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錯誤 ---- 姚嘉文
2015/10/03 11:20:33瀏覽327|回應0|推薦0

台灣建國論:主張台灣另設國家者,對「台灣現有地位」有不同看法。因對台灣地位有不同的看法,關於台灣與台北「中華民國政府」,及與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關係,便受影響而有不同的看法與主張。公元1964年彭明敏等人發表的「台灣人自救運動宣言」,主張「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然而海內外仍有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存在。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指日本於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對日 和平條約」僅放棄對台灣主權,因未指明將台灣讓與某一國家 ,所以地位未定。獨派人士用此理論,主張日本未將台灣交予中國(不管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派人士則用此主張台灣主權並未獨立,沒有建國的資格。

「台灣地位未定」的這個理論,如果指台灣主權並未交給中國,是對的,但如果也指台灣人民並未取得主權則是錯誤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前提,是基於「台灣」必然將屬於某一國家的假設。所以統派人士主張台灣於一八九五年以前既歸屬大清帝國,如今不歸屬大日本帝國,今後仍必須歸屬中國或某一 國家,不能即歸屬台灣本身。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引用這個理論來反對「中國」擁有台灣的主張,但有的卻因而無法支持「台灣主權獨立」,「台灣是一個國家」,「台灣可以制憲建國」的主張。可見引用錯誤的理論,對推動「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有時是會引起困擾的。

我在《舊金山和約─台灣的釋放令》小冊中,紀錄我在美國舊金山從事研究時的一段往事(我的歷史小說《台灣七色記》中的《青山路》也引入這段記事)。當時一九七一年聯合國正討論「中國代表權」議案時,一位黑人律師問我為什麼有人說「台灣地位未定」?我當時解釋說:「因為當年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中,關於台灣未來的主權歸屬,並未如開羅宣言一樣,規定歸還『中華民國』,僅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因為這樣,就有人說台灣不知屬於哪一個國家……」 黑人律師驚訝的問:「因為這樣,所以說台灣地位未定?」 「是的。」「這真是荒謬極了!哪有這種理論!」那黑人律師哼聲翻唇的說:「如果這話正確,那麼我某某某這個人的法律地位也是未定的囉!」「你在胡說什麼?」另一個白人律師瞪著眼問。「有什麼不對嗎?」那黑人律師笑著說,「我曾祖父一百年前是黑奴,得到白人主人釋放時,主人給我曾祖父的釋放令(自由令狀)也只是說白人某某某放棄對其黑奴某某某的主權,他沒有寫說我曾祖父以後應該為何人所有!如果我曾祖父因此身份未明,地位未定,那麼我……」「胡扯,開玩笑──」白人律師轉問我,「──我對這問題有些感到興趣。你是講台灣的政府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不!不!」我猛搖頭否認說,「我們政府不那樣講。」「如果主張台灣地位未定,」白人律師說,「那麼就無法主張台灣和北京明確的是不屬於同一政治實體──猶如不同的公司一樣。在目前的這種國際情勢之下,主張分別不同的公司體,不同的政治實體,才能同時在聯合國做會員。

『地位未定』?當然不!台灣政府當然不可主張地位未定。我相信台灣政府有權利可以出現在聯合國,做一個完全的會員。像你我一樣,是個完全的人格,您們的地位完全確定!」 異國的律師都知道台灣主權獨立,並非「地位未定」,有些台灣人民竟然自己有那種想法,真是不可思議。美國黑人因為主人的「自由令狀」而釋放,成為自由人,台灣也因日本的簽寫和約,而得到法律上的釋放。「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可認為是台灣的「自由令狀」。讀後:台灣地位未定論原來是雙面刃文中的黑人律師譬喻得很好與其說台灣主權未定不如說台灣主權自1951年後便屬於台灣而台灣政府是否仍維持「中華民國政府」 也可以由台灣人民決定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ddy5422&aid=32024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