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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6 22:32:44瀏覽127|回應0|推薦0 | |
工商時報 本報訊 將升格為勞動部的勞委會,最近召開臨時委員會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規定公司行號與機構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所給付的薪資須與正職員工一樣「同工同酬」,並就使用派遣勞工的人數設定上限,包括政府機關在內,不得超過總雇用人數的3%。雖然該草案希望透過專法規範來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但是趨於嚴格的規範與派遣人力比例限制,對工商企業人力彈性運用與競爭力造成的影響,卻是不能忽視的問題。 基本上,企業透過人力派遣或從事派遣業務的公司,找到並運用派遣工作者、從事生產或服務提供工作的用人模式,主要是作為調節景氣榮枯的緩衝機制。尤其近年受到全球化浪潮的衝擊,企業不但要尋覓較為節省成本的生產方式,也發展出彈性雇用的人力運用模式,藉以提升經營彈性,因應日益不確定的環境。 OECD國家的勞動派遣市場快速發展,即是明顯例證。根據OECD之統計,2011年臨時性人力(包括派遣人力)占受僱者比率,以韓國最高為23.8%,其次為荷蘭及法國,分別是18.4%及15.3%。相對於其他主要國家,台灣如今使用非典型人力的比率仍然較低。根據工商普查,目前派遣勞工約有13.1萬人,僅佔全體就業人數的1.64%;而公部門派遣勞工人數,據統計也只有1萬3615人,卻被批評為政府機關帶頭使用派遣勞工。 事實上,派遣勞工所衍生的爭議,主要是因為現行法令對於派遣勞動缺乏明確規範,只能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派遣人員同時與派遣公司與要派企業存在聘僱關係,但國內部分人力派遣公司在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並未確實保障勞工退休金、資遣費等基本勞動權益,加上要派企業並未與派遣勞工簽訂契約,派遣勞工無法參與契約的簽訂而捍衛自身的勞動權益,這些不合理現象的確需要改善。 針對派遣勞工權益的保障,勞委會早於2010年1月開始研擬相關辦法,並在當年7月提出於《勞動基準法》增列「派遣」專章的修正草案,但遲遲沒有進展。如今,勞委會改採單獨訂定「派遣勞工保護法」,除了因應勞委會即將升格為勞動部之外,由於勞委會認為「派遣工確實是拉低薪資的元凶」,因而規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人數,不得超過總僱用人數的3%,違者可處新台幣9到45萬元罰鍰,並要求派遣員工與正職員工同工同酬。 主管機關透過立法維護派遣工權益固然有其必要,但就實際而言,目前國內運用臨時性或派遣員工人數較多的產業,包括「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製造業」及「教育服務業」等,最主要從事的職類為「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勞力工」和「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惟《派遣勞工保護法》除了採取「負面表列」,禁止醫事、保全、航空、漁船以外的船員(如遊艇、動力小船駕駛)、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採礦等使用派遣工之外,還規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人數不得超過總僱用人數的3%,這些規定勢將限縮企業的用人彈性。 就實際來看,本來各個企業都會依據淡季、旺季,彈性使用短期派遣工,但訂定使用人數上限比率,將會讓有些仰賴海外訂單的產業,在接到急單需要短期人力時,面臨無法彈性運用困難。尤其國內有97%以上屬於中小企業,在資源與人力的限制下,通常沒有專職的人力資源管理者、會計專業人員、資訊專業或研發專業人力,在經營存在高度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又規定其使用人數上限比率,更將使其無法利用專業的派遣人員協助執行非核心業務,結果是影響企業的競爭力。 此外,相對於日本於 最後,必須提醒的是,該草案規定派遣事業單位於有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時,要派單位應負給付責任,則要派單位日後使用派遣勞工,即可能產生派遣事業公司惡意倒閉,或其與派遣勞工間發生工資糾紛,要派公司卻必須連帶給付之風險。為減少此類問題的發生,政府必須配套建立對派遣單位的完善規範,並強化及健全經營制度之輔導與管理機制,終究才能確實保障派遣人員應有的法定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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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