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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翻牆與減刑的雙重越獄 與暴力、翻牆的傳統越獄路徑不同,服刑高官與富豪的“另類越獄”包括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 《財經》雜誌2010年第1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04日 《財經》記者 張鷺 張有義 司法正義的價格 劉萬清案的調查,有關部門將重點鎖定於傷害司法公正的違規保釋上。 官方通報稱,“調查發現,劉萬清通過向主管副局長、刑罰執行部門或監獄打招呼,授意或默許經辦人員在病理鑒定上造假,並在明知刑期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情況下,違法批准盧育長、楊采雄等六人保外就醫,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犯罪。” 另據查實,“劉萬清曾為28例罪犯的保外就醫打過招呼,並從中收受九人次賄賂20.7萬元。其中,劉萬清為津市監獄服刑犯胡儉初辦理保外就醫,先後三次收受胡犯家屬賄賂8萬元;為辦理罪犯周安民的保外就醫事項,收受其家屬賄賂5萬元。” 劉萬清治下的湖南,類似案件並不少見。2008年11月4日,湖南省衡州監獄三監區黨支部書記兼教導員鄧某被立案調查,經查其為服刑人員辦理減刑工作中,涉嫌收受原衡州監獄服刑人員羅某、賀某等賄賂四次,共計1.37萬元。 浙江省監獄局原局長田豐亦借此斂財。1997年至2008年間,田豐接受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團董事長孫慶炎、新昌廣源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俞樹盛、浙江康仕成文化禮品有限公司董事長樓燦的請托,分別為罪犯姜雲、王敏勇、樓春生的減刑、保外就醫事項給予幫助,收受1.94萬元,占到其受賄總額的3%。 2009年掀起的重慶打黑風暴中,檢察機關發現多名涉黑人員獲得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而提前出獄。如陳明亮集團的骨幹成員之一雷德明,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2年,實際只服刑八年;此後他因犯聚眾鬥毆罪被判刑四年,後被保外就醫釋放;另一名骨幹成員李家斌,曾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後改判為有期徒刑18年,實際服刑11年。 此下是一份發生在1998年廣西羅城監獄窩案的交易清單:3000元減刑一年,4000元保外就醫,一萬元可辦假釋。相對而言,普通刑犯的價碼偏少,高官與富豪的同類成本明確增大。 對於劉萬清、田豐而言,小至千元,大至十萬,來者不拒。在田豐案中,甚至能看到一個高度成熟的行當——介紹犯罪家屬與監獄官員交易的掮客。 檢方糾偏乏力 劉萬清違規辦理保外就醫的手法簡單得近乎原始:在病理鑒定上造假。 事實上,這種手法在十年前的廣西羅城監獄窩案中已有體現——負責開具病歷證明的羅城監獄醫院院長張貴,曾親手塗改病歷,使一些不符合條件的犯人假冒保外就醫之名出獄。 司法材料顯示,自1995年以來,山西臨汾監獄原政委王勇民、監區醫院原院長申小紅、獄政科原科長趙衛東、臨汾監獄218醫院原院長張偉、山西省109醫院醫務科原主任閻寶山等人,多次收受罪犯及其親屬賄賂,採取捏造事實、誇大病情、偽造上報虛假材料等手段違法辦理保外就醫。 《刑事訴訟法》規定,因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但監獄系統在實踐中,更樂意依據1990年12月實施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保外就醫的病殘鑒定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醫院進行,未設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鑒定。” 由此可知,監管場所對罪犯保外就醫的核心證據——病殘鑒定,主要來自於其存在裙帶關係的醫療機構。 最高檢察院《關於執行〈監獄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人民檢察院派駐監獄的檢察機構是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依法實行監督的組織保障。”對監獄收押、釋放活動,罪犯保外就醫以及罪犯減刑、假釋等進行法律監督,都由該監察機構實行。