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7年到2008年 我在攝理已經度過十一年了
我的家庭背景是這樣的
我爸爸台大研究所畢業後考上高考在政府機關做事
我媽媽 銘傳大學畢業 與人合夥做房仲
我弟弟輔大資工所畢業 現在是軟體工程師
我姊姊美國法律研究所畢業 也考到律師執照是個律師
並且現在在唸法律博士
我呢 英國應用語言研究所畢業 目前從事翻譯
全家只有我奶奶和我媽媽沒有唸到研究所
我有親眼見過鄭明析總會長牧師
也有跟他一起對話 打球 游泳 吃飯 聽話語
我從一個政大外交大一新鮮人
經過十一年如今是個嫁給骨科醫師在家做翻譯的醫師娘
我以我的性命人格擔保 這位總會長牧師絕對沒有所謂的性侵
那些作偽證的人們有些我是知道也是認識的
他們幾乎都是因為感情挫敗或者人際關係有問題或者家庭關係課業問題
哪裡出問題就把罪通通推來教會也推給教導我們的牧師!(就像小朋友做
錯事情老愛把問題推給父母或者師長一般的行徑)
甚至他們根本沒見過總會長牧師 同樣的 我也是在這個教會但是因為
牧師的話語教導 讓我感情順利婚姻美滿
課業all pass 人際關係好 家庭關係也處理得好 如果他真的是有問題
我家裡的人絕對會阻止我去教會的!!
各位看官 ,你們是要聽 有親眼見過 認識的人對這個人的看法 還是那些
根本連面都沒看過的人的批評呢?
以下就是關於總會長牧師被引渡的消息:
開門見山的講..
看我文章的人...我想..除了MS之外
還有其他非攝理的人..應該都有個大疑問
啊~鄭明析不是被中國逮捕了嗎??
有那麼多負面新聞...我怎麼信的下去??
而且他已經要被引渡回南韓了咧
我猜彼得.馬利亞.約翰......甚至保羅等....
過去也常被問為何要跟隨耶穌吧?
跟妓女廝混..女弟子還用夫妻之禮幫祂淋洗
還有聖經一直沒寫名字的最愛門徒..
以及至今還在傳的耶穌已結婚生子的八卦
並且上了羅馬最羞恥的十字架(極惡罪犯才有的刑罰)
初代門徒們到底怎麼承受並追隨這樣種種傳言的救世主
真的不知他們付出多大的條件來信仰
好哩...從歷史故事拉回來
聊聊引渡的意義好了
講到引渡...一般人都會直接聯想到這個人有犯罪 必須帶回去服刑
反正這些國際事件跟自己生活無關..
新聞看過去就算了...也懶得深究這人後來怎樣了
但是引渡法並不是這樣簡單的
到底老師被中國引渡回南韓..代表什麼意義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十一條 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出具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載明:
(一)請求機關的名稱;
(二)被請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職業、外表特徵、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別其身份和查找該人的情況;
(三)犯罪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行為、結果等;
(四)對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訴時效方面的法律規定。
南韓有個EXXXXX的反攝理團體 專門對攝理提告
( 按法院程序,任一某人按鈴申告鄭氏,無論鄭氏身在何地,均需於期限內到案說明,若無到案說明亦無指定代理人陳述,法院即將被告列為通緝犯,任一某人得於多地法院連續並多次提出申告,並法院不得拒絕之 )
有這團體在 第十一條想必是符合的
一般人對於引渡法的認識...也大多僅此為止
但是...
第九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並且對被請求引渡人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
(二)由于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等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的。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對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請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應當由我國司法機關追訴,但尚未提起刑事訴訟的,應當自收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意見分別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第9條 說到一件事...如果此人在大陸當地有犯罪事實必須起訴
(21條說到 即使抓到人了才調查..一樣是中國先起訴再說)
中國可以拒絕引渡...但是目前中國人民最高法院已經同意這項引渡
表示有兩件事實
1.老師身體很健康 XD
2.老師在中國當地的行為是判決無罪的
咦~~不是有媒體宣稱老師在中國蓋豪宅性侵數十人嗎??
而且在中國非官方傳教 可是有可能視為叛亂的
或許奧運在即..判這個很傷人權形象吧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決定準予引渡時,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正在對被請求引渡人由于其他犯罪進行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的,可以同時決定暫緩引渡。
第四十三條 如果暫緩引渡可能給請求國的刑事訴訟造成嚴重障礙,在不妨礙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並且請求國保證在完成有關訴訟程序後立即無條件送回被請求引渡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請求國的請求,臨時引渡該人。
基本上引渡法..都很類似
去年有個新聞 巴拿馬強人諾瑞加 服完美國刑期 從美國出獄
之後是引渡去法國..準備接受法國的審判
因為諾瑞加是美國人逮捕的...美國審完了..有判刑的話..必須服完刑
才能引渡到其他要求引渡諾瑞加的國家.
如果諾瑞加 當初美國判他無罪 自然就送去其他國囉
至於42條跟43條...
目前國務院還沒批准老師引渡
而是遼寧省最高法院..與中國人民最高法院的判決引渡
司法機關既然已經同意..非國務院先同意
就更確認老師在中國當地是無罪的囉...而非臨時引渡的可能
所以囉....看新聞..也需要用腦分析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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