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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前先妖魔化被告
2013/08/01 00:40:04瀏覽3479|回應32|推薦52

這照片裡的人是美軍小兵(Private Manning)曼尼,軍事法庭出庭的照片。看官注意他軍服整齊以軍人的身份出庭被告洩露軍機等罪。

我應該再找兩張照片,用來對比中西社會的不同,尤其是法律 vs道德的觀念差異比較。

第一張,就是幾天前,許多看官一定見過的,范上士被剃光頭,腳鐐手銬,可是眼角斜視的“魔頭”狡猾樣,他一邊一個穿憲兵制服的架著他走出法庭的照片。

第二張,就是文化大革命時,許多被紅衛兵批鬥的知識分子,教師,頭載沖天帽,低著頭接受公審的“牛鬼蛇神”照。

首先要問的是,他為什麼要剃光頭,上鐐銬?他們又為什麼要帶著沖天帽跪在地上?因為他們是“魔頭”,因為他們是“牛鬼蛇神”!一個壞人,邪惡到這種程度,就不必有什麼西方人講的“無罪設定”,更不需要“調查不公開”程序了,我們民意就可以審判他了!

黃仁宇寫的“萬歷十五年”(1587, 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講西方國家制定財產權,公司制度等,將國家帶入現代化時,我們明朝的宰相還是在道德治國。當西方國家己經全面法治化時,例如,照片顯示美軍被告,仍然有其權利與尊嚴。我們的社會,某種程度上還停留在中世紀宗教審判的血腥年代,以道德善惡來主宰社會。西方的進步,是法治。東方的落伍,是道德治國。

(忍不住要提大陸共黨,剛下台的溫家寶去年不是說,政治貪腐問題是因為道德沉淪嗎?是嗎?)

西方的司法程序,是界定罪行。東方的道德社會,是懲罰壞人。前者是看行為,找證據,界定“真相”,後者,是抓壞人,抓越多越好,不然就是“官官相護”。

這差異,尤其目前的“洪下士亡案”看見,台灣在媒體領導下,全民瘋狂地抄作“集體虐殺”陰謀論,媒體的標題是“惡軍官”被押,名嘴不止地談軍中黑暗,爆料“魔頭”士官簽賭,又放債,又行賄(送飲料)等。主因是在一個道德的社會,只有惡人妖魔才/一定會殺人!

媒體的首要責任不是呼籲理性,及程序的正義,反而是妖魔化被告嫌犯,甚至不惜抄家,派記者去圍剿其家人父母。完全像是文革時的紅衛兵手法翻版,先把你打成牛鬼蛇神,當人神共憤後,下一步是釘十字架,還是活活燒死,都是枝節瑣事。

另一個角度而言,在一個道德的社會,你做錯事,一定要在電視機前鞠躬道歉,只要態度良好,我們就原諒你,讓你改過自新,不管你是打死一個船長,還是操死一個兵!

台灣因洪案,在檢討修改軍法等。我說不必了,就回到道德治國的明朝吧。你只要不鞠躬,被拍到斜眼看人,態度惡劣,你就是壞人,司法軍法都一樣,打死你這魔頭!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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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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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真象,只有想象』!
2013/08/26 06:44

簡單的說『洪案』是執行面出了問題,執行面不改革廢掉體制就不再出問題?

再出問題時廢掉軍隊!

 

眾人皆曰可殺時,醜化、丟石、抹糞皆正義,有人異議鳴鼓攻之,

『洪案』已經『沒有真象‧只有想象』。

                   『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台灣『軍愛民、民敬軍』是假!民粹一向賤踏『軍人』。

農忙、災害時像傭人般呼來喚去,出事罵比豬狗不如。

要打仗時又要他驍勇善戰。因為這些人都是別人父母的兒子。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8-29 21:38 回覆:
講的完全中的!

河壩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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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之分與拿捏的分際
2013/08/05 22:55

曾目睹兩件違規開罰的例子。

一起,12月,凌晨5點,天色猶黑,送報生看著車道沒人,闖紅燈,一台車突然鳴笛閃燈追逐,送報生嚇得撞到路樹,報紙灑落,似乎傷的不輕。警車下來兩人,無視對方傷痛(送報生未喊痛,只是發抖,這輩子第一次被警車追逐),登記駕照,開了罰單,走人!當時陪先父就在旁公園散步,趕緊過去協助其整理報紙,問是否要送醫,送報生只是盯著罰單,久久不能言語(這個月工資泡湯了)

一起,8月,凌晨4點,批發市場,一婦人以為菜販剝下的葉子不要,就直接拿取,被當成小偷報警,不久警笛聲蓋過市場嘈雜聲,幾個荷槍員警下來瞭解經過,婦人蹲著身子一直哭泣!依法,竊盜是公訴罪!一個老攤販出來,說婦人家境不佳,撿拾菜葉洗淨做飯服侍公婆,一時抓獲她的菜販變成眾矢之的,不好意思地隨眾人向員警求情。帶隊的員警看了似乎也瞭解,此時無線電響起詢問處理結果,員警回答只是買賣糾紛,然後帶著其他隊員以及許多攤販主動送與的蔬菜走了。

公私的確不能相雜,然而總有交界處,如何拿捏就看個人心中的那把尺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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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4 13:23
albertheijn

我不是不想理你,是你學問太大,講的太玄,我不知你在說什麼,抱歉!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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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8/04 04:03
不能理? who am I to judge?