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所在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隊務會討論通過,報單位獄政科討論並邀請駐勞改機關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鑒定。” 不過,檢察機關表面上可以參加監所關於保外就醫的會議,但只是列席,對會議的內容沒有發言權。上述《辦法》第八條也規定,監獄上報罪犯保外就醫的手續時,僅將副本交由檢察機關派出機構備案,無須聽取後者意見。 最高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檢察官吳建平、牛正良撰寫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稱,“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不到位,並缺乏有效的監督保障機制。”該文分析,監獄事先不通知討論的名單,使檢察幹部無法事先對罪犯是否具備相應條件,程式是否合法等情況進行核實,以致法律監督流於形式。來自最高檢察院的統計,1996年以前,檢察機關就此糾正的違法行為眾多。其中1995年高達135419件次,2001年至今維持在8000人次左右。 2003年司法部頒佈《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以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單獨或會同公安部、司法部,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進行了大檢查。 有法學界專家認為,兩高、公安部、司法部上述努力效果不佳,原因在於這些措施都沒有觸及減刑、假釋程式中一個最為關鍵的環節——減刑、假釋的審查程式。 被監獄壟斷的審查程式 減刑尋租鏈中,犯人與家屬只要向監獄幹部、幹警行賄,從呈報、審批到裁定,各個環節都會有人照應。這條利益鏈甚至沿著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辦理程式,一直延伸到這些程式的終端——法官。 由此,有必要梳理中國關於減刑與假釋的審查程式。 2003年5月1日施行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規定,被減刑、假釋的罪犯由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後,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將有關材料等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這些規定的立法意圖在於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權為核心,構建對減刑的司法審查和法律監督機制。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在行刑法律實踐中,卻出現了嚴重走形。”知名律師、法律學者杜永浩認為。 通過實地考察,杜永浩發現,中國行刑實踐中運行著另外一套減刑機制。具體表現為:對罪犯的減刑,經由監獄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後,法院僅僅對減刑建議進行書面的和形式上的審查,而並不提審罪犯。因此,法院對減刑的裁定權淪落為完全形式上的手續。 亦即,從立法規定和形式上看,中國的減刑屬於法院審判權的範疇,但在行刑實踐中和實質意義上看,減刑的權力被監獄壟斷——法院對減刑的審理完全依賴於監獄提出的減刑建議中的有關材料。而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減刑裁定的監督,由於同樣缺乏進行實質審查的有效途徑,因此同樣難以發揮實際作用。 假釋雖不是對原執行判決的變更,只是對余刑執行方式的變更,但同樣存在著監獄建議權侵蝕法院裁定權問題。 “在目前的具體司法實踐中,監獄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和意見對罪犯獲得減刑、假釋,客觀上已經具有決定作用。”一位浙江某監獄的負責人對《財經》記者說。 曾專題調研的杜永浩建議:取消監獄主導型的減刑審批機制,構建減刑訴訟機制。 學界的主流建議是,通過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重新對減刑權進行權力配置,將檢察機關引入減刑程式。 