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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05:47:22瀏覽838|回應0|推薦1 | |
2013.8.25 日前拙著〈服貿協議開放電信服務三大疑點〉一文,引起讀者廣泛興趣,NCC並快速地接受記者訪問,作了些回覆,本人有點受寵若驚。可惜的是,三個疑點沒有得到答覆,卻導引出更多的疑惑。 NCC對開放的三個項目,「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作了較詳細的說明,但如何繞一大圈,連結到、解釋成、縮小至「只有特定用戶會透過電信業者租用封閉網路使用這些服務」,難以依常識理解,似乎將來中國業者來台申請營業,NCC自認掌握了所有解釋權、說了算,可以任意指鹿為馬。但那又何必先立協議?不然,何不在協議上直接寫明只開放「…封閉網路…」。 NCC宣稱開放的,「非屬一般民眾使用的語音或網路通訊服務,不會有遭到監聽或掌控之虞」,事實上,WeChat、淘寶網、QQ等中國服務,不等服貿協議開放,早已攻佔台灣;NCC完全無法管,反倒是中國政府如何透過這些中國網路業者監控台灣用戶,NCC毫無用武之處。 服貿協議除非用負面表列排除網路電話服務等,或再加上如中國的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網際網路內容供應商經營許可證)執照要求,對網路內容取得監控權;更要求中國網路業者在台灣登記實體的商業據點,接受與台灣業者相同的管理模式等等。不然,台灣整個網際網路服務沒有守門員,原先對岸走小路的,現在開大門、走大路,全都合法開放了,生計受影響的、安全受威脅的不可能只有七十二人。 開放的三個項目,既然清楚地落在NCC所定義的「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類別」內,就不算是「特殊業務」。照理,服貿協議主文應該拿掉「特殊業務」條文,然而,NCC所一再強調的「只有特定用戶會透過電信業者租用封閉網路使用這些服務」,看起來又很特殊,似乎反而應該拿掉原先的三個項目,直接寫上NCC所要真正開放的,保留「特殊業務」條款,名實相符,以正視聽。(作者為資深資訊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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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