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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不等於多元成家
2013/11/12 14:41:11瀏覽14738|回應5|推薦6

同性婚姻不等於多元成家
沈政男

「多元成家」議題近來引發輿論關注,吵得沸沸揚揚,但大部分人恐怕都弄不清或者搞混了「多元成家」的意涵,以為「多元成家」等於同性婚姻,看到黑影就開槍,一見多元兩字以為代表進步,聽到同性、同志又馬上皺起眉頭。

「多元成家」方案其實包括三個挑戰傳統婚姻與家庭定義的法案:同性結婚、伴侶制度、家屬制度,但推動的組織卻將其包裹起來一併討論與倡導,治絲益棼。

三個法案,各有改革標的,立論基礎與立法用意也不同,世界各國的狀況也都不一樣,不曉得推動者是想要畢其功於一役,將婚姻與家庭相關法律,一次到位修到理想境界,還是三頭併進,彼此掩護,用「多元成家」這樣溫馨的字眼避開同性婚姻的相關汙名?

家庭的英文叫FAMILY,有人將這單字拆解衍生,造出Father And Mother I Love You(爸爸媽媽我愛你)這樣的句子,來闡釋家庭的定義。一男一女因為相愛結合、繁衍後代而組成的社會單位叫家,千百年來都是如此。但「多元成家」方案想要三箭齊發,改寫這樣的定義。

三之一的同性婚姻,用意在於將婚姻與性別脫鉤,讓同性戀或者其他性別組合,也能結婚,享有與傳統男女婚姻同樣的法律地位。這點與全球其他推動同性婚姻的國家,立場是一樣的。

三之二的伴侶制度,在推動者眼中,是要將伴侶結合與浪漫愛或性關係脫鉤,甚至不必有同居的義務,而只是家務、財產、扶養的關係。伴侶制度採取分開財產制,而且要結束伴侶關係只要一方聲明即可,不像離婚那麼困難。簡單講,在推動者眼中,伴侶制度有婚姻的法律保障,卻沒有婚姻的不當束縛,是更先進的婚姻2.0。同性或異性戀都可施行,而用在異性戀可收兩性平權之效。說帖裡舉例提到,現有婚姻之下,女方除夕不能回娘家圍爐並不合理,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彼此只是伴侶,大家都可回自己的家過年。

三之三的多人家屬制度,則是更激進地改寫了家庭的傳統定義。「多元成家」推動者,想要把婚姻與血緣要件拿掉,將民法裡頭「成家者須為親屬」的親屬兩字去除,只要一群人願意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地而同住,就可以成家,例如宗教信徒。立法用意在於,目前有許多同儕團體,實質上住在一起,彼此照料,但生病了卻不能當忙簽手術同意書,也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欠缺家屬的法律保障。

這樣的運動策略實在讓人困惑,有多少國人可以在思想上與情感上,同時消化這些形同社會革命的法案?難怪激起了這麼大的反對聲音。

這樣包裹討論的結果,不是擴大三個法案的支持基礎,反而是把各自的反對者集結起來,找到三合一敵人。目前不少媒體把「多元成家」與同性婚姻畫上等號,就是常見的誤解,反對「多元成家」的人,有一部分是憂慮家屬制度,或不了解伴侶制度,而非反同性婚姻,三個法案應該拆開來討論。

隨著同志權益受到重視,二十餘年來,全球已有十五個國家與數個地區,承認同性婚姻。同性戀者有權利結婚,也有能力撐起一個家,給下一代足夠的愛與照顧,這是無庸置疑的。

但伴侶制度呢?同性婚姻與伴侶制度的倡導,起源都是為了提昇同志權益,國外的作法,通常都是擇一施行即可,因為同性婚姻如果合法,伴侶制度幾乎就沒有必要存在,反之亦然,但「多元成家」方案卻是兩案齊推。

伴侶制度施行最盛的是法國,原先為了同志而立法,但後來九成以上被用在異性結合,這幾年逐漸有取代傳統婚姻的趨勢。「多元成家」說帖裡提到,「伴侶制度締約雙方不以具有浪漫愛或性關係為必要」,恐有誤解,不以性愛為基礎而同居,只是室友,但伴侶制度是一種權利義務較為鬆綁的準婚姻關係。

「多元成家」方案最具爭議的是家屬制度,只要一群人協議,即使沒有婚姻或血緣關係,都可以組成家庭,全球國家尚無此種前衛作法,台灣有何能耐衝第一?