具體來說,監獄依法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減刑建議書後在一定時間內將建議書副本送達檢察機關,後者通過提審罪犯等形式對罪犯的改造情況進行實質考察。即監獄提出的減刑建議,經過檢察機關的對抗,由法院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後作出裁定。■ 美國監獄:尋找公私邊界 回顧美國過去近二百年監獄體制的探索,對中國目前的監獄困境不無借鑒之處 《財經》雜誌2010年第1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04日 《財經》記者 王宇 張鷺 監獄的屬性到底是政府機構還是企業? 美國最早對此問題作出回答的人是政治家拉什(Benjamin Rush),這位《獨立宣言》起草者之一認為,監獄生產應能提供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以此支援監獄體系的花費。 公私聯營 在拉什死後的19世紀20年代,美國州監獄體制產生,開始嘗試將監禁作為主要的矯正方法,並與勞動相結合,以改造為目的,同時滿足罪犯自我約束的需要。 當時,美國州監獄體制主要有兩種模式:賓夕法尼亞州的獨居制和紐約州的集中制。 1826年,賓夕法尼亞州建立匹茲堡監獄,將犯人單獨監禁在黑暗狹小的牢房,沒有勞動,希望罪犯在與人隔絕的環境中反省、改造。但不久,許多人精神錯亂或患上其他疾病,因此1829年州議會立法修改了這一項目,保持犯人的單獨監禁,但為犯人在單人牢房中提供手工勞動的機會。 與賓州制不同,在紐約州實行的紐約制(又稱奧本制)中,犯人晚上被單獨監禁,而白天則集中在一起勞動。奧本制的經濟效益要好於賓州制,因為與時代相適應的工業生產需要相互配合、彼此交往,好的經濟效益往往來源於互相協作的集體勞動。 當社會工廠的生產體系被介紹進監獄,監獄產品事實上被證明是可以盈利的,立法者很快確信監獄工業可以有效經營。因而,監獄工業的發展成為當時的監獄長最關心的問題,所以美國新監獄的建立,往往模仿奧本模式。罪犯勞動的情況被作為考察其悔改表現的重要參考。 在利益的刺激下,監獄生產逐漸由手段變為目的。當時的一個報告寫道:“在美國,沒有一個州的監獄能證實改造是監獄行刑的最高目的。”早期的監獄生產,為了使自己的機構能夠長存,都盡可能充分利用罪犯這樣的廉價勞動力。 監獄工業化趨勢的另一面,是監獄公私邊界的日益模糊化。美國亞利桑那大學矯正學教授施耐德(Anne.Schneider)撰文描述,1851年,加利福尼亞州由於大量人口的湧入,迫於財政壓力,加州監獄瀕臨破產,無奈,州政府將其管轄的監獄租給兩名當地商人。而南北戰爭結束後,監獄犯人數量劇增,1866年,田納西州將納什維爾監獄以每個犯人每天43美分的價格,出租給一家傢俱公司。 奧克拉荷馬州和亞利桑那州走得更為冒進,他們不但認為犯人可以給州政府和當地企業帶來利潤,甚至認為犯人是拉動州監獄經濟建設的一個重要工具。奧克拉荷馬州的犯人建造了擁有工業工廠和2000英畝農場的麥克阿利斯特監獄。 亞利桑那州第一任州長薩福德(Anson Safford)認為,監獄的存在可以顯示當地的文明程度,並向外界展示當地穩定的社會環境,因而吸引東部的商人前往投資。最終,亞利桑那州和亞利桑那運河公司簽訂協定,該公司可以全權掌控犯人白天的時間,監獄的所有男犯以每天70美分的價格被該公司使用十年。 監獄生產如火如荼之時,人權問題與監管缺失帶來的腐敗問題,卻使美國監獄飽受公眾指責。德克薩斯州的人道主義者強烈指責那些使用犯人勞工的私人公司,特別針對犯人勞工的高死亡率,高工傷率以及糟糕的生存條件。 在一些州,犯人暴動並抗議這種合營模式。最典型的暴動是,被租給傢俱廠的田納西州犯人燒毀了傢俱廠,迫使田納西州的租賃犯人業務在開展一年後停止。 因勞動力成本低廉,監獄出租犯人也給市場造成了不公平競爭。一些監獄將犯人租給煤礦開採企業,1891年到1892年,自由的煤礦工襲擊了田納西州的當地監獄,要求設置犯人的工資標準,他們認為犯人的勞動嚴重傷害到了他們自身的經濟利益。 而加利福尼亞的監獄合同體系更是產生了非法投標、腐敗以及買賣赦免等尋租行為。在加州州長被法庭判處一次交易非法後,州政府不得不耗資27.5萬美元將監獄的租賃權從私人公司手中贖回。 公眾的抨擊逐漸指向公私合營的監獄制度。 1935年,社會改革派議員推動羅斯福總統簽署霍斯-庫珀法案(Hawes-Cooper Act),授權美國各州禁止犯人製造的商品進行跨州流通。1936年,沃爾什-希利法案(Walsh-Healy Act)給涉及監獄勞工的政府合同,設定了不得超過1萬美元的上限。1940年,薩姆納斯-阿什赫斯特法案(Sumners-Ashurst Act)授權聯邦政府阻止犯人製造的商品跨州交易。此後,美國33個州通過法律禁止監獄產品在市場銷售,監獄產品被限制在州使用體系的範圍內(供州政府和有關州公立單位使用)。 “二戰”爆發後,政府私人聯營模式最終消亡。 