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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2 08:11:35瀏覽617|回應0|推薦0 | |
2010.1.26蘋果日報 疫苗施打政策不僅具有「利己」的自我健康防衛意義,更具有為了追求整體防疫的「公益」目標,而從事「犧牲」的「利他」意義。所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而訂定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才會規定向製造或輸入疫苗之廠商徵收一定金額成立基金,用以「補償」疫苗接種受害者,並在和疫苗接種「有關」及「無關」兩種傳統因果關係類型之外,設計出偏向「從寬認定因果關係」的「無法排除」的疫苗接種受害類型。 然而,如何判斷所出現的不良事件是否該當「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裡的規定,應該給予補償,原本須仰賴疫苗人體試驗中的「安全性試驗」,透過對試驗報告詳細分析,取得據以推論因果關係的依據。新疫苗的安全性試驗,通常需數千人的試驗資料,才足以發現非屬常見的不良反應,衛生署在面對疫苗施打爭議時,未能在施打政策啟動之際,即刻本著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原則,公開衛生署許可疫苗藥證所依據之完整人體試驗報告,待輿論沸騰後,又避重就輕地公布了疫苗免疫效力與樣本數不明的安全性試驗結果。 資訊透明挽回民心當然,至今我們仍無從得知究竟是衛生署已握有完整安全性試驗資料而拒不公開,抑或衛生署根本從未要求藥廠做完整的安全性試驗。唯一可確定的是,只要外界仍欠缺充分而可信賴的安全性資料做為經驗推論之依據,劉小弟死因的法醫檢驗報告出現「無法證明與疫苗有關」的結論,便不令人意外。畢竟,法醫檢驗之主要目的是確認對藥廠發動刑事訴追的可能性,在欠缺積極證據顯示「與疫苗有關」的情況下,基於罪疑唯輕的原則,只能得出無法證明與疫苗有關的「暫時性」結論。然而,這個「無法證明有關」的模稜狀態,究竟是【1】衛生署隱匿安全性試驗資料使法醫檢驗無所依憑的結果?還是【2】為了公衛防疫目的而讓疫苗在未有完整安全性資料卻倉卒上市時,整個社會必須共同承擔的不確定風險? (劉靜怡為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邱文聰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維吉尼亞大學法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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