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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引新北市政府--公共藝術發展概述
2014/01/10 16:29:23瀏覽131|回應0|推薦0
公共藝術發展概述公共藝術發展概述

國內公共藝術發展概述
 

公共藝術概念的濫觴最早可追溯至西方的公共性雕刻作品,在歐洲現存的宗教性建築、公共廣場或紀念性建物中,都可看到此類作品的存在,如:義大利的聖馬可廣場、聖羅倫佐教堂或人民廣場等等。不過,此類作品大多肩負著「紀念性」或「宣傳性」等實用功能,目的也多是為了美化其附屬的空間或建築物而存在,且其產生大多由領導政府或貴族決定設置,與現今公共藝術的精神仍具有基本性質的差異。
追溯公共藝術概念的成形,在1930年美國羅斯福總統的新政中,率先將「公共藝術」作為獨立的名詞,並成為一項國家政策,旨在扶助本國藝術家渡過經濟蕭條的困境,確保穩定收入來源。到1959年美國地方政府頒訂《藝術百分比》條款中,進一步規範所有市政建設,必須提撥百分之一作為添置藝術建設之用。而國內公共藝術母法也以美國為參考依據,在1992年公佈實施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中明訂「公有建築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建築物造價的百分之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並於1998年公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政府全力推動公共藝術的時代由此展開,該法也成為目前推展公共藝術的主要法源。


 


發佈日期: 102-01-07  
(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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