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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菴論性情
2013/08/31 12:10:00瀏覽5|回應0|推薦0
整菴對性有一套獨特的見解,但大抵仍不離伊川、朱子系統的框架。約言之,整菴對性的看法有六。

首先,整菴主張性即理。他說:

性者,人之生理。

《論語》曰:「從心所欲不踰矩。」又曰:「其心三月不違仁。」《孟子》曰:「君子所性仁義禮智根於心。」此心性之辨也。二者初不相離,而實不容相混。

是故至精者性也,至變者情也,至神者心也。

道心,寂然不動者也,至精之體不可見,故微。

道心,性也。

「人心,人欲。道心,天理」。程子此言本之《樂記》,自是分明。

由第一條,可見性即理。第三條言至精者為性,第四條指至精者為道心,第五條指道心即性,第六條指道心為天理,合四條並觀,也可見他主性即理。

其次,他以仁義禮智、至精之體、寂然不動者言性。由上引第二條,可見整菴以仁義禮智言性,同於朱子。朱子曰:

性非有物,只是一個道理之在我者耳。故性之所以為體,只是仁、義、禮、智、信五字。(玉山講義)

頭二句可見朱子主性即理,後二句則見朱子性之內容和整菴相同。又第三、四條則反映性是寂然不動的、為至精之體,這些也是性之內容。

其三,性是人生而靜,未發之中,一性之真,湛然而無餘。整菴曰:

此理之在心目間,由本而之末,萬象紛紜而不亂,自末而歸本,一真湛然而無餘。惟其無餘,是以至約。乃知聖經所謂「道心惟微」者,其本體誠如是也。

由此條可見整菴之性為一性之真,湛寂無餘。其又曰:

至理之源,不出乎動靜兩端而已。靜則一,動則萬殊,,在天在人一也。《樂記》曰:「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於物而動,性之欲也。」《中庸》曰:「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此理之在人也,不於動靜求之,將何從而有見哉?......夫未發之中,即「帝降之衷」,即「所受天地之中以生」者,夫安有不善哉!

此條整菴言「人生而靜,天之性也」,又言「夫未發之中,即『帝降之衷』,即『所受天地之中以生』者,夫安有不善哉」,則其主性為喜怒哀樂未發之中,為人生而靜,為全善,為一。

其四,性不同於心,天性為體,明覺為用,有體必有用,但體不等於用。此看法見於下列兩條文字:

蓋心性至為難明,是以多誤。謂之兩物又非兩物,謂之一物又非一物。除卻心即無性,除卻性即無心,惟就一物中分剖得兩物出來,方可謂之知性。

天性之真,明覺自然,隨感而通,自有條理,是以謂之良知,亦謂之天理。賢契所得,在此數語。夫謂良知即天理,則天性明覺只是一事,區區之見,要不免於二之。蓋天性之真,乃其本體,明覺自然,乃其妙用,天性正於受生之初,明覺發於既生之後,有體必有用,而用不可以為體也。《樂記》所謂「人生而靜天之性」,即天性之真也;「感物而動性之欲」,即明覺之自然也。《大傳》所謂天下之至精,即天性之真也;天下之至神,即明覺之自然也。《大雅》所謂「有物有則」,即天性之真也,「好是懿德」,即明覺之自然也。諸如此類,其證甚明。孔子嘗言知道知德,曾子嘗言知止,子思嘗言知天知人,孟子嘗言知性知天,凡知字皆虛,下一字皆實,虛實既判,體用自明,以用為體,未之前聞也。

若單看第一條,我們似難知整菴是否視心、性為二。可是,試和第二條合觀,則我們知整菴之性不同於心。性為本體、為人生而靜、受生之初、至精至真者;心(明覺指心)為妙用、發於既生之後、感物而動、天下之至神者。又整菴言「有體必有用,而用不可以為體也。」,則心、性為二、為不同判矣(案:心不同於性在整菴思想中本可有兩種可能解釋:第一種解釋是把心定為人心,以和道心不同,此即上段所見之意。第二種解釋是指心視為統道心人心而為一之心,此心貫已發未發,其自不只是未發,故不同於道心(即性),詳見《論心篇》)。

其五,整菴反對北宋以來諸儒之說法,意圖把天地之性(即義理之性)和氣質之性之分隔打破。整菴曰:

