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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文─房地合一稅改的三個不妥
2015/01/13 21:07:03瀏覽436|回應0|推薦0

20150113 中時電子報 鄭博文

財政部長張盛和因推動房地合一稅改等財政措施獲選全球最佳財長,並決定今年2月提房地合一草案,財政部欲從「房地合一」稅改來遏止房價不合理飆漲,個人覺得有三個不妥。

第一個不妥是偏離憲法「漲價歸公」精神。房地合一稅改的結果是讓炒房、炒地與建商財團名正言順將全民對城市進步增值利益多數納入口袋中。國民黨此次九合一大選為何會敗,與執政官員背棄孫中山先生「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的主張有絕大關係,坐視這十多年房價一再飆高,使年輕一代購屋無望。此外,新法規定課征房地合一交易資本利得稅後,其所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可退稅,更讓「漲價歸公」名存實亡,有違憲之虞。

第二個不妥是捨易取難。立新法在程序與時間掌握要比修舊法難上許多,過去政府無法做到掌握房地產市價,因此土地增值稅的漲價歸公是不容易做到,遭人詬病,但行政院江前院長在內政部長任內已做到「房地產實價登錄」,政府其實已掌握房地產實價,將房地產實價扣除房屋價,就能掌握交易時地價,再與前一次交易地價對照,就可得到土地漲價空間,並計算土地增值稅。

目前建商財團、房仲業者、炒客的暴利就是來自土地增值,只要將目前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及土地稅法第3320%30%40%之稅率調整回40%50%60%,甚至到80%,留20%的空間為理財投資報酬或避免通貨膨脹空間,就可以將目前炒房、炒地與建商財團的許多暴利課稅歸公,只要修改兩條文遠比要立一個新法簡易許多,財政部如此大費周章,捨易取難,誠屬不智。

第三個不妥是侵犯地方財源。目前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是以土地增值稅為大宗,若依新法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可退稅,造成地方政府稅源流失,除非在「房地合一」稅改新法明文規定此項新稅為地方稅,否則財政部訂定此新法有集權集錢以及中央請客地方買單之嫌。

民國94至今十多年來在很低的土地增值稅狀況下,讓土地增值漲價歸私,是這一波全民忙著炒房的元凶,其實是肇因於民國91年陳水扁執政時為救當時不動產交易低迷狀況,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及土地稅法第33條,將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為期2年,更於民國93年再延1年,但這些修正屬暫行措施,因此再於民國94年將原40%50%60%之稅率修訂為20%30%40%,完全背離漲價歸公精神。

只要財政部將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及土地稅法第33條修法恢復就可讓土地增值漲價歸公,消弭老百姓對房價一再被炒作的忿忿不平,盼望目前財政部推動房地合一稅改的三個不妥及時踩煞車,重回孫中山的「漲價歸公」精神。(作者為屏東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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