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學有句名言:「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日前監察院受理一件「狗咬人」案件,居然成為新聞焦點。 去年有一位民眾,在基隆海洋大學校區內,疑遭該校教授養的狗咬傷,和教職員起了衝突,他乃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立即發函教育部,要求說明當時情況。監察院高居柏臺之上,竟連「狗咬人」的事都管,因此有人質疑,「虎頭鍘」莫非變成了「蒼蠅拍」? 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澄清說,陳情人向監察院投訴前,曾向教育部陳情,但未獲合理答覆,如果監察院不處理的話,恐怕會被指為官官相護;何況,陳情案件無分大小,人民有冤屈都該當成大事來辦。 監察院職司風憲,其職權包括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之行使,並得提出糾正案,以及收受人民書狀、巡迴監察、調查、監試、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人民如發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可詳述事實並列舉證據,逕向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舉發。 收受人民書狀(或謂接受陳情)乃監察院份內的工作,接到此類書狀應由值日委員核閱,按情節指派委員調查,或委託有關機關代為調查,或做其他適當之處理,因此,監察院管「狗咬人」案件是說得通的。 不過,監察法也規定,民眾陳情事項不在監察院職權範圍者,則不予受理。不管是「狗咬人」,還是「人咬狗」,一般認知都不算大事,頂多縣市調解委員會就能處理,監察院如不能建立案件篩選機制,「殺雞用牛刀」的事將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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