私營化改革 法律執行管理法案(the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Act)通過後,從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大量聯邦資金進入監獄系統,並以此鼓勵旨在促使犯人在服刑後回歸社會的項目。 但同時,由於對犯罪界定的日益嚴苛,美國人均入監率大為增加。1968年,尼克森在大選中利用公眾對罪犯的恐懼,呼籲加大刑罰以吸引白人中產階級選票。1973年,紐約州州長洛克菲勒推動了對毒品犯加大刑責的立法,使涉嫌毒品犯罪的人數從1980年的7119人,劇增到2005年的30129人。 這導致國家對監獄的財政投入明顯不足,犯人數量遠遠超過監獄所能承載的能力。1971 年,紐約州爆發了著名的阿提卡(Attica)監獄暴亂。 在此背景下,美國一些州監獄先是把監獄的醫療、餐飲、輔導等一些服務外包給私人公司,進而開始了監獄私營化的發展。上世紀80年代後,私營監獄的數量得到空前發展。1985年私營監獄關押1345名犯人,占犯人總數的0.5%,到了1997年,私營監獄在押犯人達到106940人,占犯人總數的8.5%。 美國監獄的私有化現象,始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田納西州。為了節約資金,漢密爾頓郡委員會與美國矯正公司(Corretion Corporation of America,下稱CCA)簽署合同,由該公司管理該郡監禁農場。 私有化實踐,主要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推動。科羅拉多州、佛羅里達州、緬因州、麻塞諸塞洲、蒙大拿州、新墨西哥州、田納西州、德克薩斯州、猶他州等都通過了監獄私有化法律。 1989年,雷根政府出現財政赤字危機,更推動了監獄產業發展計畫和私人經營聯邦的低防衛程度監獄計畫。 推動監獄私營化的人認為,私人監獄可以帶來市場競爭,從而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美國最大的私人矯正公司CCA用了五個半月,以每個床位4000美元的造價,為移民規劃局在德克薩斯州休斯頓的感化中心建造了350個床位,而該局原定計劃是歷時兩年半,每個床位成本2.6萬美元。 私人監獄降低成本的具體途徑,主要是降低與經營成本有關的勞動力成本,比如減少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等。經營一座監獄的成本,大約有65%-70%的部分是用於人員工資、額外福利和加班工資開支。 俄亥俄州康復及矯正部部長威爾金森(Reginald Wilkinson)表示,我們現在需要對納稅人的錢負責。大多數州的合同都要求,私營公司提供比州政府自行經營監獄低5%到10%的成本。 CCA是第一家進入私營監獄領域的公司,並且在同類公司中排名第一。1998年,CCA連同其他十家私人監獄企業在股票交易所上市,這給美國政府的監獄監管帶來了更多的課題。 上世紀90年代末,私營監獄出現越獄問題,特別是華盛頓特區有六名犯人,包括五名殺人犯,從CCA位於俄亥俄楊斯頓(Youngstown)的私營監獄中越獄的事件,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 1994年,瓦肯禾矯正公司(Wackenhut Corrections Corp,下稱WCC)與得州政府簽訂合同,在考克郡(Coke)建造青少年管教所,關押青少年女犯。但WCC的員工不但沒有相關的專業技能,還爆出了十幾名員工對女青少年性侵犯的醜聞。1998年5月,WCC接管位於霍布斯(Hobbs)的利郡(Lea)矯正機構,當年夏天,就被爆發生多起暴力事件。 利益集團的發力也加速了監獄私有化,經營監獄甚至被認為是一個頗具潛能的產業。私人公司通過院外遊說集團,影響立法機構的判決政策,導致越來越多的人被送往監獄並且囚禁更長時間。這個資金和政治的集市某種角度上構成了“對罪犯的搶奪”。CCA的前CEO說,“建了監獄,就會有犯人。” 批評者指出,監獄私有化具有極為複雜的人權含義和人權效應,追求利潤的企業也許會犧牲囚犯的權利和福利以增加利潤,惡化監獄服務品質。 基於利潤動機經營監獄顯然不合適的,因為私人監獄經營者的收入取決於關押囚犯的數量和關押時間,為了增加判刑的時間,避免監獄床位閒置,私人企業往往會通過遊說,試圖增加服刑時間,實施更嚴厲的刑責標準。 聯合國犯罪預防與刑事司法處一項針對矯正制度的研究指出,世界上大部分地區生產罪犯的速度比矯正制度使其回歸、適應社會的速度高。 聯合國非政府組織聯盟主席庫珀說:“法律的美好言辭與其矯正制度的嚴酷現實之間還有很大差距。” “談‘好’的監獄就像談‘好’的罪犯一樣荒謬。”國際比較犯罪學中心創始人薩博如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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