請以從古以來凡言性者明之。若有恆性,理之一也;克緩厥猷,則分之殊者隱然寓乎其間。成之者性,理之一也;仁者、知者,百姓也,分之殊也。天命之謂性,理之一也;率性之謂道,分之殊也。性善,理之一也,而其言未及乎分殊。有性善,有性不善,分之殊也,而其言未及乎理一。程、張本思、孟以言性,既專主乎理,後推氣質之說,則分之殊者,誠亦盡之。但曰天命之性,固已就氣質而言之矣,曰氣質之性,性非天命之謂乎?一性而兩名,且以氣質與天命對言,語終未瑩,朱子猶恐人之視為二物也,乃曰氣質之性,即太極全體墮在氣質之中。夫既以墮言,理氣不容無罅縫矣。惟以「理一分殊」蔽之,自無往而不通,所以天下無性外之物,豈不亶其然乎?

氣質之性之提出,始於北宋張橫渠。橫渠曰:

形而後有氣質之性,善反之則天地之性存焉。故氣質之性,君子有弗性者焉。(正蒙.誠明篇)

橫渠何以要提出「氣質之性」一概念呢?因其要解釋人生界中人為的惡事。又因其以氣質之性解釋惡之由來,氣質之性自不是義理之性,故橫渠曰:「氣質之性,君子有弗性者焉。」朱子曾對橫渠之氣質之性大加讚揚,自以為大有功於聖門,其曰:

氣質之說起於張、程,極有功於聖門,有補於後學,前此未曾說到。(朱子語類.卷四)

然而,整菴卻不滿於氣質之性之說,其立場主要是依據其「理氣一物」及「理一分殊」之理論。於此,或宜先略述「理氣一物」及「理一分殊」之要旨,以助進一步之理解。所謂「理氣一物」,其實是指宇宙界之一切皆為一氣之流行,理只是氣化流行之理,理、氣之間並不具有同等的存有論的地位,換言之,氣才是宇宙得以生成之唯一實體,理只是氣之理,無獨立的地位(即不可不依氣而存在)。此種理氣論之立場,近於鼓吹「凡存在即合理」之說(即把一切實然現象視為合理),亦有墮入「自然主義」之嫌。其主張的氣實是向著其最理想、至善之方式流行,而當中沒有另外之一理以管制之(不論此理是動或靜)。我們亦可說,氣之每步流行皆是理之表現,沒有一步是非理的。整菴本乎「理氣一物」的觀點,故其特別欣賞明道之對道之圓融的表述,如「一陰一陽之謂道。陰陽亦形而下者也,而曰道者,惟此語截得上下最分明」、「器亦道,道亦器」。其理氣論也可被表述成「理亦氣,氣亦理」(當然,仔細言之,明道之理氣論實別於整菴,見《理氣篇》)。此理氣立場之驅使下,落至人生界,其自不能接受天地之性和氣質之性之分隔(因此乃建基於理氣在存有論上獨立為二而設),而主張把二者打併歸一(因如此才合符「理亦氣,氣亦理」的存有論立場)。整菴不滿二性之分說,其理由即在此,以上也是「理氣一物」之要旨。至於「理一分殊」,則因天地萬物皆為一氣之流行,理為氣之理,則天地萬物本來一理,所謂「理一」。然而,天地萬物既為天地萬物,其自不是一氣,而為氣之不同的表現。此氣之不同的表現又令理所展示之面向有不同,此稱為「分殊」。「理一分殊」何以令整菴反對氣質之性呢?因「理一分殊」可解決惡之由來,氣質之性之設立實屬多餘。整菴認為,所有人本和天地萬物一樣,是一氣之流行,故也是一理之流行。可是,人既成人,且為不同的個人,其即不再是本來的氣,個人於是為氣之「分殊」,又「分殊」令人「有我之私」,因而不復見「理一」,人生界之種種惡事於是出現。單靠「理一分殊」本就可解釋惡之由來,此也令整菴不滿氣質之性之另立,主張氣質之性當和天地之性混一。

以上已略述「理氣一物」、「理一分殊」之要旨及整菴反對氣質之性之理由。回到上述所引文字中,其前半言「若有恆性,理之一也......有性不善,分之殊也」,此其實只是整菴用「理一分殊」之眼光重新指涉原本為天命之性及氣質之性所指涉之事實。至於後半,則為其表達反對另立氣質之性之意見,其理由即「理氣一物」。

最後,整菴強調對未發之中之體認,且要窮理以盡性。整菴曰:

