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你寫得還不錯,但是在家屬那邊我想說幾句話。
1.生病了卻不能當忙簽手術同意書>>其實同居人就可以簽,只是在非緊急狀況下,如醫療方針有多個選項,給同居人簽的話,醫生會怕有醫療糾紛,不過隨時都可走的伴侶卻比對你有扶養義務的"真"親屬更能決定你的命運,真是奇妙,擦屁股的大概還是醫生吧。
2.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欠缺家屬的法律保障>>即使是多元家屬也只是用遺囑來分遺產喔,跟繼承權是不一樣的,沒有特留分,所以是否為家屬可得遺產皆須依靠遺囑,完全沒有差別。
其實伴侶聯盟是用弱勢/互助關係來轉移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的爭議性,特別是伴侶制度,目前的支持者很少就伴侶制度來談,通常會以老來伴等互助關係來舉例,畢竟這種自由的制度對亞洲社會還是太過開放,是不是會影響現行法規甚至取代婚姻法?沒有人敢說,直接提起大概連過的機會都沒有,舉例而言,法國的同居協議以及美國部分區域的民事結合,開放的地區比同性婚姻/同性伴侶更少,台灣民情已經開放至此嗎?外國目前沒有任何不良影響嗎?這真的需要好好思量。
大概就是這樣,希望我的留言能讓你的文章有幫助^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