嘻,希特勒也不過是"犯法,做了壞事"而已,東條英機也不過是"犯法,

做了壞事"而已....甚至賓拉登也不過是"犯法,做了壞事"而已?

[站在公共政策的角度思考,法治社會,應只談法,情理是個案考慮才用到]
???

OK,在西方社會,我也住了30年,來來來,來談"法",情拋掉沒關係,那叫一
視同仁...理呢? 先有理才有法,還是先有法才有理?

殺人罪,是先基於殺人是不對的道理,才有殺人罪法.還是先有殺人罪法,
才知道殺人是不對的?
偷竊罪,是先基於偷竊是不對的道理,才有偷竊罪法.還是先有偷竊罪法,
才知道偷竊是不對的?
.....

正確的是"理法",但"法理"也馬馬虎虎,加上情也勉強可以,但是如果先
用自己的"私情",比如顏色喜好,心理利益關係...那就是矯"情"而已!

就如我的中心思想;

公理正義,沒那麼複雜,三言兩語就明.
是非黑白,也不會多難,拋開私心即知.
長篇大論,沒良心相伴,都是胡說八道.

alberthei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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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2013/08/03 09:13

最後會不會還是難逃一死?

-------------------------------------------

不一定, 因為台灣人是清國奴, 就看大人高興了(後藤新平果然了不起).

但如果是在皇軍裡面, 叫你做什麼不做, 甚至做不好, 只是一盒骨灰盒, 如果是清國奴的拉伕的話連個盒子都沒有. 如果說軍隊叫你往東你偏要往西是"正當行為"的話, 這還能打仗? 我很好奇, 怎麼那麼多說當過兵的人講的東西都像是沒當過兵的?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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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3 03:16
嘴上無毛的時候,看戲只能看好人或壞人、

長大的時候、看戲能同時欣賞好人壞人的對手戲、

老了頭上無毛之時,
又回到了那個”我對你錯“的境界,
這時又退化到了,只能分辨這個人有言必馬英九(等於好人),
還是沒有言必馬英九(那麼就是壞人)!


這種心智的階段,
就是生命真實的人生啊!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8-03 04:11 回覆:
我不是不想理你,是你學問太大,講的太玄,我不知你在說什麼,抱歉!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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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3 02:57
那幾個人不能理,第一他們是“凡事馬英九”,第二,你越給糖,他越哭的兇。

版主說對了,那幾個官不能理,
第一,我凡是投票就”馬英九“,第二,我越給他糖,他就哭的越兇。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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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3 02:49
連軍方都說 who am I to kill, 誰又有資格指洪仲丘是或不是“最無人緣”,還要證據?

版主就有資格啊!

連教宗都說 who am I to judge, 誰又有資格指他人是或不是“妖魔”,還要證據?
__________
犯法的人,不是“魔頭”,只是做了壞事,並不能就指他是“壞人”,這個道理有這麼難了解嗎?

那麼版主究竟有沒有辦法了解,
洪仲丘不是”魔頭“,只是帶來手機,並不能就指他是”壞人“,更不能把他操死,這個道理版主有這麼難了解嗎?

河壩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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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15年
2013/08/02 23:49

黃仁宇教授當年這部書,是我們必須讀也要以此為題作報告,可見受重視程度

然而,一個國家興亡,一年就夠嗎?啥事都處於那一年?!

律法與道德,孰是孰非,見仁見智!

吾兄應也閱覽過小弟幾篇關於經營管理之文,情理法,法總在後!

台灣這些年用法治國,連摘朵路邊花也被上手銬!

這是好事?

小弟深深不以為然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8-03 01:24 回覆:

這個題目很大,可能要看context,在中西文化與社會進化的角度,他討論道德(實為儒家)與西方治國方式差異,是黃的大歷史觀。

(我借他自提身價,逃不過你這學史的法眼,別見笑。哈哈。)

西人近百年來,對人權的基本尊敬,對程序的尊敬,值得理盲的大眾思考學習。大家應該可以同意,好人會做壞事,壞人會做好事,並沒有絕對的好人與壞人。法律是處罰犯法的罪行,不是懲治“壞”人。

我讀過你寫的那幾篇,十分贊同你的處理方式。 在公司當主管,是problem solving,應該將大事分解成可以處理的“小事”,才能解決問題。 可是談到公領域,許多人會誤解這處理方式,是“大事化小”在吃案。尤其涉及同案考慮,則要站在公共政策的角度思考,法治社會,應只談法,情理是個案考慮才用到。

愚見,你多指教。 


戴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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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2013/08/02 22:56

老哥您的此題可樹大招風了!有什麼東西進來challenge了。怎麼扯上「是不是您兒子了」!

最近敎宗訪巴西,老美報紙本來一直炒那賣鴉片給中國的第幾代孫後,終於把敎宗放在頭版,當然主要是那一句對同性戀的看法,「who am I to judge?」,這話台灣的媒體,老百姓真該好好想想!

我的看法,就是藉洪士官之死,有團體再行一次政治鬥爭而已。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8-03 01:33 回覆:
那幾人不能理,第一他們是“凡事馬英九”,第二,你越給糖,他越哭的兇。

連教宗都說 who am I to judge, 誰又有資格指他人是或不是“妖魔”,還要證據?

犯法的人,不是“魔頭”,只是做了壞事,並不能就指他是“壞人”,這個道理有這麼難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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