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就貪污 法官亂扯什麼公務員恐嚇罪? ◎沈政男(醫師、文字志工)
都說林益世被輕判7年4個月,其實扣掉2年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林益世因為收賄貪汙,最終只被判5年6個月。
因為法官苦心孤詣、上天下海,把刑法346條第2項恐嚇罪,跟134條公務員加重其刑,拼湊在一起,弄了個「公務員恐嚇罪」來判他。
就為了不判他貪汙罪。
法官洋洋灑灑寫了二十幾頁為什麼不能適用貪汙治罪條例的理由,簡單講就是底下這樣:
1.林益世施壓中聯、中鋼,讓地勇取得契約,不是公務員職務行為,因為中聯、中鋼雖官股占多數,終究是民營公司。意思就是說林益世的行為跟公部門完全無關,就好像只是替選民殺價買車買房子一樣。因此檢察官求處的收賄罪都不成立。
2.接著,法官為了讓判決書看起來很周延,於是自問自答地說,不然來看看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好了,因為這條也是十年以上重罪,結果又說林益世要脅取得的中聯合約,只是無形利益,不是有形財物,因此也不成立。
3.上面是針對99年的6300萬索賄部分,101年林益世又涉嫌為了地勇與中聯的續約,索賄8300萬,這一條如果成立也是重罪,但法官直接說查無實據。
也就是說,檢察官起訴的貪污罪名完全都不成立。
其實林益世應該判無罪的,照這樣的推論,但法官怕對社會不能交代,於是弄了個「公務員恐嚇罪」,說林益世那些關說施壓行為,只是利用黨政影響力,不當涉入了民間商業行為。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林益世充其量只是流氓,有立委身分的流氓,他那些行為不是公務員貪汙,只是下了班以後的流氓行為。
實在太扯。
如果林益世那些行為,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所定義的公務員職務,為什麼到了刑法,又變成跟公務員職務有關?
公務員收受6300萬的財物賄絡,跟收受價值6300萬的不當利益,有差別嗎?根本就曲解了貪汙治罪條例。
邏輯錯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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