋律「禁忌遊戲【愛的羅曼史】」嗎?它控訴著大人們開啟戰事的殘酷,它細訴著小孩們天真浪漫的無邪。
首按現行有效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賄選等不法行為設有相當嚴厲的制裁規定,於未經涓滴成流而修正相關法律之前,國民仍然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的義務,我們不是常常聽見許多信仰法律實證主義的人說「惡法亦法」嗎?以下僅止於不大成熟的論理演繹,又在開放的民主社會裏,統獨的議題都可以自由的討論(各自表述),於涉及法律修正的想法,依據「舉重明輕」的法理,人民當然更可以暢所欲言。 次按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洛克的說法,我們的心靈在先天原是一張白紙,是經由後天的學習才逐漸形成既有的概念,就涉及社會規範的「【法】意識」來說,想必也是有會有相同的道理,因此信仰歷史法學派的人們,也就相信法律是應該隨著一國的文化、風俗、習慣而逐漸形成、修正,相信移植的法律常常會因為有水土不符而生異化現象,頗值深思。 美國社會學家墨頓提出「目標錯置」的概念,原來在於針砭官僚體系裏有關組織成員習慣於將「嚴守法令」視為工作的目標,而不是想把應該要做的「事情做好」,因此民之所欲「常」在我心,也就質變成為民之所欲「藏」在我心,這是很傷害人民感情的始作俑者,甚或有心人士更藉由法令文句模稜兩可的不精準而上下其手,甚或演化成為俗稱「拿羽毛當令箭」的不堪,致也扭曲了原始純真的政治民意,也很可能竟因此而強化了社會衝突的「不平則鳴」。 就目標錯置的理論引申到我們個人的日常生活中,即我們常常會將達成目標的手段當成是目標的本體因而治絲益棼,例如我要從南部到台北,可以選擇的交通工具有很多,可以自行開車前往,可以搭乘台鐵或高鐵,或經由客運旅遊業者提供的其他交通工具,當然還有其他種種的可能,包括徒步踏青,甚或三拜九磕頭的宗教苦行,可見達成目標的手段通常並不是唯一。 如果我們沒有能夠探求我們為何要設定此目標的真諦,例如我到台北是要做什麼?時間緊迫嗎?高速公路塞車嗎?經濟容許嗎?而僅固執的以為一定要這樣,或是一定要那樣,這就會在不知不覺中犯了目標錯置的謬誤,我們中國人說「捨本逐末」,德國的卡爾.馬克思說「異化」,就某種角度來觀察,理本無殊。 台灣社會於伴隨民主政治選舉而來的查察賄選,有如參與每次政治大拜拜時的「牙香對拜【隨香】」,也不知道要浪費多少檢警調的人力,而這些都是有限的社會資源,又彼等公務人員不免也要為職務(政治?)餐風露宿、披星戴月而疲於奔命,對於樸實社會因鼓勵檢舉而重創業已日漸淡薄的人際信任,例如子女可以為貪圖獎金而檢舉年邁的雙親,例如情仇冤家可以會了想要報復對方而設下圈套,只因「賄選」這兩個字隱含有太多豐富的意涵,不僅見仁見智(請參閱附件),而且法務部原先設定30元的標準是非常的背離台灣社會人情的民俗,以致目標錯置,自來政府介入管制人民的充分理由是在於「市場失靈」的合法藉口(假設),只是我們為何一定要相信「政府不會失靈」呢?政府失靈所重創於政經社文的利益或許更甚於放任經濟的市場失靈,也說不定。 政治選舉僅是達成主權在民的手段之一,而不是民主政治的本身(體),查察賄選的目的在那裡?一定要有個理由吧,否則浪費那麼多的人力物力,又不是閒著沒事幹(吃飽換餓),就我們曾經深信不疑「充足理由」的看法,當然是為了乾淨的政治選舉,是為了確保當選者於日後不會貪污腐化(收錢),這種說法顯然不是太天真就是自欺欺人,貪污腐化的政治人物與選前有沒有買票有必然的關係嗎?史上貪最的當選人是否可能證明他先前就有買票,答案很可能是否定,其實就人性有權必濫的先天宿命,只要沒有適當周延權力制衡的機制,有沒有買票當選都隱藏有貪瀆的危險(可能)。 就我們一般人內心擁有將本求利的經濟心理運用到政治選舉,相信選前買票當選的政治人物將來一定會貪瀆,然而重點卻不在於選前買票的防制(查察賄選),而是在於當選後按權力制衡、司法獨立的等相關機制的防堵,與其著力於政治拜拜的查察賄選不如稍稍用心於政治當選權貴的貪瀆堵死,與其將國家檢警調的資源擺在權力鬥爭的政治選戰旋渦不如稍稍關心小市民切身之痛的治安問題(例如詐騙集團、竊盜或相關的組織犯罪……等)。 言論市場既然可以按市場競爭法則而逐漸接近真理,選舉投票的政治市場為什麼不可以,或許剛開始會有一些不盡符人意的唐突(金牛充斥),然而於歷經幾次的選舉過後,這些當初買票當選的候選人日後卻發現無利可圖(如果貪污之門業已被封鎖),就經濟理性來思考,下次他會再投入鉅資來參選嗎? 反之,如果政治貪瀆之門依然還是禮賓、迎賓似的開大門、走大路,如果開放政客政策買票的官家放火依然還是那麼的高貴,那麼這一切的一切(包括查察賄選),終將僅是一場遊戲一場空,一點意義都沒有。 附件:引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33183 賄選認定難辦?三節送禮 檢察官:難抓 2018-05-09 20:07聯合報 記者郭宣彣╱即時報導 選舉將至,候選人的文宣品、小贈品琳瑯滿目,有人送小米袋、面膜、小型保養品,單價模糊在30元上下,到底對於30元賄選的認定標準為何?新竹地檢署檢察長姜貴昌表示,30元僅是檢察官判定是否賄選的最低門檻標準,具體個案要由檢察官來認定。 姜貴昌說,選舉期間,有參選人會辦音樂會、或邀請藝人演出等活動,但因並非提供給特定對象,圖利某人,也非給特定選民而有直接影響投票意願,很難認定是為賄選。他舉例,如果觀賞者沒有投票權,也能來觀看活動,就會更難認定是否有賄選情形。 姜貴昌強調,但如果是「假借」宮廟活動、假借協會名義的選舉餐宴與免費招待節目表演,為違犯選罷法的賄選行為。 「今年為選舉年,三節的送禮文化,更讓人難捉摸。」姜貴昌說,像是在中秋節,民眾多有送禮習慣,價格高、所代表送的「禮儀」為何,是否透過送禮來賄選,通常會以是否為常態性所贈送,如「以前沒送、今年卻特地來送」,就會很奇怪了。 他表示,當初法務部以30元作為候選人文宣紀念品的價值門檻,是考量到候選人贈送的物品若低於30元,在法律上非難性的可能較低,「30元元門檻是提供檢方辦案的參考,並非超過30元就涉賄選,未達30元就沒事。」 主任檢察官林鳳師說,賄選與否的構成要件,首先須釐清候選人與選民之間,有無行、受賄的意思,其次是賄選的物質是否足以改變選民的投票意志,不會用30元來一刀劃分,仍須視個案來評估,30元只是檢察機關偵辦賄選案件的參考例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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