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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9 14:26:15瀏覽3834|回應3|推薦6 | |
醫療過失高額賠償法律解碼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醫上字第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判決,中部一綜合醫院與醫師三名要連帶賠付被害人32,215,444元,引起各界關注,醫界強烈反彈其賠償金額如有天價,法官亂判,批評法院將醫師救人當成是車禍傷人,一般民眾也不了解賠償金額如何計算?何以如此高額,有人質疑就是車禍導致植物人也會判得如此之多嗎?部分媒體也有所懷疑,這真的是值得去探討的法律問題。 本件病患因車禍送至中部一綜合醫院急救,當時意識仍清楚,一般檢查呼吸心跳正常,血壓平穩,電腦斷層檢查顱內出血,予以敷藥包紮,進行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後,轉至加護病房觀察室,昏迷指數8分,其後逐漸陷入昏迷,翌日降為6分、5分,持續發燒,尿液比重高,乃轉另一醫院救治,昏迷指數為3分,雖經掃描診斷,清除腦內出血,因右側出血約200c.c擠壓至左側,腦部持續累積血塊,造成二度腦創傷,致腦細胞壞死而左側癱瘓,雙目失明,經法院宣告禁治產。 法院認定是綜合醫院與主治醫師有醫療過失,係主治醫師對病患顱內可能正產生相關病變,應進行電腦斷層檢查,確認有無惡化,俾能進一步治療或手術,既未放置顱內壓監控器,自應為更嚴密之掌控,又未及時採取其他進一步之治療行為,其醫療行為顯不符合醫療常規,經衛生署醫事審議會3次鑑定,均認為有醫療疏忽,應有過失責任至明。 外界好奇的是賠償金額怎麼計算,為何如此之高?根據判決書所記載,期項物金額各為: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照民法第193、195條之規定,一共可以請求下列事項: 所以由此依法得以請求賠償之項目與金額,去對照台中高分院之判決內容,都在各項之內,大家覺得金額高,其實是在增加生活支出部分,高達2500多萬元,光長期看護費用將近2000萬元,才是最大宗金額。 同時,這幾年因醫療過失而經法院判決要賠償金額在三千萬元之上下之案件已有好幾件,也都是醫療治療上之疏失致病患成為植物人所致。多年以前,北部一位博士也因醫療疏失成為植物人,法院先後判賠4,545萬元,創下國內紀錄,其中最多項目也如同本案情形,主要是看護費用,再如嘉義一位公務員到夜店消費起衝突,被人持球棒打成植物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3036萬元,法院也判賠1818萬餘元。所以成為植物人之年歲愈輕,此部分之賠償會更高。 當然本件賠償案例,給醫界很大的震撼,如何避免發生醫療疏失?如何盡最大能力醫療照護病患?如何防範醫療風險?又告訴義務如何實踐……都是醫院與醫師須正視及面對的問題,要達到少危險、零風險的目標,需有正確認識,事事審慎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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