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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黨其實有黨
2007/09/05 15:02:35瀏覽570|回應0|推薦5

若以參加某政黨就會偏向某政黨的說法來限制法官參加政黨,同理推論公職人員是為全民服務,也不該有黨籍,當選後應退出所屬政黨,以示要為全民服務,而不為政黨服務。例如任何政黨的總統當選人應退出政黨,或至少在總統任內應退出政黨,成為全民總統、三軍統帥。

其他公職人員也該比照辦理,既然都是無黨,也就沒有藍綠之分,但真的超越黨派了嗎?2100及大話新聞都是無黨人士居多,政治立場鮮明,無黨其實有黨。

對於限制法官參加政黨活動,依司法院頒布的﹝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五點對於「6.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者。7.為政黨、政治團體或個人作政治上之助選者。」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印象中已有4-5位法官因此被處分。

要求法官沒有黨籍只是形式,審判內容是否【超越黨派,依法審判】才是批判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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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 五 點

各法院院長於法院法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主動檢具相關資料,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法官三人以上,亦得檢具相關資料,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
1.品德操守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
2.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有損司法信譽者。
3.無正當理由,洩漏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有損司法信譽者。
4.接受他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5.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6.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者。
7.為政黨、政治團體或個人作政治上之助選者。
8.辦理合議案件,未依法評議者。
9.確定裁判經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其疏失情節嚴重者。
10.上級審發現原審法官之辦案顯有草率情形者。
11.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之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不改善者。
12.以無關案情之事項,辱罵當事人者。
13.生活奢靡、敬業精神不足或審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者。

法院法官辦案績效優良或依法有應受獎勵之事由者,依前項之程序,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其自律事實之送交,應自事實終了之日起五年內為之,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三款及前項情形,應自事實終了之日起二年內為之。但自律事實所涉及之案件尚未終結者,自律委員會得中止進行,於中止原因消滅後續行之。
各法院自律之實施情形,得作為各該法院績效之參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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