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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4 19:39:16瀏覽179|回應0|推薦0 | |
2011年 08月09日 面對六輕一連串工安事故,經濟部已下達必須在一年內分批停工全面檢修的行政命令,卻有人質疑其合法性;對於鄉民應立即全面停工的訴求,媒體報導吳揆回應這是濫殺無辜。顯然他們的悲憫之心用錯地方。 首先,台大公共衛生學院詹長權教授多年研究顯示,雲林沿海鄉民罹癌比率升高與六輕的營運成正相關。2010年六輕總體檢時發現,規定一年內「緊急使用」不得超過100小時的44支廢氣燃燒塔,竟有35支使用時間超過8000小時,幾乎全年無休,且燃燒後的污染物主要落點是當地小學。2011年5月12日凌晨大火,造成致癌物質氯乙烯單體外洩,10公里外的下風處,測到的濃度都還有100ppb,讓台西鄉民在睡夢中吸入高濃度的致癌物質。究竟誰在濫殺無辜? 面對合法性質疑,環保署應責無旁貸從六輕一到四期的開發過程,重新檢視其所有環評結論,六輕違背多少?環評承諾跳票多少?例如歷次環評結論一再提出六輕及其擴大計劃的開發,對雲嘉沿海、外傘頂洲海岸安全及對農漁業衝擊;枯水期工業用水不足,以其他標的用水支應對整體環境影響;工業區屬填海造地且位於強震帶,對於工廠安全因應;要求營運期間應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溢散控制及油糟管線洩漏防範,並做好監測工作。結果外傘頂洲在六輕阻隔濁水溪砂源補注後,面積已少三分之一;濁水溪因集集攔河堰過度截水導致下游河床乾涸,出海口台西鄉揚塵嚴重;管線鏽蝕滲漏,空污及工安不斷;承諾回饋的長庚雲林醫院、長庚護專、老人安養中心,10幾年來迄未兌現。《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同法第23條第1、2項規定違反第17條規定者,除處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並得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此處所謂開發行為,是指整個麥寮離島工業區,且依同法第4條第1款定義,包括完成後的使用亦即營運。現應不會有人否認六輕工安問題情節重大,命其全面停工,當然於法有據。 相關閱讀: 1. 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的侷限性 http://blog.udn.com/teddy5422/3861836 2. 中科四期‧毒害全民 http://blog.udn.com/teddy5422/3611627 3. 環保署令人沉痛與憤怒 http://blog.udn.com/teddy5422/3825940 4. 照這種評估狗屎都能吃 ---- 吳焜裕 http://blog.udn.com/teddy5422/4606953 5. 六輕工安危機:在台塑 也在政府 ---- 詹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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