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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6 23:51:08瀏覽608|回應0|推薦2 | |
結婚不登記…逃稅 追溯7年 陳姓男子民國81年結婚,直到92年才登記,從82年到93年都與太太分開報稅,直到國稅局發現,認定陳故意逃漏稅,依法追稅、罰鍰。 除了91年到93年因陳太太已沒薪水,夫妻合併計稅後反須退稅外,陳和太太從87年到90年,所得共3380多萬元,國稅局認定陳共應補稅、罰鍰173萬餘元。 陳姓男子不服,表示他誤以為結婚未辦登記,就不必和太太合併申報所得稅,沒有故意以詐欺、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而且國稅局可以追稅的時間為5年,從他收到補稅、罰鍰的通知倒回去計算,90年以前漏報的稅,國稅局不能再追課,更不能罰鍰。 陳姓男子就87年度到90年度的補稅、罰款稅單提起訴願,全被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陳敗了3件,只有89年度部分獲勝。國稅局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明白指出,陳的行為顯然是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追稅時間是7年,最近改判陳敗訴。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92254.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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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