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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清理之概觀
2013/02/02 11:59:19瀏覽362|回應0|推薦0

2012.12.10代書 編寫製作

 一、清查地籍

地籍為不動產財產權之公示登記,亦為土地利用的基礎。完備無誤之土地登記,為國家建設發展之基石,亦為人民財產權保障之表現。【1】台灣光復初期由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作業,建立台灣地區地籍制度,然因當時人民不諳我國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制觀念未臻健全,致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或其他不明主體之名義申報登記之土地;以日據時期不動產物權名稱申報登記之土地權利;以於法不合之申報事項辦理登記或依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記載內容登載於光復後土地登記簿者。此外,【2】於臺灣光復前後登記之所有權以外之其他土地權利及限制登記,或因權利人行方不明,或因法院無資料可查,致有未能辦理塗銷登記者;或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錯誤,無證明文件可稽,且相關共有人因故未能申請更正登記者;部分寺廟及宗教團體土地產權未能妥適解決者;另有離島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等地籍問題,遺留至今,嚴重影響土地利用、土地賦稅及民眾財產權之行使。本條例公布前雖曾先後訂頒多種處理要點清理,然該等處理要點均屬行政命令,實施以來成效有限且待全面清理

 二、環境背景

(1)人民權利意識提升

台灣歷經50年民主的發展與深化,人民權利意識逐漸提升,民眾需求乃為政府施政之重點;不動產財產權為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惟現存地籍問題致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長久無法有效行使其權利,故屢有民眾以個案性陳情方式尋求政府解決,其訴求將隨時間及民眾意識提升而日趨強烈。

(2)土地資源有限

隨著經濟發展及民眾生活品質提升,各類生產及建築用地利用日趨飽和,土地開發利用及住宅問題日漸重要,現存地籍問題無法解決,土地無法使用處分,造成部分土地閒置浪費,在現今臺灣地區土地資源有限情形下,該問題之解決日益迫切需要,以提升產業發展及整體土地利用。

 (3)政府財政短缺

近年來,多數地方政府財政不足,相關地方建設無法推動,民眾生活品質無法提升。依本條例第11規定,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經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仍未能釐清其權屬並完成登記者,由直轄市、縣()政府代為標售;另本條例第37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者,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由直轄市、縣()政府代為讓售,上開土地經初步調查彙整估計有398,074筆,面積23,089 公頃,按96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約有新臺幣3,9535,4923千元整,預估約6成得為標售或囑託登記為國有,併同上開第37條讓售之土地及建物,計為國庫挹注2,5889,1227千元整之財產或收益,對於挹注政府財政頗有助益。

 三、預期效果

1.澈底清理目前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於6年內完成,辦理更名登記、更正登記或塗銷登記,有助於健全地籍管理及促進土地利用,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2.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及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前述權利主體及祭祀公業外),經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仍未能釐清其權屬並完成登記者,予以標售,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則囑託登記為國有,以及本條例第37條由直轄市、縣()政府代為讓售者,可增加國庫收入及國家資產,預估增加國庫收入2,5889,1227千元整(上開土地及建物計有398,074筆,面積23,089 公頃96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約有新臺幣3,9535,4923千元整,估計約6成之土地及建物未能釐清其權屬並完成登記,併同讓售收入計之),有助國家建設發展。

3.完成地籍清理工作,解決長期懸而不決之地籍問題,建立完備無誤之地籍資料,提升地籍管理之效率,增進土地利用之效益。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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