在「多元成家」的說帖,最大的問題,是忽略了婚姻與家庭做為人類社會制度的心理發展基礎,以為大筆一揮,就可以像改寫物理公式一樣,重新定義婚姻與家庭。

婚姻與家庭,或者親密伴侶與家庭,本質上就是一種以性愛與生殖為核心,所衍生與演進出來的社會制度,人的心理發展、社會禁忌與道德體系的出現,都是圍繞著這樣的主軸而進行,千百年來都是如此。婚姻與家庭,跟一般人際團體、學校機關、社區社會不一樣之處,就在於是一種以性愛與生殖為基礎而開展的聯盟。

當然隨著社會演進,這樣的本質將會逐漸修正,但絕非橫空出世天外飛來一筆,把家人之間的關係想成一般契約,就能改寫。

注意喔,同性婚姻也是以性愛為基礎的親密關係,只是拿掉了婚姻的性別要件。法國的伴侶制度,也有同居的義務,絕非什麼「不以浪漫愛或性關係為結合要件」。人跟人同住,親密交往,就會產生性的吸引力,這是心理學。有了性愛關係,就會想為對方付出更多,與對方共同繁衍下一代(生殖或收養),創生更大的幸福,這跟室友、同事、同學、同修或好友,是完全不一樣的人際關係。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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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hegloberover&aid=944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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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
2016/12/02 10:28

其實也不用想得那麼複雜,

多元成家的中心思想只是給比較親密的人擁有血親所具有的部份權利而已

而事實上這些狀況早就在社會上實際發生著

法律的訂定,不過是讓這些特殊狀況的需求法制化或人性化

就像是我們不會因為有人會通姦,亂倫,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而反對現有的婚姻制度一樣

用制度的光明面保障多數,再對負面的狀況另行規範限制

最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我們多數人用自以為是的眼光去看待當事人這些特殊需求?

路人
2016/11/21 10:45

多元成家如果真的包含這三者。

目前要求多元成家的人,根本就是來亂的(不是真的希望「同性婚」能通過」,是來反串的)。

您的內文很清楚

1和2的選擇是其一(例如有1,就不需2)

3則是世界上,沒有例子有這樣的前衛作法

我不懂提這個法案的1、2、3如何演變在一起的

目前可見的論述又全部攪在一起

我覺得台灣人自己沒搞清楚議題,白浪費時間了

(sharonhuang@yahoo.com)

莎拉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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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5 08:07

您分析得真好。

我贊成給同性伴侶適當的法律上的保障。 因為每個人的感情都應被尊重,權利也應被保障。

"多元成家"這用詞我覺得不理想,太複雜。我認為"同婚法"是更簡潔的訴求。

我認為有別於我們一般的婚姻,可以為他(她)們立"同婚法",保障並規範他們在"同婚"狀態下的權利和義務。例如:醫院探視、簽署同意書、陪伴、財產分配等權益。

我認為"同婚法"和我們一般的婚姻法並不必然要完全一樣。因為兩者的家庭結構並不同。

有愛的地方就有家,至於領養子女的權利,我目前並不贊成,畢竟這牽涉到另一個生命個體。

沈政男(thegloberover) 於 2013-12-15 20:15 回覆:
謝謝啊,莎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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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 05:07

啊啊

上面寫錯了一點點,算了,我想應該還是看得出我的意思,總之現有法律已經對完成同居者所有訴求,應該向下面這麼分。

1.互助關係同居(此類可通用多元家屬)

2.情侶關係同居

目前所有訴求來看,除與情侶關係相關的"家庭勞動利益返還"外,其實已經全部包到好,只是民眾不知該如何去使用,例如:指望一個來去自如的人照顧無自理能力者時的自己,不如訂個誰照顧到最後就可以得到遺產的遺囑信託。

所以伴侶制度是跟婚姻法並行的...再多說下去就太過偏個人立場了,謝謝你看完這些資訊。

沈政男(thegloberover) 於 2013-11-16 16:55 回覆:
謝謝,多多光臨指教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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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 04:49

我覺得你寫得還不錯,但是在家屬那邊我想說幾句話。

1.生病了卻不能當忙簽手術同意書>>其實同居人就可以簽,只是在非緊急狀況下,如醫療方針有多個選項,給同居人簽的話,醫生會怕有醫療糾紛,不過隨時都可走的伴侶卻比對你有扶養義務的"真"親屬更能決定你的命運,真是奇妙,擦屁股的大概還是醫生吧。

2.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欠缺家屬的法律保障>>即使是多元家屬也只是用遺囑來分遺產喔,跟繼承權是不一樣的,沒有特留分,所以是否為家屬可得遺產皆須依靠遺囑,完全沒有差別。

其實伴侶聯盟是用弱勢/互助關係來轉移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的爭議性,特別是伴侶制度,目前的支持者很少就伴侶制度來談,通常會以老來伴等互助關係來舉例,畢竟這種自由的制度對亞洲社會還是太過開放,是不是會影響現行法規甚至取代婚姻法?沒有人敢說,直接提起大概連過的機會都沒有,舉例而言,法國的同居協議以及美國部分區域的民事結合,開放的地區比同性婚姻/同性伴侶更少,台灣民情已經開放至此嗎?外國目前沒有任何不良影響嗎?這真的需要好好思量。

大概就是這樣,希望我的留言能讓你的文章有幫助^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