「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子思此言,所以開示後學,最為深切。蓋天命之性,無形象可睹,無方體可求,學者猝難理會,故即喜怒哀樂以明之。夫喜怒哀樂,人人所有而易見者,但不知其所謂中,不知其為天下之大本,故特指以示人,使知性命即此而在也。上文「戒慎恐懼」,即所以存養乎此。然知之未至,則所養不能無差,或陷於釋氏之空寂矣。故李延平教人,須於靜中體認大本,未發時氣象高明,即處事應物自然中節。李之此指,蓋得之羅豫章,羅得之楊龜山,楊乃程門高弟,其傳固有自來矣。程伯子嘗言:「學者須先識仁,識得此理,以誠敬存之而已。」叔子亦言:「勿忘勿助長,即是養氣之法,如不識怎生養,有物始言養,無物又養個甚?」由是觀之,則未發之中,安可無體認工夫?雖叔子嘗言「存養於未發之時則可,求中於未發之前則不可」,此殆一時答問之語,未必其終身之定論也。且以為既思即是已發,語亦傷重。思乃動靜之交,與發於外者不同,推尋體認,要不出方寸間爾。伯子嘗言:「天理二字,是自家體貼出來。」又云:「中者,天下之大本,天地之間停停當當,直上直下之正理,出則不是。」若非其潛心體貼,何以見得如此分明?學者於未發之中,誠有體認工夫,灼見其直上直下,真如一物之在吾目,斯可謂之知性也矣。亹亹焉戒懼以終之,庶無負子思子所以垂教之深意乎?

此條強調體認未發之中,吾人當要令此未發之中「直上直下,真如一物之在吾目」,此便是知性。惟其以自身之體認未發之工夫比擬延平之體認未發之工夫,此似微有不當。整菴所言之未發之中乃心之中和之氣之本然流行之理,延平之未發之中乃即存有即活動之道德本心。整菴又曰:

「窮理盡性以至於命」,二程所言,乃大賢以上事,張子所言,乃學者事。然物格知至,則性命無不了然,更無漸次,若行到盡處,則有未易言者爾。

性命必須透過格物致知以了解,可見他主窮理以盡性。

有關整菴對性的看法,上文已作闡述。現且再就其對情之看法作一論述。整菴曰:

人心,感而遂通者也,至變之用不可測,故危。

人心,情也。

兩條合看,可見整菴之情為人心、至變者、感而遂通者。其又曰:

惟是喜怒哀樂之發,未必皆中乎節,此善惡之所以分也。節也者,理一之在分殊中也。中節即無失乎天命之本然,何善如之?或過焉,或不及焉,猶有所謂善者存焉,未可遽謂之惡也。必反之,然後為惡。

由此可見整菴之情為可善可惡。情發而中節,其固無失天命之本然(即沒違心氣之本然之流行),故為善。情發而不中節,若只是過或不及,此仍是可以有善存於其中。只有當其「反之」,此情才是惡。何謂「反之」?整菴解釋:

「反之」云者,好人之所惡,惡人之所好也。

如是,則只有當情發而令人好其所惡/惡其所好,此情才是惡。我們實不能一開始即言情本身是惡。另外,整菴又論情、欲之關係曰:

《樂記》所言「欲與好惡」,與《中庸》「喜怒哀樂」,同謂之七情,其理皆根於性者也。七情之中,欲較重,蓋惟天生民有欲,順之則喜,逆之則怒,得之則樂,失之則哀,故《樂記》獨以「性之欲」為言,欲未可謂之惡,其為善為惡,係於有節與無節爾。

欲實被包含在情之中,而一律根於性。因其根於性,故不可去。又情之善惡依於情發時中節與否,於是,欲本身也不是必然為惡,其善惡依於欲發時之中節與否。整菴曰:

夫性必有欲,非人也,天也。既曰天矣,其可去乎!欲之有節無節,非天也,人也。既曰人矣,其可縱乎!

此條更明顯地指出欲為性之所有,為天所予人,不可去,但其卻可被人所節,且應被人所節。整菴依據其對情欲之特別看法,遂進而批評象山曰:

《樂記》「人生而靜,而之性也。感於物而動,性之欲也」一段,義理精粹,要非聖人不能言。象山從而疑之,過矣,彼蓋專以欲為惡也。夫人之有欲固出於天,蓋有必然而不容已,且有當然而不可易者。於其所不容已者,而皆合乎當然之則,夫安往而非善乎?惟其恣情縱欲而不知反,斯為惡耳。先儒多以去人欲、遏人欲為言,蓋所以防其流者不得不嚴,但語意似乎偏重。夫欲與喜怒哀樂,皆性之所有者,喜怒哀樂又可去乎?象山又言「天亦有善有惡,如日月蝕惡星之類」,是固然矣,然日月之蝕,彗孛之變,未有不復其常者,茲不謂之天理而何?故人道所貴,在乎不遠而復,奈何滔滔者天下皆是也!是則循其本而言之,天人曷常不一?究其末也,亦安得而不二哉?

