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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4 13:46:57瀏覽657|回應0|推薦2 | |
1.本條例係為安定公職人員生活,妥善管理,防止貪污舞弊情事發生。 2.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當選之人員及依法受其派任之政務人員。 3.本條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 4.依中央及地方所在需要,建築公職人員宿舍,提供公職人員在職、退職生活所需照顧。〈參考長庚養生村規模〉 5.公職人員參加健保、領取國民年金。 6.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滿20歲或接受國內大學以下教育之子女,得領取低收入戶津貼,隨同入住。 7.除第4.5.6條待遇及合法收入外,不得再有其他收入,違反者視為不當利益。 8.未入住者除第5.6條待遇及合法收入外,不得再有其他收入,違反者視為不當利益。 9.公職人員入住前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申報及信託。 10.公職人員服務滿一任,退職時可續申請入住一次,居住起訖期間依其任期時間,待遇及限制比照在職,不願入住者生活自理。 11.公職人員入住期間因公殉職者入祀忠烈祠,其他原因死亡者,由其遺族領回處理,無遺族或不願領回者,比照無名屍體辦理後事;隨同入住之配偶及未滿20歲或接受國內大學以下教育之子女,得繼續居住並領取低收入戶津貼,至有謀生能力為止。 12.公職人員因貪瀆罪被判刑確定者,除依法追繳不當利益外,並應追繳在職時之待遇所得,卸職後發生者比照辦理。 13.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14.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下屆公職人員就職日起適用。 預算估計 總計:62,000元+20,000元+3,000元+5,000元+9,000元=9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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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