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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待遇條例草案逐條說明及預算估計
2005/11/14 13:46:57瀏覽643|回應0|推薦2

1.本條例係為安定公職人員生活,妥善管理,防止貪污舞弊情事發生。
﹝訂定之宗旨﹞

2.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當選之人員及依法受其派任之政務人員。
﹝適用人員範圍﹞

3.本條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
﹝指定主管機關﹞

4.依中央及地方所在需要,建築公職人員宿舍,提供公職人員在職、退職生活所需照顧。〈參考長庚養生村規模〉
﹝生活照顧規模﹞

5.公職人員參加健保、領取國民年金。
﹝醫療保健及月俸﹞

6.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滿20歲或接受國內大學以下教育之子女,得領取低收入戶津貼,隨同入住。
﹝配偶及子女照顧方式﹞

7.除第4.5.6條待遇及合法收入外,不得再有其他收入,違反者視為不當利益。
﹝限制條件﹞

8.未入住者除第5.6條待遇及合法收入外,不得再有其他收入,違反者視為不當利益。
﹝未入住者限制條件,不予換計居住津貼,以鼓勵入住﹞

9.公職人員入住前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申報及信託。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10.公職人員服務滿一任,退職時可續申請入住一次,居住起訖期間依其任期時間,待遇及限制比照在職,不願入住者生活自理。
﹝退職後照顧方式﹞

11.公職人員入住期間因公殉職者入祀忠烈祠,其他原因死亡者,由其遺族領回處理,無遺族或不願領回者,比照無名屍體辦理後事;隨同入住之配偶及未滿20歲或接受國內大學以下教育之子女,得繼續居住並領取低收入戶津貼,至有謀生能力為止。
﹝在職期間死亡處理,以入住者為限﹞

12.公職人員因貪瀆罪被判刑確定者,除依法追繳不當利益外,並應追繳在職時之待遇所得,卸職後發生者比照辦理。
﹝貪瀆案件處理﹞

13.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訂定施行細則之主管機關﹞

14.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下屆公職人員就職日起適用。
﹝公佈及適用日期,明定本屆不適用,以利適應﹞

預算估計
以某一公職人員包含配偶及兩名子女為例
居住費用:參房二廳〈參考長庚養生村-22坪雙人住屋二間〉,每月31,000元*2=62,000元
三餐費用:5,000元*4=20,000元
健保費用:比照簡任官等4人每月共3,000元
國民年金:每月5,000元*1=5,000元
低收入戶津貼:每月3,000元*3=9,000元

總計:62,000元+20,000元+3,000元+5,000元+9,000元=99,000元
相當於簡任12職等處長級月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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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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