整菴認為「必然而不容已」之欲只要「合乎當然之則」,欲仍可以為善,象山卻說凡欲皆為惡,整菴因此不滿於象山也。可是,有人或問:「情發而為惡,性是否也為情所累而為惡?」,於此,整菴曰:

然欲動情勝,雖或流而忘反,而中之本體,固自若也,初未始須臾離也。不明乎此,而曰我知性,非妄歟!

由其言「中之本體,固自若也,初未始須臾離也」,可見性一直為全善,並不因情之惡而令其為惡。

整菴論情大約如此。最後,且鈔其論性情之其他文字,隨文析述,以結束此篇。

整菴曰:

「天命之謂性」,自其受氣之初言也。

案:「天命之謂性」即是「理一分殊」中「理一」之境界,性即理也。

又曰:

程叔子答蘇季明之問,有云:「中有甚形體?」然既謂之中,也須有箇形象。伯子嘗云:「中者,天下之大本。天地間,亭亭當當,直上直下之正理。」茲非形象而何?凡有象皆可求,然則求中於未發之前,何為不可?固知叔子此言,非其終身之定論也。

案:此條言未發之中也有形象,也可求,則可見整菴強調對未發之中,即性之體認。

又曰:

程伯子論「生之謂性」一章,反覆推明,無非理一分殊之義。朱子為學者條析,雖詞有詳略,而大旨不殊。然似乎小有未合,請試陳之。夫謂「人生氣稟,理有善惡」,以其分之殊者言之。「然不是性中元有此兩物相對而生」,以其理之一者言也。謂「人生而靜以上不容說」,蓋人生而靜,即未發之中,一性之真,湛然而已,更著言語形容不得,故曰:「不容說」。「繼之者善」,即所謂「感於物而動」也,動則萬殊,剛柔善惡於是乎始分矣。然其分雖殊,莫非自然之理,故曰「惡亦不可不謂之性。」既以剛柔善惡名性,則非復其本體之精純矣,故曰「纔說性時,便已不是性也。」下文又以水之清濁為喻,蓋清其至靜之本體,而濁其感動之物欲也。本體誠至清,然未出山以前無由見也,亦須流行處方見,若夫不能無濁,安可無修治之功哉!修治之功既至,則濁者以之澄定,而本體當湛然矣。然非能有所增損於其間也,故以「舜有天下而不與」終之。

案:此條論性,其大意有四。首先,「人生氣稟,理有善惡」、剛柔善惡之性非由氣質之性形成,乃由於「分殊」而形成。其次,人只有一性(本乎理一),此性為人生而靜時之未發之中,一性之真,湛然而不可用言語說明。其三,「分殊」由性「感於物而動」引致,則剛柔善惡皆本於性而有(所謂根於性),和性同質,但剛柔善惡本身卻不是未發之中之性本身(猶如水之濁和水之清之質同,但水既濁,即不能是清)。其四,必須經過修治之功(即誠明兩進),濁者(專指不中節之情及惡的欲)才得被澄清,本體才可回復(心之動靜皆是理之落實)。

整菴又有一條:

竊以性命之妙,無出「理一分殊」四字。蓋一物之生,受氣之初,其理唯一;成形之後,其分則殊。其分之殊,莫非自然之理,其理之一,常在分殊之中,此所以為性命之妙也。語其一,故人皆可以為堯舜;語其殊,故上智與下愚不移。聖人復起,其必有取於吾言矣。

案:宋儒言人因同有義理之性,故人皆可以為堯舜;但人因有氣質之性,故上智與下愚不移。整菴欲把二性合而為一,一律以「理一分殊」統之,其遂有如此之說法。

又曰:

情是不待主張而自然發動者,意是主張如此發動者。不待主張者,須是與他做主張,方能中節。由此心主張而發者,便有公私義利兩途,須要詳審,二者皆是慎獨工夫。

案:情發可以不經心之主張,因其感物而動故。但要令其發而中節,此則需心為他做主張,即心要窮理、思考以令情能合宜地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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